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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縣公證處(以下簡稱“公證處”)的監督指導,保證公證質量,有效調動公證處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責任感,促進我縣公證事業進一步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相關規章、政策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司法局(以下簡稱“縣局”)就公證處的人事、業務、財務、資產、考核等事項制定實施意見。
一、人事監督
1、公證處的性質分類按照國家相關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政策確定。
2、公證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按照《公證法》規定選聘并由縣局核準,因工作需要,公證處可增設副主任。
3、公證處事業編制人員調出、調入、辭退等需向縣局提出書面報告,經局黨組決定后按有關程序辦理。其他編外人員的聘用、辭退由公證處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招聘,報縣局備案。
4、公證處應按照要求組織政治和業務學習,開展公證員執業道德教育和公證業務知識、技能學習培訓。
5、公證處的黨組織應當健全,黨組織生活正常,定期召開黨支部民主生活會,并積極完成縣局黨組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各項任務。
6、公證處應健全處務會議制度。處務會議由全體公證員或全體工作人員參加,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處務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
二、業務監督
7、公證處應當及時、真實的上報月、半年和全年業務收入報表。
8、公證處應完善公證事務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9、公證處應完善收結案審批登記制度,對重大或者疑難公證事項實行集體討論制度。
10、公證處應當加強公證質量管理。公證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公證,確保當年辦證質量合格率在99%以上,全年無假證,錯證率控制在0.1%以內。
三、財務監督
11、公證處應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接受縣局等有關部門的檢查、指導與監督,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繳納稅金和費用等。
12、公證處應按照公開的公證服務標準實行統一收費。嚴禁公證人員個人私自收費,公證處的一切收入都必須按規定統一入賬,嚴禁設帳外帳和小金庫。
13、公證處應健全內部核算制度,全額提取各類公證風險賠償基金,建立員工獎勵、福利、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按規定參加并繳納養老、醫療、公積金等各類社會保險和保障費用。
14、除稅金、協會費用和各類公證風險賠償基金(含公證責任保險費)以外的其他辦公經費、業務招待費、業務開拓費等費用應做到從嚴控制,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業務總收入的30%。
15、當年度包括稅金、費用、工獎分配在內的各項實際支出后,公證處應有節余,確保公證事業后續發展所需的積累。
四、資產監管
16、公證處的資產屬于國有和公證處所有。
17、公證處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處置固定資產應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18、公證處應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
五、年終考核與工獎監管
19、縣局對公證處實行考核。縣局將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每一年度具體考核評分細則,對公證處和公證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及時反饋考核情況,并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20、公證處實行工獎總額控制。公證處全體工作人員(含編制內人員和編外人員)年終可分配工獎(包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福利等)總額按公證處業務總收入的35-40%計提。
21、公證處應當對全體工作人員實行崗位目標責任考核,并制定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實施細則,確立年度總體工作思路和各項工作具體目標任務,明確內部全體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辦法,并于三月底前報縣局備案。
22、公證處應在每年2月1日前向縣局提交公證機構和負責人的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縣局組織相關人員依據本實施意見對公證處進行考核(以百分制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及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凡當年公證處內出現違反法律法規或公證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投訴,經查實后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考核結果直接為不合格。
23、公證處應在縣局進行考核后,根據年度業務收入、縣局考核結果和內部崗位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提出年終可分配工獎總額和內部分配方案,書面上報縣局。未向縣局上報分配方案擅自分配的,下一年度不得實施分配。
六、其他
24、本實施意見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
25、本實施意見由縣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