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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城鄉教師援助工程,促進城鄉學校辦學水平和教師素質的同步提升,推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省教育廳關于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全面推進“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行動計劃”的通知》和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縣政府教育督導室縣教育局關于印發<縣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城鄉教師交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交流對象及范圍
(一)中小學(含幼兒園,下同)中層以上管理干部(含校長、副校長及各處室主任);
(二)縣城學校50歲以下所有專任教師。其中縣級以上“骨干教師”、“名師”優先選派;
(三)鄉鎮中小學有較大發展潛力和培養前途的優秀教師。
二、交流形式和時間
采取多層面、交叉型、訂單式的方式統籌組織多元化交流工作。
(一)互聯結對。校際之間結對開展互聯互促活動,一是雙方學校互派教師交流,定期到對方學校任教一年;二是開展互送示范課活動;三是開展名師帶徒活動,每名骨干教師、名師、市級學科帶頭人選擇1-2名青年教師,建立師徒關系,指導所帶教師開展學科教學、課題研究、撰寫論文等,互相促進,共同成長。
(二)區域輪崗。縣城區域內學校、鄉鎮區域內學校之間開展一定比例的教師輪崗交流任教。
(三)團隊推進。對縣域內薄弱學校,由縣教育局統籌安排,結合全省“啟明星”學校崗位計劃的實施,在全縣范圍內選拔一名校長和2-3名骨干教師組成“啟明星”團隊,到薄弱學校任職任教,幫助薄弱學校提升整體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質量。
(四)干部交流。定期選派一批優質學校優秀管理干部到鄉鎮學校或薄弱學校擔任領導職務;選派一批鄉鎮學校或薄弱學校校長到縣城學校擔任領導職務。
上述交流教師的選派,可由教師自愿申報,也可由學校結合實際確定;交流干部的選派,由縣教育局統籌確定。各類人員交流時間原則上校長三年,其他一年。
三、交流對象職責
(一)交流管理干部的職責:縣城學校選派到鄉鎮的管理干部,實行掛職鍛煉,履行相關的管理職能,對交流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校園文化建設、教育教學管理、特色創建等工作進行督促、指導,促進學校辦學水平的提高。交流到縣城的管理干部,實行跟崗學習,促進管理水平和專業水平的提高。
(二)交流教師職責:每個交流教師要擔任交流學校一門學科的課堂教學任務,參與學校的一切教育教學和教研活動。縣城學校到鄉鎮學校交流的教師,對交流學校的學科教學、校本培訓、教學科研以及學校相關管理等方面承擔指導職責,其中是縣級及以上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的,要擔任交流學校的學科教研組長,履行教研組長職責。
四、交流對象的管理
(一)交流對象的人事、工資、編制關系均留在原學校,且享受原學校一切福利待遇,隨轉臨時黨組織關系。
(二)縣城學校到鄉鎮交流教師,同等享受鄉鎮學校農村教師津貼;跨鄉鎮交流教師另外給予一定的交通和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由教育局下撥到交流教師原學校,學校負責發放。
(三)交流互派學校要共同負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交流教師的管理。交流教師要服從接收學校的統一管理,接收學校要為交流教師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切實保障他們的生活和住宿。交流教師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由派出學校按照原渠道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接收學校按照績效考核結果發放。
(四)縣教育局每年開展一次對交流干部、教師的考評,組織交流學校進行學生測評、同行評議,結合教學質量評估作出定量和定性評價,按照交流人數15%的比例確定優秀人員,反饋給派出學校,作為其年度考核定等的依據。對表現突出的交流教師,予以表彰獎勵,對交流工作組織得力、效果顯著、反響良好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交流人員的工作實績,作為職稱晉升、職稱聘任、評先和選拔任用的主要依據,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評審高一級職稱、縣級以上名師、骨干教師。
(五)交流教師交流期滿仍回原學校任教,鄉鎮選派的交流對象必須回原學校工作一年以后方可申請工作調動。對拒不服從安排不參加交流的教師,暫緩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得推薦評先表模,不得推薦評選各級名師、骨干教師。從規定到崗之日起,逾期不到崗的做曠工處理,連續曠工達到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30天的作自動離職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廣泛宣傳。城鄉學校教師交流工作是有效實施城鄉教師援助工程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加強農村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提升全縣教育整體水平。各學校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要組織教師認真學習文件精神,積極配合,踴躍參與,自愿申報參加城鄉教師交流。從今年秋季開始,縣城學校必須有計劃地選派教師參加城鄉交流,凡在縣城同一所學校工作達到10年的教師、擬晉升高一級職稱的教師、以及尚無在鄉鎮學校工作經歷的新招聘教師,都必須參加一次鄉鎮學校的交流工作,無鄉鎮學校交流經歷的或交流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參加高一級職稱的晉升和崗位聘任。
(二)統籌安排,嚴格落實。從2012年秋季開始,縣教育局將有計劃地開展城鄉教師交流工作。為了使這項工作有序地開展,教育局將采取“訂單式”方式選派交流教師,鄉鎮中小學校要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縣教育局上報要求交流的學科、人數及交流類型(教育管理干部的交流除外),由縣教育局人事股根據交流的方式統籌安排。
(三)完善機制,規范管理。各學校要安排專人落實此項工作,每年按時上報需求計劃,落實交流教師。各派出學校和接受學校要經常加強聯系,跟蹤了解交流教師的情況,建立和完善交流教師的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對交流教師的工作進行考核。
(四)加強考核,務求實效。為推進城鄉教師交流工作的深入開展,縣教育局將各學校此項活動開展情況納入學校年度目標考核內容,納入校長績效考核內容,作為評選先進單位、校長績效考核定等的重要條件之一。對交流工作組織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學校,予以通報批評,校長績效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