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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實施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可以從規范作用和經濟作用兩方面進行分析。稅法的規范作用是指稅法調整、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其實質是法律的基本用途在稅法中的體現與引申,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稅法的制定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和方向,即起到一種指引作用;稅法作為法律規范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作用;依靠稅法指引的方向和提供的評價標準,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從而在稅法許可范圍內,對自己的行為做出最合理的安排;稅法的強制作用是指對違反稅法的行為進行制裁而產生的法律保證,是稅收強制性的法律依據;稅法的實施可以對以后人們的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作用可以說是稅法評價作用與強制作用的延伸。
稅法是調整經濟分配關系的法律。因此,必然會產生種種經濟職能,從而使稅收的經濟功能在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以充分發揮。保證國家財政需求是稅收最根本的職能,稅收制度成為法律,是國家及時、穩定取得財政收的一大重要保證;調節宏觀經濟是稅收的基本職能之一,稅收采用法的形式,可以將稅收的經濟優勢與法律優勢結合起來,使稅收杠桿在宏觀經濟調控中更為靈敏、有力;稅收采用法的形式,使其對經濟活動的監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為法律監督的組成部分,其約束力無疑在為增強了;在對外經濟效中,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基本手段之一,稅收采用法的形式,無疑有助于提高稅收維護國家權益的權威性和總體效力,便于在簽訂有關雙邊或多邊國際稅收協定時堅持國際通用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對等處理稅收利益關系。
在這里,我們不禁會問:征收的稅國家用在哪兒呢?作為納稅人的我們得到了哪些好處?現代社會運行一個基本常識是,良好的公共服務和社會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因此而納稅。因此國家、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就天然存在著一種權責對等的契約關系。換言之,納稅人繳納了稅款,也同時獲得了權利。而這種權利主要體現于兩個層面,一是體現于納稅人與征稅機關的關系。二是從納稅人與國家關系的角度而言,體現于憲法所規定的納稅人權利。如:城市綠化、經濟建設、社會文教、國防建設、行政管理等等。這些都與我們日常生活所相聯系的。關稅的征收,對于國外傾銷產品起到削弱的作用;對于出口產品免稅進入國際市場,加強管理競爭力;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外國大財團來華設廠投資,增加我們的就業機會……我想這就是做為納稅人最能體會的好處。
對于我市國稅工作,敝人提出以下幾點愚見:
首先,對于工作在稅務征收前線的稅務工作者們要樹立良好的形象。稅務工作者從事稅務工作,對于國家稅務機關來說稅務工作者代表國家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征收關鍵在于稅源控管,是國家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橋梁,對于納稅人來說是對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的監督。一個企業的形象在整個社會中是不容忽視的,在企業中工作的我們,“企業形象”并不單單是一個很講究的外表,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標志,更重要的是企業的服務態度。對于我們打工者來說是相互依存的。建議:設立導稅服務崗,并實行輪崗制度,定期對前線工作的稅務工作者進行業務能力培訓;及時培養具稅務專業的年青稅務工作者接班人。樹立一個公正、廉潔奉公嶄新的國家稅務機關形象,與納稅人之間的距離拉得更近。
其次,對于在征收過程中,難以避免在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與納稅人理解的矛盾,缺乏一個完全具備企業財務與國家稅務的“稅官”來分析、判斷。這種情況常常是使企業的負責人認為稅局要的是多征一點稅,而企業負責辦稅的人員兩頭受氣。建議:設立“稅官”,使國家稅收法規更明晰,及時糾正納稅人的誤解。
再者,對于一些由國稅局出具完稅證明的申請或免稅證明申請,應由內設部門完成資料及申請表的內部傳遞工作,節省納稅人的時間。建議:可否集中交專管員處,再由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傳遞。
在去年的汕頭國家稅務局實行敞開式辦公大廳服務;一改以往在申報錄入電腦窗口排長排等候,采用排號機系統管理(盡管排號機在中山、惠州等地早已在稅務、金融單位使用);納稅人提出購買發票繳交工本費采取銀行繳款改為現金繳款;也包括這次舉辦“國稅與民生”有獎征文等活動,這也顯示著汕頭國稅著眼于實處,致力改善服務,加強與納稅人、社會各界的溝通。
最后,建議設立“汕頭國稅信箱”接受全市納稅人的監督并實行公開化,在每年稅務宣傳月舉辦電視臺現場“汕頭國稅專線”解答全市納稅人的疑問和咨詢,對于納稅人的心聲要盡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