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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
“”以來,全區經濟社會事業全面發展,在國家和省上扶持政策支持引導下,農村住房建設積極性普遍提高,居住條件有了較大改善。同時,也存在村莊規劃不盡合理、設計施工監管不規范、農房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加強農房建設管理,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序推進,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生活環境、質量的改善和生命財產安全,為切實加強全區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擴大投資、滿足需求、改善民生為主線,以加快城鎮化進程、推動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一體化為目標,堅持政府統籌、科學規劃、政策引導、市場運作,尊重群眾意愿的原則,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實施農村住房改造建設工程,節約集約用地,協同推進以西寧為中心的東部城市群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農村新型社區建設、農村扶貧開發,加快改善農村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經濟增長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1、村莊規劃。堅持規劃先行,用規劃規范和推進農村住房建設,推進全區新農村建設。按照《城鄉規劃法》要求,結合城鎮體系規劃,利用2-3年時間完成全區所有行政村村級規劃編制和修編。重點做好縣城所在地、鄉鎮所在地、旅游點以及交通沿線村莊規劃和整治。優先安排年度實施整村建設、異地新建、整體搬遷和布局調整村的規劃編制和修編。村莊建設遵循規劃,實現一村一策、彰顯特色的要求。
2、農村住房建設。在總結近年來實施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和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經驗基礎上,按照全省實施“千村建設、百村示范”工程建設安排和統籌兼顧、點面結合、整村建設和既要見新房也要見新村的要求,從年起,用五年時間實施整村建設工程,到“十二五”末,整村建設村達到1000個以上。新一輪農房建設的任務全部改造完成,實現整合資金、整村推進的要求。
3、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結合以西寧為中心的東部城市群建設,加快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公共服務向農村覆蓋,堅持填平補齊、統籌安排原則,配套建設完善村莊道路、供水、電網、垃圾收集處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實現村容整潔、環境衛生、進出通暢的要求。
(三)基本原則。
1、政府統籌。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統籌規劃、統籌資源、統籌資金。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與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農村環境相結合、與“百企聯百村”工程相結合,與城市化發展相結合、與農村產業發展相結合、與扶貧開發移民搬遷相結合、與戶籍制度改革推進人口向城鎮轉移相結合。切實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凡涉及農村住房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都要有效整合。整合捆綁使用農村各項資金,用足、用活、用好各項有關政策,統籌安排農村住房、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環境建設,做到資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運用、效果盡快顯現。
2、政策引導。按照統一規劃、集約用地、布局調整、相對集中、配套建設的要求,在落實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同時,立足有利于農村規劃建設管理,按照有利于工作推進、有利于發揮資金最大效益、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有利于改善農村群眾居住條件的原則,創新推進整村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資金、用地、信貸、行政收費和農房產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積極探索民生工程和資金項目貨幣化政策路子,并有所突破;鼓勵農民個人既建新房又建新院。打破條塊分割和注重部門利益的局面,完善規范運作程序和監管制度,扎實搞好配套服務。加大資源整合力度,推動農民居住由分散向相對集中轉變、村莊向社區轉變、傳統老舊住房向特色現代民居轉變,大力促進人口向城鎮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耕地向規模經營集中。
3、群眾自愿。農民是農村住房建設的主體,實施“千村建設、百村示范”工程,必須尊重民意,充分調動農民建設美好家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支持農戶在符合規劃和執行規劃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條件。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易后難、先近后遠、優先安排經濟條件好、村級班子強、群眾積極性高的村以及交通沿線、縣城周邊、鄉鎮所在地、旅游景區(點)優先實施整村建設,逐步推進。農村住房建設體現多樣化,不搞大拆大建,不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4、市場運作。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鄉鎮駐地村莊及經濟強村,探索運用市場機制加以改造建設。綜合運用土地、信貸、資金、費稅減免等優惠政策,吸引和鼓勵房地產開發、工程設計、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參與農村住房建設。
(四)總體要求。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立足改善人居環境、提高農房質量、節能和防災抗災能力,完善村鎮公共設施配套,促進農村建新房、建新村。建立農房建設管理體制,優化農房建設規劃布局,規范農民建房行為。加強農房建設技術服務和市場管理,著力提高農房設計、施工水平,促進農房建設走上科學、規范、有序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二、突出抓好農房建設管理的重點環節
(一)大力推進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農村住房改造建設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邊村、建設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創建生態村、培育特色村、搬遷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結合實施“千村建設、百村示范”工程,加快村莊建設規劃編制,依據規劃布局建設農房。村莊規劃編制要以縣為主,規劃編制完成后由地區規劃辦組織審定。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要堅持科學、民主,廣泛聽取村民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實行必要的聽證和公示制度。要堅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護耕地、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的原則,科學安排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按生產、生活、生態等不同功能實現合理分區,積極引導農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村莊建設規劃,應先對規劃用地范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劃定建設用地時要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特別是存在洪澇、山體滑坡及地質條件不穩定等隱患的區域。確實無法避讓的,采取移民搬遷安置等措施,確保安全。規劃要注意保護和利用生態特征、地域風貌、民族特色及歷史文化遺跡。要注重與產業的結合,使村落布局、院落的布置既方便生活、又利于生產。要突出村級公共活動場所和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做到規劃合理、功能齊備、設施配套。要強化村莊建設規劃對農房建設的基礎性指導地位,農房建設必須依據村莊建設規劃實施。旅游景點村莊必須編制修建性詳規。已劃入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的村莊,應根據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村莊改造和住房建設。
(二)嚴格執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地區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農房建設的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管理。所有農房建設項目必須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各地要依據規劃,從嚴控制農房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層次和總建設高度,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建新必須拆舊。新建農房要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嚴格依照村莊建設規劃選址,盡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區。凡是規劃要撤并的自然村點的新建農房必須建到規劃的中心村居住區內。保留村農戶新建、改建、擴建住宅,也要依據村莊建設規劃選址,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民新村。
