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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輕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政發[]號)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發[]號、政發[]號文件精神,充分認識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充分認識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義。消防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組成部份。消防安全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國發[]號、政發[]號文件精神,把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加大投入,統籌協調,把這一關系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緊抓好,為全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各行業、系統、單位要在本行業、系統、單位內部組織開展國發[]號、政發[]號文件精神的宣傳貫徹工作。公安消防機構要制定宣傳貫徹方案,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和手段向社會各界廣泛進行宣傳和介紹,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承擔責任。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財政投入,精心組織實施。要切實落實政府消防工作負責制,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定期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要抓好農村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鄉鎮要成立由鄉鎮政府領導負責的農村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和完善鄉鎮、村兩級領導機制。
(三)推行綜合監管機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公安消防機構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以及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并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安監、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或移送、通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處理。教育、民政、鐵路、交通、農業、文化、衛生、民航、廣電、體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對排查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要依法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應及時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報請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請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同意與否的批復,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好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四)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消除火災隱患,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增強撲救初起火災事故的能力,加強對本單位、場所員工以及外聘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
(五)充分發揮基層政權組織、公安派出所、社會管理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的職能作用。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管理單位要組織開展消防工作,制訂防火安全公約,定期檢查本區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災隱患,逐步實現社區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各地于年底前將的社區建成消防安全示范標準,年底前的社區達到示范標準。要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加強對第三級管理對象的消防監督管理,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各類隱患,指導農村落實各項防火措施。要引導村委會建立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安全鄉規民約,建立多戶聯防等自我管理機制,實行群防群治。各級消防協會要積極開展各類宣傳教育培訓和學術活動。
三、加強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
(六)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加快公安消防站建設步伐。零陵、冷水灘兩區要按照市級消防專業規劃的要求,盡快將新增消防站納入近期建設計劃。縣要建好公安消防站并駐兵執勤。新建城市街道消火栓要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未安裝市政消火栓的街道不得通過驗收。市政消火栓未達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須全部補裝到位。已建公安消防站的,要按照建設局、國家發改委年月日頒布施行的《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在年底前配齊和更新消防車輛、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新建公安消防站應當一次性配備到位。特勤消防站要配備特種消防車輛和搶險救援裝備。
(七)認真做好城鎮消防專業規劃編制工作。城鎮消防專業規劃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公安消防機構與規劃建設部門共同參與,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實施。今年重點要抓好全市個重點中心鎮的消防專業規劃編制工作,其他建制鎮消防專業規劃要在三年內完成。各鄉村在村莊建設過程中要注重消防安全,搞好總體規劃,逐步改善農村大屋場消防安全條件。消防專業規劃編制經費由當地財政專項解決。
(八)建立健全以公安消防站為主體,專職、志愿、義務消防隊為補充的消防力量體系。各級政府要關心和重視現役消防部隊建設,為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創造條件。要積極探索,采取有效辦法,發展消防力量,切實解決消防力量不足的問題。鼓勵鄉(鎮)政府、城市社區、中心城鎮、農村大屋場、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發展專職、志愿、義務消防隊,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滅火救援等工作。
(九)不斷加大消防工作經費保障力度。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建設的經費投入力度。各級發改委要將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配備等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財政部門要將消防部隊業務經費和消防設施維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將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更新、維護保養、消防安全培訓和火災隱患整改等消防經費納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十)統籌安排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構建全民消防教育體系。各級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在“119”消防宣傳日、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公安消防機構要大力開展消防宣傳“四進”(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工作,創新形式、豐富內容、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同時積極組織工會、共青團、志愿者等參與到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中來,在全社會形成重視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圍。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義務宣傳消防知識。教育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勞動部門要根據不同年齡層次和工種崗位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逐步建立全民消防教育體系。鄉鎮人民政、街道辦事處和單位要在鄉村、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配合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公民的消防安全權益。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各職能部門的監督,保障公民對火災危險的知情、監督、投訴、舉報等權利,積極督促有關部門及單位及時、妥善地解決群眾反映的消防安全問題,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公安消防機構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認真受理并及時依法處理公民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要切實承擔起依法維護相關人員消防安全權益的責任。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為公眾服務的場所,要采取公告、廣播、設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災危險和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點環節,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
(十二)重點整治重大火災隱患,消除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危險源。公安消防機構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能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對于經營性場所、部位應當視情節依法予以查封。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要繼續落實立案銷案、掛牌督辦和公示備案制度。公安消防機構確定重大火災隱患,必須按有關程序進行,并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當地人民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責令限期整改,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對未按期整改完畢的,上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并備案督辦;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上級人民政府直接掛牌督辦。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及時報請本行業或本系統管理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應當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必須責令停止使用。易燃建筑密集區的拆遷、改造,要在制訂近期建設規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時優先給予安排。
(十三)強化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在城市(鎮)開發建設過程中,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要求,經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合格后方可動工和投入使用。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消防前置審批制度。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以公安消防機構審批合格意見為前置條件的,有關行政審批部門要做好與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銜接,不得違法違規審批。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建設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機構審查通過,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部門不得批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和建筑施工等企業,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擅自開業或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或者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舉辦的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并給予行政處罰;對原已取得批準文件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必須撤銷批準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對計劃招商引資的項目,應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可靠性論證,對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的,不得進行對外招商引資。
五、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十四)各級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和平安地區等考評范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一次檢查考核,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工作的要求先行進行預考核。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機構、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有關工作人員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六)對不依法履行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職責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明知是假冒偽劣消防產品仍購買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