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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理順縣鄉兩級財政分配關系,增強鄉鎮財政基本財力保障能力,調動鄉鎮發展經濟、培源增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省財政廳推進鄉鎮財政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上一輪體制實施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著眼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建立和完善激勵性財政分配機制,推行稅收屬地管理,引導和鼓勵區域經濟加快發展,促進全縣經濟結構升級和空間布局優化。規范縣鄉兩級財政分配關系,合理調整財力增量分配格局,增強鄉鎮財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推動全縣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努力構建資源配置合理、宏觀調控有力、激勵發展有效、統一規范穩定的鄉鎮財政體制。
(二)基本原則。一是促進發展,注重實效原則。發揮財稅政策的導向作用,推行稅收屬地管理,調動和激發鄉鎮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引導鄉鎮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資源配置和收入結構,提高收入質量,促進可持續發展,城鄉統籌推進。二是強化保障,有利公平的原則。通過提高鄉鎮經費保障標準,增強鄉鎮財政基本支出保障能力,促進鄉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緩解鄉鎮財政困難,確保鄉村兩級政權正常運轉,促進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和縣鄉經濟社會事業協調發展。三是簡便易行,相對穩定的原則。縣對鄉鎮的財政管理體制力求客觀公正、關系簡明、統一規范、便于執行和操作,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體制執行的連貫性。
二、體制模式和具體內容
綜合考慮鄉鎮經濟基礎、發展潛力以及上一輪鄉鎮財政體制實際執行情況,2014年起,取消鎮、馬圈子鎮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全部實行“收支統管、核定支出、收入考核、節支留用”的統收統支財政管理體制模式。
(一)收支統管。稅務部門在鄉鎮轄區內組織征收的各項稅收集中上繳縣金庫。鄉鎮支出由縣財政按統一標準和時間進度進行撥付,銀行化和非銀行化人員經費實行按月撥付,正常公用經費實行每季度首月10號前均衡撥付。
(二)核定支出。人員經費按鄉鎮年初實有人數和實際執行的工資標準測算核定;基本運轉經費按照編制人數2萬元/人·年、超編制人數1萬元/人·年的標準核定(不包括人事關系在鄉鎮,但在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稅管辦、縣礦業局等部門從事相應工作的人員),年度內編制人數和實有人數增加或減少不予調整,包干使用;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等補助村級支出根據政策標準核定。體制執行期間,編制內增人及政策性增資由縣財政統一核定撥付。
(三)收入考核。為強化稅源監管,發揮鄉鎮協稅護稅作用,縣政府對各鄉鎮縣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分別以上年鄉鎮縣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剔除縣級專享收入后,按縣政府確定的財政收入增長比例計算并下達年度收入考核目標任務。
1.考核范圍。鄉鎮財政收入考核實行屬地征收統計管理,轄區內所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納入鄉鎮收入考核范圍。
2.獎勵辦法。定額獎勵:按照鄉鎮年度收入考核任務分為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100—500萬元(含500萬元)、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四個檔次,完成對應檔次收入考核任務的鄉鎮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完不成年度收入考核任務的鄉鎮按對應檔次分別扣減經費2萬元、3萬元、4萬元、5萬元。超收獎勵:鄉鎮通過協稅護稅、維護企業外部環境等措施,當年收入實際完成數超過考核目標任務部分實行分檔累進獎勵的辦法。將超收部分劃分為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100—500萬元(含500萬元)、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四個檔次,分別按20%、15%、10%、5%實行累進比例給予獎勵。
(四)節支留用。鄉鎮核定支出后,對通過嚴格管理、厲行節約等措施節省下來的資金由鄉鎮自主支配使用。
三、配套政策
(一)為增強鄉鎮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縣財政局、縣地稅局《關于開展耕地占用稅清理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繼續實行“三七分成”的激勵政策(縣級30%,鄉鎮70%)。
(二)根據縣政府《關于印發自治縣促進總部經濟企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精神,鄉鎮引進的總部經濟企業實現的稅收,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外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獎勵總部經濟企業,60%獎勵引進鄉鎮,10%獎勵引進中介人;若鄉鎮直接與企業對接,沒有中介人的,按70%獎勵引進鄉鎮。
(三)對于鄉鎮招商引資的獎勵辦法參照縣政府《關于印發自治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規定的通知》執行。
(四)體制執行期間,若創建納稅億元以上大企業集團的納稅總額首次達到1億元,定額獎勵企業所在地鄉鎮100萬元(大企業集團所屬企業分散在2個及以上鄉鎮的,按所屬企業實際納稅額所占權重,分別獎勵所在地鄉鎮);對于上年度納稅達億元以上的企業或大企業集團,若當年實現的稅收達到年初全縣公共財政預算收入計劃增幅目標的,按其超縣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增幅目標部分的10%獎勵企業所在地鄉鎮。
(五)相關體制配套獎勵政策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得重復享受。體制執行期間,各年度稅收獎勵返還資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專項用于化解鄉鎮以前年度政府債務,剩余部分可用于彌補當年經費不足和發展鄉村公益事業。各鄉鎮要嚴格管控債務風險,努力壓縮行政運行成本,將年度節余資金盡可能多的用于化解歷史債務,切實強化政府債務管理,制訂償還計劃,不得違規舉借新債,逐步消化歷史債務。縣監察、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管,建立監管工作巡查監督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巡查。縣財政部門每半年至少要牽頭組織一次財務大檢查,確保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六)因落實縣政府對企業稅費優惠政策,致使鄉鎮無法享受地方留成稅收,影響鄉鎮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既得利益的,按影響稅額相應延長企業稅收歸屬鄉鎮年限。本體制執行期間,若受宏觀經濟形勢、國家財稅政策等因素影響,致使全縣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大幅減收,全縣年度預算需調整時,適當調減鄉鎮保障經費水平和體制獎勵政策返還額度,縣鄉共擔風險,確保全縣財政收支平衡。
(七)大巫嵐鎮、肖營子鎮執行鎮區一體的財政管理體制,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四、體制執行期限
本意見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體制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遇國家財稅體制調整,本體制也將隨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