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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加強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的勘察設計質量,對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凡在本市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指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銜接及相關服務的行為。本方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活動。
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先設計、后施工的順序,保證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活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活動及其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的行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或投訴。
第二章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與承接
第六條凡在本市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并具備以下條件:
㈠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演講書或已批準項目建議書;
㈡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委托方應當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且與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相符的銜接方。
第八條委托可以通過競選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進行。競選委托可以采取公開競選或邀請競選的方式。建設項目總承包業務或專業性工程也可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銜接方必需持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對其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嚴禁無證或逾越本單位資質等級的單位和個人銜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在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工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不得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
第十一條銜接方可以聘用技術勞務人員協助完成銜接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三章合同審查
第十二條凡在本市境內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需使用國家制發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法文本。
第十三條委托方和銜接方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合同文本中約定勘察設計費。雙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規范的規定。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經委托方和銜接方簽定后。
㈠委托方和承接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㈡承接方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是否按規定規范收齲
第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在收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后3日內提出意見(《建設工程勘察合同》2日內提出意見)不合格的令其修改后重新報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料理項目規劃報建和施工許可手續。勘察設計合同未經報送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無效。
第四章圖紙簽章審查
第十六條凡在本市境內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不予料理項目規劃報建和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圖紙簽章內容要求:
㈠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勘察設計資格等級、勘察設計證書編號、建設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圖紙內容、比例、出圖日期等;
㈡簽名欄內應有繪圖設計、校對、專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審查審定等內容;
設計文件必需有專業負責人、總建筑師簽名。設計圖紙右下角必需有相應等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師簽名,㈢特級和一、二級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必需由具有甲、乙級資格的設計單位承當。并加蓋注冊職業專用章。
第十八條圖紙簽章行政審查的內容:
㈠是否持有效證件(即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格證書和收費資格證書及工商營業執照)勘察設計單位;
㈡是否使用合法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
㈢設計周期是否符合規定。主持設計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等級的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師資格;
㈣是否逾越資質等級項目。
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是否按規定規范收齲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在報建工程項目時必需攜帶以下資料:
㈠由勘察設計單位填寫的新余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圖紙簽章審查表》
㈡報建項目施工圖一套。凡符合簽章內容要求的工程,應在審查表和主要藍圖(總圖,平、立剖面圖)上加蓋“新余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圖紙簽章”
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發票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復印件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五章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無效。可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無證設計、逾越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銜接業務的
㈡出賣、歸還、轉讓偽造資質證書、圖簽、圖章。采取不正當手續,銜接業務的
㈢未按規定料理聘用或借用手續。
㈣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規范收費的
㈤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資料和設備的
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的
第二十一條銜接方因工作失誤。應當無償補充勘察設計、修改完善勘察設計文件。給委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減收、免收勘察設計費,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一年、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無證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私人掛靠、私人組織或參與銜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㈡剽竊、剽竊、非法出售和轉讓勘察設計單位的專有技術、勘察演講、設計文件或將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項目的
㈢出借、轉讓、出賣資格證書、執業印章或私自為其它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的
㈣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資料和設備、收受回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