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建設施工監管力度工作意見2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篇
局屬各單位(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震懾惡意違法建設施工行為,防范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經研究,現就進一步提高行政處罰力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故意不按建設程序建設的工程項目,根據情節輕重,對建設方、施工方進行相應處罰。
1、建設方:可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條例)第五十四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1)情節較輕的,按《質量條例》五十七條規定,處工程合同估算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按《質量條例》五十六條規定,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特別嚴重的,按《質量條例》五十四條規定,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情節特別嚴重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①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②阻擾、抗拒執法的;
③工程建筑規模10000m2以上的;
④被行政處罰后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建設雙方。
2、施工方:
(1)屬建筑企業的,一律處以3萬元罰款,并將處罰結果抄報市招標辦另處。
(2)是項目經理的,初犯,處3萬元罰款;若是屢犯,處以合同估算價款4%但不低于3萬元的罰款,并將處罰結果抄報市建管處另處。
(3)為個體泥工的,初犯,3000m2以下項目處5千元罰款,3000m2以上6000m2以下的項目處1萬元罰款,6000m2以上10000m2以下的項目處2萬元罰款,10000m2以上處3萬元罰款。
二、凡進行違法建設的建設方或施工方在規定期限內,不配合執法人員工作的,記入《市建設監察重點監管名錄》(以下簡稱《監管名錄》),將從嚴處理或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在受理補辦產權證手續時,屬《監管名錄》中管理的企業,將對建設單位從嚴處理。一般情況按“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規定,處工程合同估算價款4%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加重處罰。
四、確非建設方責任,而導致建設手續無法辦理的項目,執行原規定。
五、進一步明確補辦條件
1、一般情況,工程項目必須竣工2年以上才可補辦產權證。
(1)被監察大隊查處過的項目,滿2年可進入補辦流程;
(2)監察大隊未監察到的項目,建設方提供工程竣工2年以上的證據,在網上公示7個工作日后,根據公示結果進入補辦流程。
2、建設單位在兩年內兩次以上提出補辦產權證的,第二次補辦,參照納入《監管名錄》管理的意見,從嚴處罰。
六、本意見從2014年8月1日起執行。
第二篇
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行為,履行好建設監察職能,促進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市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安全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建設監察重點監管名錄(以下簡稱重點監管名錄),內容如下:
一、重點監管名錄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管理的一個新舉措,主要針對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有不良記錄,并同時發生下列四種不良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建立檔案,進行系統管理的過程。四種不良行為主要為:
1.同一單位或同一人在1年內有3次以上不良記錄或在1年內有2次以上同一性質的不良記錄的;
2.在法定期限內,不配合建設監察部門處理或拒絕接受處罰的;
3.拖欠、克扣民工工資的行為。
4.有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發生的。
二、對不良記錄的認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安全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標準執行。
三、對擬列入重點監管名錄的單位或個人,先行在局建設網上公示其違法違規行為,公示七個工作日后,無異議,列入重點監管名錄檔案管理,重點監管名錄在每月的最后一天進行網上公示;同步建立重點監督機制,對重點監管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全方位監督,不間斷地抽查,深度監管;違法違規單位在接受行政處罰的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將對其進行行政處理。
四、本意見從2014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