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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社會化養老行業的發展步伐,建立健全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養老服務體系,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國辦發[]號文件精神若干意見的通知》(政辦[]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政辦函()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扶持政策適用范圍
(一)凡在經民政部門審批、登記,由法人(非政府機構)、自然人及其他組織舉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
(二)社會力量采取承包、租賃、合營三種方式與政府合作經營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
二、扶持政策內容
(一)養老服務機構的規劃、用地、立項、審批、稅費減免要嚴格按照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的意見>通知》(政辦[]號)精神的有關優惠政策認真貫徹落實。
(二)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用房自建、提供社會老年人養老的床位數達到張以上的,且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平方米;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平方米;三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于平方米,經過一年運營后入住率達到以上的,三個城市區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建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給予每張床位不低于元,各縣新建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每張床給予不低于元的開辦補助;租用房屋年以上進行改擴建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三個城市區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每張床位不低于元,各縣租用房屋在年以上改擴建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給予每張床位不低于元的開辦補助。以上補助資金按民政部門核定的床位數分3年給予撥付。
對文件下發之前已經開辦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不予追加開辦補助。
(三)在三個城市區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辦養老機構入住個月以上、本市戶籍老人的實際占用床位數給予每月不低于元,各縣給予每月不低于15元的營運補貼。以上補助資金按民政部門核定的床位數分每年的月和月兩次給予撥付。
三、扶持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凡申請享受資金扶持政策的社會辦福利性、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轄區內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區)民政局負責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辦補助
1、市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開辦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2、房屋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3、房屋平面圖紙復印件;
4、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5、屬租用房屋改擴建的,需提供雙方協議復印件;
6、申請單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二)申請營運補貼
1、市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營運補貼申請書(附件二);
2、民政部門頒發年檢合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3、申請單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4、屬“公辦民營”類型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復印件。
(三)各縣(區)民政局對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提交的材料要進行認真審核,準確核定新建養老服務機構的實際床位數和入住個月以上的本市老人床位數,嚴格審核養老服務機構與入住老人簽定的入住協議和交費憑據。搞好入住老人服務滿意率的調查,對符合資助要求的,填寫《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開辦補助審批表》(附件三)或《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營運補貼審批表》(附件四)。
四、扶持資金的來源和發放
(一)養老服務機構的扶持資金原則上由所在縣(區)財政承擔,對財政確有困難的縣(區)由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情況和入住老年人的數量變化編制年度養老服務機構扶持資金需求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年度預算,作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補助專項經費。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文件精神,認真籌措好資金,并將列入年度預算的補助專項經費足額撥入同級民政部門。市民政局將根據各縣(區)的實際發展情況,將補助資金撥入縣(區)民政部門,由縣(區)民政局按動態管理的原則組織發放。
五、管理與監督
(一)各級民政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扶持資金必須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對受助機構的資金使用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養老服務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齊備的信息和資料,不得虛報接受資助的床位數。
(三)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服務機構,有關部門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優惠待遇,情節嚴重的,追回所減免的部分或全部費用,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采取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
2、養老服務機構建成后,改變使用性質的,不符合以上規定而享受政策優惠的;
3、養老服務機構的房屋和場地從事核準服務范圍以外的項目經營牟利的;
4、資助的資金用于改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施、環境、入住老人生活以外的其它支出的;
5、參與偷稅騙稅的。
六、附則
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