(三)大力推行農房勘察設計制度。各縣要加強農房勘察設計工作,農房集中建設應進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圖設計,農房設計要彰顯居民建筑的地方、民族文化風格,體現節地、節水、節能、節材、保溫和環保原則,滿足農房抗震、防火等標準規范要求。農房建設使用圖紙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的自然地理環境、農民居住生活習慣和經濟承受能力,組織編制農房建筑設計圖集,標準圖集建筑面積宜控制在60-150m2之間,無償提供并指導建房戶使用。
(四)切實加強農房施工管理。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鄉鎮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建立農房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切實加強農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農房施工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具備相應建筑施工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承擔。農村建房戶應與施工承包人(或建筑工匠)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施工承包人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施工操作規范和施工技術標準,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農村建房戶和施工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農房建設完工后,建房戶應組織竣工驗收,對建房質量情況簽署書面意見,并在15日內到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政府辦理備案手續。建房戶組織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的,所在地鄉鎮政府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三、完善農房建設管理體制
(一)明確農房建設監管職責。從年起,將農村住房建設任務納入縣鄉鎮和各相關部門的崗位目標責任考核范圍,與各縣政府的績效掛鉤,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考核機制。各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農村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民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和鄉鎮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農房建設實施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監督,要會同鄉鎮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履行農房規劃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能;民政部門負責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的對象確定、資金落實并配合實施;發改、財政、扶貧、新農村建設辦公室負責村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編制、資金整合和監管;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和土地使用的監督管理;監察部門負責規劃的執行和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建材市場的監管,切實防止不合格、劣質建筑材料流向農村。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將農房建設日常監管和技術服務延伸到村。積極開展農村房屋產權戶籍管理,加強對農房建設各個環節的監管,規范農房建設行為。
(二)健全農房建設管理機構。各縣政府要根據農房規劃建設管理實際需要,切實加強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規劃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制。要積極推行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成立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配備2-4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村莊規劃管理、建設項目選址定點、住房建設審批、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監督、施工承包人和農村工匠管理、住房建設檔案管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其對農房規劃建設管理的協調和服務作用。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與人員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三)加強農房建設施工隊伍管理。農村建筑工匠從事農房建設施工,應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鄉鎮政府或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組建農村建筑工匠行業協會組織,引導農村建筑工匠加入行業協會,指導行業協會制定自律公約,加強行為監管,規范農村建筑工匠從業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要有計劃地開展農村建筑工匠技術培訓,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訓合格證書。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編制農村建筑工匠施工技能培訓教材,加強對農村建筑工匠技術培訓的業務指導。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培訓計劃,組織縣域內建筑工匠培訓工作。鼓勵不同工種的農村建筑工匠合伙組建建筑業勞務承包企業,專業從事農房建筑施工。
四、落實農房建設管理的各項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縣人民政府是農村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各級政府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維護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需要出發,高度重視農房建設管理工作。成立地、縣兩級領導機構,強化鄉鎮管理職責。要切實保障農房建設管理特別是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農房設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所需的經費。各級發改、財政、住房建設、民政、國土資源、監察、新農辦、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落實責任,確保監管措施到位。
(二)切實加強執法監管。認真總結實踐經驗,要通過多種途徑,深入農村廣泛宣傳農房建設規劃、用地、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增強農民群眾的守法意識,引導農民群眾依法建房。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發現農村建房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報告并予以制止,縣鄉有關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對村民舉報的農村建房違法違規行為,縣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要及時管理,認真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對農村違法建房高發地區,縣政府要組織住房建設、國土資源、監察等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
(三)切實加強技術服務。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訂農房建設技術導則。要廣泛宣傳普及科學建設知識和抗災常識,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建房質量安全意識。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各方面技術力量支持農房建設,鼓勵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積極從事農房建設的技術咨詢和指導。有計劃地組織大專院校、學會和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深入農村,為廣大農村建房戶提供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