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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項目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政辦發〔〕16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項目實施意見(試行)補充意見的通知》(政辦函〔〕41號)精神,需對《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暫行辦法>及<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實施細則>的通知》(政〔〕7號)規定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項目進行調整,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參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項目的調整
(一)在職人員繳費工資項目的調整。自年4月1日起,將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納入繳費基數,在職人員按新的工資總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項目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各種津補貼及獎金等。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統籌項目調整后,參保單位仍按單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即以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8%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3%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按工資總額的5%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參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統籌支付項目的調整。根據規定,實行績效工資后,離退休人員的津、補貼統一規范為離休人員補貼和退休人員補貼。自年4月1日起,規范后的離退休人員補貼納入統籌支付項目,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離退休人員項目包括:基本離退休費、離退休人員補貼、勞模榮譽津貼、部分離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的每年1-3個月生活補貼、護理費、交通費、養老保險津貼、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回民補貼、離退休人員年終一次性生活補貼、取暖補貼等。
統籌項目調整以前,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人員補貼由原單位予以補發,遺留問題,由原單位負責解決。
二、機關及參公單位參保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項目的調整
從年4月1日起,機關及參公單位的參保人員(合同制工人),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工資制度改革后確定的工資總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按事業單位繳費比例執行。退休人員也相應按調整后的項目發放,發放項目為: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勞模榮譽津貼、護理費、交通費、養老保險津貼、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回民補貼、退休人員年終一次性生活補貼、取暖補貼等。
三、自謀職業人員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項目的調整
從年4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自謀職業人員,參照《縣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暫行辦法》,按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準調整繳費基數,已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也相應調整并由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支付。
四、加強欠費單位的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
(一)統籌項目調整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統籌項目調整實施后,參保單位暫時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向經辦機構申請延期繳納,并填報《養老保險費延期繳納申請書》,經對其經營、工資、財務狀況聯合審計確認屬實的,報縣人社局、財政局批準同意后可暫緩繳納。
(二)對不申請緩繳或經審計確認有繳費能力而拒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縣人社局、財政局報請縣政府批準后,暫停發放退休人員補貼,但仍按時發放其基本退休費,以保障他們基本生活,待該單位補齊欠費后,再由社保機構一次性全額補發。
(三)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指導所屬參保單位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繳費能力,督促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及時協調欠費單位出現的各種問題,加強對其財務和保險費繳納情況的監督,維護職工養老保險權益。
五、采取措施彌補基金不足
(一)適時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二)轉企改制事業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在轉制時應從國有凈資產中扣除,直接劃撥到養老保險基金賬戶。
(三)財政、人社部門要加大基金監管力度,嚴格執行基金收支預算制度,確保社?;鸬陌踩椒€運行。統籌項目調整后,機關事業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由縣財政給予彌補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