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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新城區、經濟開發區: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區工業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工業用地項目管理
(一)規范招商。開發區、鎮鄉(街道)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按統一擬訂的合同文本對外簽訂意向協議,報經貿局和國土分局備案。
(二)嚴格預審。區工業用地招拍掛項目預審辦要切實把好預審關,國土分局按程序和預審要求組織招拍掛公開出讓。
(三)完善合同。在土地出讓合同和招商引資協議中,明確項目的注冊資本金、相關保證金、投資強度、規劃指標、畝產效益、開竣工時限及違約責任。
(四)健全制度。
1、建立工業項目開工建設履約督查和違約追究制度。在業主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開發區、園區、各工業小區要積極為項目開工建設創造條件。在符合開工建設條件一周內,開發區、園區、各工業小區向業主發放《進場開工建設通知書》,同時將通知書報國土局備案。無特殊理由,未按通知書要求進場期建設的,按出讓合同和通知書的約定,每延期一日,國土分局向業主收取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并要求業主繼續履約。
因政府原因導致項目主體工程無法進場施工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開發區、鎮鄉(街道)出具進場和竣工投產期限順延的承諾,經國土分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2、建立工業項目竣工投產履約督查和違約追究制度。國土分局要會同經貿、發改、招商、建設、規劃等部門定期檢查開工建設情況,并定期通報進展情況。對按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完成投資、竣工投產的企業,國土部門要及時組織上述單位進行復核驗收,并換發土地使用權證。
對合同約定和開發區、園區、工業小區約定的時間內,未達到投資強度和建設進度的,每延期一日,國土分局向業主收取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國土分局應按照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業主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企業主要書面提交繼續完成投資建設的承諾,否則國土部門不再辦理該宗地的抵押登記和融資貸款手續。
3、建立工業項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經貿、國土部門建立項目建設檔案臺帳,同時在開工建設期內預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有效期兩年)。
二、加大閑置建設用地清理力度
根據出讓合同約定,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批準同意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未經批準造成土地閑置的,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按以下方式處置:
1、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區國土分局要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閑置費收取標準事先在出讓合同的違約責任中明確。
2、企業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和竣工投產,或未達到轉讓條件的,可申請區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所在地開發區、鎮鄉(街道)負責收回。收回的補償標準參照區委〔2008〕11號文件第11條之規定精神執行,但不能高于最低工業土地出讓限價。經財政、國土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預發土地證的,一律按原價格收回。
3、企業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和竣工投產,又不主動申請政府收回,造成閑置的,區政府有權依法收回,收回的具體補償標準:
(1)超過一年未滿二年的,扣除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息)退還企業;
(2)超過二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
(3)對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可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4)收回用地仍以工業用地重新出讓的,除市里扣除相關費用外,凈出讓金全額返回所在開發區、鎮鄉(街道)(前條企業主動申請收回的除外)。
4、閑置土地由區領導小組按《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第二條之規定認定。
三、規范工業用地轉讓行為
職頻(一)工業用地轉讓條件
2土地轉秩序1、按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滯納金、違約金,并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實際投資額達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讓金);
2、土地權屬無爭議、未設定融資抵押(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除外)或他項權利登記;
3、企業用地面積在20畝以下(含)的必須整體轉讓;20畝以上的,如需分割轉讓須經規劃、消防等部門審查同意,但分割后的單宗用地面積應不小于10畝。
(二)轉讓程序
1、轉受讓雙方向所在開發區(園區)、鎮鄉(街道)提出申請,如實申報轉讓價格,提交受讓方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
2、所在開發區(園區)、鎮鄉(街道)初審轉讓方用地是否符合本意見工業用地轉讓條件,受讓方是否符合該地塊的用地要求。
3、初審后符合轉讓條件的,受讓方新投資項目送區項目預審辦(經貿局)審核,地塊轉讓報送國土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由區政府審批后,報市國土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4、對企業股權結構調整中“零申報”的或僅停留于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由所在地的開發區、鎮鄉(街道)和國土、稅務等部門共同簽署意見后,工商部門方可辦理變更及過戶手續;其他企業股權結構調整的,工商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企業股權變更信息。
府5、工業用地轉讓價格不得明顯低于市場評估價,否則由政府優先購買。
四、健全用地管理考核機制
1、建立工業用地管理暨清閑促產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土地和分管工業的副區長為副組長,區府辦,國土、發改、經貿、招商、監察、財政、審計、工商、稅務、規劃等部門負責人參加,領導小組在區國土分局下設辦公室,由區國土分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建設用地的征用和管理列入開發區、園區、鎮鄉(街道)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3、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意見規定若與區有關文件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4、本意見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