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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積極應對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的嚴峻形勢,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進一步明確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精神和《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戰略綱要》關于嚴格耕地保護的有關要求為指導,突出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管理,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
(二)總體目標。嚴守耕地數量、質量雙重紅線,嚴格保護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保持現有耕地數量基本穩定、總體質量不下降。
(三)基本原則。堅持依法依規,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持保護優先,全方位保護耕地資源;堅持數量、質量并重,強化監督監管;堅持統籌兼顧,積極穩妥處理保護耕地與保障發展的關系。
二、建立以耕地保護為首要任務的土地管理格局
(四)實行管控性保護,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導向作用。以保護耕地為核心要求,進一步明確各鎮(街道)應保護的耕地數量、質量任務。依據區域土地和環境承載力,突出保護耕地優先,統籌布局耕地、建設用地、生態用地,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結合發展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城鎮開發格局,嚴控無序擴張、亂占耕地。
各鎮(街道)、各部門編制、修訂與土地相關的規劃,要首先考慮保護耕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作出相應調整和修改。產業集聚區的新設和擴區,應限定在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內,嚴禁突破土地規劃確定的范圍占用耕地。嚴格規范土地規劃修改程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后的一定時期內,除涉及科學發展載體、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用地外,一般不再審批局部調整。堅決杜絕建設項目違反土地規劃隨意選址占用耕地。
完善年度用地計劃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實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與耕地保護任務完成情況相掛鉤的分配機制,對補充耕地儲備不足、耕地占補平衡任務不落實、土地利用粗放浪費、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突出的鎮(街道),相應減少建設用地指標。
(五)實行約束性保護,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在已有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基礎上,結合土地規劃調整工作,從城市建成區周邊、交通沿線開始,由近及遠,將優質耕地劃為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結合土地污染調查成果,將受污染嚴重且難以恢復治理的耕地調出基本農田范圍。足額將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落實到具體地塊和農戶,建立保護圖表冊,建設基本農田數據庫。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除法律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及省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無法避讓外,其它任何非農建設都不得占用,堅決防止永久基本農田“非農化”。
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調整農業結構等名義在基本農田內實施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及省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基礎設施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
(六)實行補救性保護,強化耕地占補平衡數量、質量并重。進一步強化耕地誰占誰補的法定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用地單位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按照“占一補一、先補后占、占優補優”的原則,從嚴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數量、質量并重要求,確保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相當。各鎮(街道)要立足自身,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統籌協調解決本地的耕地占補平衡問題,優先保障縣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補充耕地需要。鼓勵有條件的鎮(街道)出讓補充耕地指標,收益主要用于保障當地耕地保護尤其是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需求。建設項目施工臨時用地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臨時占用耕地要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并做好臨時用地的復墾工作,復墾后不得低于臨時占用前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標準。在積極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和資金投資額度,有序推進宜耕后備資源開發,培肥補充耕地土壤,滿足各項建設對補充耕地的合理需求。市農業局要制定耕地質量建設規劃,加強耕地地力保護和提升工作,因地制宜開展秸稈快速腐熟還田、增施有機肥、種植綠肥等工作,提高耕地基礎地力。推廣深耕深松技術,構建合理耕作層,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提高資源利用率。采取地力定向培育、強化土壤投入品監管、有效管理污肥污水施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土壤污染。建立完善的耕地質量監測體系,開展耕地質量等別年度更新評價和補充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積極探索耕作層土壤剝離,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七)實行建設性保護,有效開展土地整治。市政府主導和統籌全市土地整治工作,將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體系。各鎮(街道)要積極在轄區內進行調研選址,篩選符合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設立條件的地塊;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科學編制土地整治規劃,實施規模相當的土地整治項目,保證每年上級下達我市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能夠順利完成。已整治完成的耕地要納入基本農田進行管理。以農村土地整治為平臺,組織協調涉農部門積極實施高標準糧田“百千萬”建設工程,整合各類涉農資金,集中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提升耕地生產能力,以達到增耕地、減劣地、擴優地的整治目的。各鎮(街道)要統籌安排本轄區各類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工作,各涉農部門要對已竣工項目實施跟蹤管理,積極引導農民進行種植業生產,防止出現土地撂荒或被建設占用。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市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對各類土地整治項目質量、進度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督導,并將督導結果在全市通報,問題嚴重的將對相關鎮(街道)進行問責。
(八)推進節約集約利用,減少耕地占用。樹牢“要想多用地,必須用好地”的用地理念,切實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努力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類項目選址要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經過論證確實無法避讓耕地的,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類土地使用標準,提高節約集約程度,減少占用耕地。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建設項目,選址時原則上要遠離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大力盤活閑置用地,充分利用城鄉存量建設用地,推進城鎮土地二次開發利用,鼓勵綜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緩解建設占用耕地的壓力。加大工礦廢棄地復墾力度,恢復土地生產能力,增加發展空間。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適當提高耕地開墾費標準,通過價格杠桿激勵節約集約用地,約束粗放利用行為。
(九)實行懲治性保護,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各鎮(街道)、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責任機制的意見》(辦〔〕18號)和《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耕地保護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辦〔〕19號)要求,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管、問責力度。認真落實土地動態巡查制度,將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在初始、解決在萌芽。堅持以衛片執法檢查為契機,切實做好各項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節約集約用地的長效機制,嚴肅查處違法占用耕地的重大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完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移送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市國土資源、公安、法院和紀委監委等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的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從嚴落實耕地保護責任
(十)落實政府主體責任。調整市耕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全市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各鎮(街道)是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內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等耕地保護各項任務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鎮(街道)要切實把耕地保護工作作為政府的重要工作,放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進行謀劃、統籌推進,以保護促發展,確保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到實處。
(十一)強化部門共同責任。各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央確定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要求,各司其職、緊密配合、主動作為,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全面履行耕地保護職責,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各項法規政策,細化分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建立完善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管護體系,加大監管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耕地保護工作。市農業部門要做好耕地地力管理工作,加強耕地地力提升、質量監測等工作,參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考核;嚴格管理、有序引導農村土地流轉,引導新增耕地進行糧食種植,防止耕地“非糧化”“非農化”。市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市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嚴格管理和使用涉土資金,重點保障耕地保護資金需求。市環保部門要積極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及時掌握和反饋全市耕地環境狀況,積極探索對受污染耕地進行修復治理。市審計部門要切實將耕地保護責任履行情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內容。市統計部門要積極做好相關統計工作,并參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考核。市紀委監委要監督檢查各單位、各有關部門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制情況,對未嚴格履行相關職責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水利等部門在編制規劃、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要正確處理耕地保護與發展建設之間的關系,努力做到有力保護、有效保障、有序開發。
(十二)扎實做好考核考評工作。健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堅持把耕地保護目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增加指標權重。切實做好耕地保護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工作。市政府將對各鎮(街道)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對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措施得力、成效突出,以及主動承擔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并按時完成各項工程的鎮(街道)予以通報表彰,并在資金、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土地整治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一定傾斜。對未完成耕地保護任務的鎮(街道)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涉及土地管理的有關業務;整改不到位的,相應扣減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予安排土地整治項目,并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