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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規范招投標活動,確保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結合本鎮實際,特制訂完善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推行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是深入貫徹上級有關精神,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護國家、集體經濟利益,保障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需要。規范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有利于規范干部用權行為,有利于群眾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有利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依法辦事,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更好地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
二、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范圍
1、工程類項目的招標。單項預算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單項預算在2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的項目進入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也可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單項預算在50萬元以下3萬元以上進入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單項預算在3萬元以下,由村“兩委會”集體研究后,由村自行組織招標或直接發包。
2、土地、山林、水面等重大經營性項目的租賃和處置。
3、房產、股權、機械、設備等重大集體資產資源的采購和處置。
三、進一步完善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方式
1、公開招標。工程類項目;土地、山林、水面等重大經營性項目的租賃和處置;房產、股權、機械、設備等重大集體資產資源的采購和處置;一般采用公開招標,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縣公共資源交易網、村務公開欄、信件信函及張貼公告等形式信息,選擇3家以上具有承擔該項目投標資格的單位參加。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邀請招標。特殊項目或經兩次以上招標未成功的項目,由招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會議紀要),由招標單位以邀請投標的方式,邀請3家及以上具有承擔該項目投標資格的單位參加。
四、進一步完善工程設計和標底的編制管理
1、工程建設項目類項目投資在3萬元以上的,必須有工程設計圖紙并編制預算標底。
2、確定不編制標底的,應根據市場行情確定業主上限價。各類國有、集體資產資源處置、租賃項目應在評估基礎上確定下限價。
五、進一步規范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程序
1、招標采購申請。招標單位向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招標申請,填寫《限額以下項目招標采購申請表》。
2、組織會審。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管領導、成員、招標單位代表對所需招投標、采購項目進行集體會審,會審通過后方能實施招標、采購。
3、研究確定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根據項目性質和特點,在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助下完成。
4、招標信息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5、組織報名。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組織報名,投標人報名應當按公告的要求進行。報名時,做好對投標人資質的審查及有關資料的收集和記錄。未及時進行報名和現場提交資料的,資質預審將不予通過,資質審查通過后,向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并要求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交納保證金(現金)。
6、實施投標。工程類項目投標人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及相應的建造師資質,開標時建造師要到場,還應提供建造師資質證書,工程項目標底編制預算在10萬元以下的,建造師可以不到場。對質量安全特別重要的項目,須提高相應的資質,具體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審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標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投標文件(密封)提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對收到的投標文件應逐一登記。投標人三家以上方可開標。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投標會議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員主持,招標單位、鎮人大、紀委參加開標會議。投標前,主持人應宣布有關投標事項及投標紀律,在投標人無異議的情況下投標。開標結果經投標人確認簽名,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準中標人。
7、中標公示及中標。對中標結果在村務公開欄或縣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限內無異議的,招標單位和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8、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廉政合同,質量合同、工程類項目還需簽約安全生產合同、安全保障措施等。合同內容不得與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相抵觸。簽訂的合同應當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備案。
限額以下項目招標采購的評標辦法可采用平均下浮接近中標法、抽簽定標法、最低價中標法等。一般情況下采用抽簽定標法或平均下浮接近中標法,特殊情況下采用最低價中標法。
六、進一步完善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
1、項目統一報批。招標單位必須填寫《限額以下項目招標采購申請表》,寫明招標采購項目名稱、項目地點、投資規模、資金來源、項目期限、投標條件等,向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會審,會審通過后實施。
2、信息統一。所有項目招投標的信息,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或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等統一;邀請招標的,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單位向選定的三家以上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3、辦法統一確定。所有項目的招標、投標、評標、定標的辦法,必須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招標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經集體討論后確定。
4、合同統一簽訂。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統一簽訂合同,涉及工程類項目時,必須將承包合同、廉政合同、質量合同、安全生產合同和安全保障措施一起簽訂。
5、質量統一監理。必須有相應的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工程安全和質量進行監理,特別有要求的橋梁、房屋等項目必須報質監站審批并進行全程監督,切實抓好工程質量關。在沒有監理的情況下,須有村里聘請懂工程技術、經驗豐富的人員對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
6、竣工統一驗收。在工程竣工后,業主單位應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統一驗收。村資金全額自籌項目,由村自行組織驗收,有鎮級及以上財政補助的項目,由招標單位牽頭,邀請鎮相應職能辦參加,對項目進行驗收,或按縣級部門規定要求進行驗收。
7、變更統一審核。工程在實際施工時,需要變更的,事先由施工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設計,監理認可后,變更額在合同額10%以內,其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集體研究確定;變更額在合同額10%至20%之間且額度在3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報鎮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變更額超過合同額20%且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要重新組織招標。已列入招標項目,數量按實結算的部分或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主材按市場價可調節的部分不屬于變更,但核增部分不能超過合同額的20%。
8、決算統一審計。工程類項目在竣工后必須進行決算審計,由業主單位送中介進行審核。
9、資料統一歸檔。對招標整個過程的資料進行統一歸檔。
七、進一步完善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集體資產資源的紀律規定
在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中,各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對違反下列規定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招投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應招投標而未實施的,或擅自變更工程超過合同工程款總額的20%的,追究村主職干部的責任。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
(三)招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自覺接受監督。不得泄露招投標秘密,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一經查實,取消投標資格。
(四)投標人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國家和集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有關責任。
(五)實行招投標回避制度。村“兩委會”干部不得參加村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還未開工的項目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