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關于強監管力度防國資流失的實施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下列資產應當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國家和省、市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國有企業用于投資的減免稅金;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完全用借入資金投資開辦的企業所積累的資產;用國有資產兼并、購買其他企業或者其他企業資產所形成的產權;應當依法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的其他資產。
我市實行由市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市國資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組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市國資委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一、健全政策法規體系
認真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積極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加快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根據國有資產監管的需要,從基礎工作抓起,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國有資本統計、國企清產核資、國企財務決算、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企業國有產權界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重大投融資項目管理、國企績效評價等規范性文件,抓好出臺后的貫徹落實。在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已出臺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的同時,要結合我市的實際,繼續加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規及執行體系建設,做到管有依據、管有規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統稱所出資企業。所出資企業由市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一)市國資委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1、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加強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的資產統計、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2、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凡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在做好財務決算的基礎上,必須認真編制包括資產存量、分布、結構等在內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如實反映本企業占用國有資產及其運營情況,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進行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產權轉讓、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資產轉讓、拍賣、收購、置換時,必須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市國資委對資產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5、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指標評價體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對比分析,作出準確評價。
6、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管理事項。
(二)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
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除履行上述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之外,還要進一步加強管理。
1、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所出資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并對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2、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進行考核和組織收繳,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3、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我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核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規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總量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對企業的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
4、協調處理發生于所出資企業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在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市國資委報告,按照市國資委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市國資委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附有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要。
6、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項工作。
7、對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8、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
(1)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2)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
(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
(5)國有股權轉讓;
(6)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7)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8)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額;
(9)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9、市國資委初審、逐級呈報的重大事項:
(1)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2)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棄國有股配股權或者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4)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5)上級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10、企業向市國資委報告的重大事項:
(1)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資產托管、承包、租賃、買賣或者置換活動;
(2)對外提供的單項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20%、累計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50%,以及向本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非對等擔保;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4)重大會計政策變更;
(5)捐贈企業資產;
(6)涉及企業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業資產被有關機關和單位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7)產品被外國或者地區列入反傾銷調查目錄;
(8)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9)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一)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監事。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工作方式、行為規范等,參照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監事會依法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以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督,并向市國資委提交監督檢查報告。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如實向監事會報告重大事項,并定期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召開董事會和研究企業改革發展、年度財務預決算、重要產權變動和重要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會議,必須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
(二)市國資委可以根據需要,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益進行監督。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完善科學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工作。
(四)市國資委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在履行職責時,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給企業國有資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一)市國資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違法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2、侵犯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未按規定期限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的。
(二)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者未按時提交履行職責有關情況的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
2、對應當報市政府或者市國資委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未報審核批準的;
3、未經批準擅自出讓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以及未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
4、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5、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6、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7、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8、轉讓企業產權時,未按規定落實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9、發生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決策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按規定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五、確保出資人到位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后的企業,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六、市屬集體企業資產監督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