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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存量房交易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105號)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發生存量房交易的雙方,均負有納稅義務,應當按照規定依法如實申報繳納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
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的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對其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的房產價格為計稅價值,依法計算應納稅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自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始憑證的,按住房轉讓收入的3%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已購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轉讓收入的3%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三、政府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共同規范存量房交易的稅收管理。
地稅部門負責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的稅(費)款征收、爭議處理、減免稅管理和稅收政策咨詢、宣傳等工作。
房產部門負責落實“先稅后證”政策。在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當事人未能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及契稅完稅憑證的,一律不得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國土、房管部門要與地稅部門共同建立存量房信息傳遞機制,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四、納稅人發生存量房交易時,應嚴格按照納稅程序申報納稅。納稅程序如下:先到地稅部門的征收窗口申報評估存量房交易價格,按照規定計算繳納稅款后,憑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及契稅完稅憑證到房產部門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五、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六、發生存量房交易行為,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并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存量房交易稅收政策規定與本通告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告的規定執行。
九、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本通告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