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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基層監察能力,充分發揮全市基層監察組織整體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推進監察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項目化管理,結合我市基層監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中央、省、市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整合市、鎮(街道)兩級監察力量和資源,通過創新協作監察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著力解決基層監察組織力量薄弱,業務單一,信息不暢等問題,保證各項決策部署、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得到正確貫徹落實。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全市協作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市監察工作區域協作機制領導小組,市監察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監察局各室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協作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查指導。
三、區域劃分
按照就近整合、方便聯絡、優勢互補、增強合力、有利工作的原則,全市12個鎮、街道設立3個協作區。
第一協作區:許村鎮、長安鎮、周王廟鎮、鹽官鎮;
第二協作區:丁橋鎮、袁花鎮、黃灣鎮、馬橋街道;
第三協作區:硤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斜橋鎮。
四、協作范圍
下列工作,鎮、街道監察組織認為有必要的,可提請協作監察:
(一)市監察局統一立項鎮(街道)負責實施的監察項目;
(二)鎮(街道)監察組織自行立項實施的監察項目,特別是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其他需要實行區域協作的事項。
五、工作程序
(一)鎮、街道監察室根據監察項目的具體情況,對需要開展區域協作的項目可向市監察局提出申請,經市監察局批準后實施。
(二)開展協作監察應當建立工作組,負責人一般由申請協作監察的鎮、街道監察室主任擔任,并負責方案制定、工作實施、情況報告、監察總結。
(三)工作組以申請協作監察單位的名義開展監察工作,成員除基層監察室人員外,還可聘請特邀監察員、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術的人員參加。
(四)工作組成員在開展監察工作前,應在申請協作監察單位的統一安排下組織培訓,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條例和專門業務知識。
(五)工作組履行監察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全面、如實地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2.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3.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六)工作組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七)工作組成員應當認真開展監察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提出針對性意見和建議,并督促整改解決。
(八)監察工作結束后,工作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市監察局報送監察情況報告。
(九)工作組成員開展區域協作監察時享有《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權限,并嚴格遵守有關的紀律規定。
六、保障措施
(一)人員保障。參加協作監察的人員由申請協作監察單位負責銜接確定,無特殊情況必須服從,不得借故推諉。
(二)后勤保障。開展區域協作監察所需工作經費及所需車輛,由申請協作監察單位承擔。
七、工作要求
(一)認真履行職責。鎮、街道監察組織要牢固樹立全市一盤棋思想,充分發揮區域協作整體功能,扎實有效地開展監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保證政令暢通。
(二)嚴密組織實施。申請協作監察組織和參加協作監察人員應當勤于思考,團結協作,深入細致地開展工作,確保監察活動計劃嚴密、分工明確、措施得力。
(三)加強自身學習。鎮、街道監察組織要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條例、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熟悉掌握檢查工作中重點和難點,善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扎實有效地做好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