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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稅局負責所轄范圍內納稅人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管一分局、涉外稅管理分局為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單位。
二、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程序
各級地稅局涉外稅收業務部門負責本局所轄范圍內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業務的管理工作;未設立涉外稅收業務部門的應指定部門負責此項工作,原則上由稅政部門負責。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申請的具體受理部門由各稅務分局(所)前臺窗口負責。
(一)接到納稅人遞交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初審。
(二)初審通過后,受理單位將“《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原件及相關材料的復印件交由本單位負責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業務的管理部門統一上報開具單位。
(三)開具單位審核通過后,將有單位負責人簽字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復印兩份留存(其中一份需按規定報省局備案),原件返還報送單位。
(四)《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原件由最初受理窗申請人。
三、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編號規則
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編號為10位,規則如下:第1、2位數為開具證明年份后兩位數;第3、4位數為省級單位代碼,我省地稅為24;第5、6位數為開具單位代碼。
四、建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報備制度
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單位須按照總局規定于次年1月10日前將當年度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隨同《〈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情況匯總表》報省局(外稅處)備案,沒有發生此項業務的亦須報送《〈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情況匯總表》并注明。
管理部門、受理部門名單須以“《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負責部門確定(更改)報告”的形式報省局(外稅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