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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上游污染造成下游地區水質惡化,給下游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水污染事件時有發生。為有效防控和處置跨界水污染事件,妥善處置跨界水污染糾紛,根據《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環保部《關于預防和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環發〔〕64號)和《關于印發防控與處置跨界水污染事件意見的通知》(環委辦〔〕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防控與處置跨界水污染事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流域環境保護工作,切實從源頭防范水污染事件發生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轄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功能區劃要求,在滿足水環境容量及水質目標的前提下,科學制定地區產業發展規劃,確保跨界河流達到環境功能區劃和水質責任目標斷面考核要求。
(二)要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依法強制淘汰或關閉落后生產能力和工藝。對轄區內存在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依法實施限期治理、限產限排或停業關閉。
(三)當水環境質量達不到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質責任目標斷面考核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減排的原則,對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止生產等行政措施。
(四)嚴格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新上項目不得突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上游縣(市、區)環保部門審批可能對下游區域水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征求下游縣(市、區)環保部門的意見。上下游縣(市、區)環保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報市環保部門審批。對于新建項目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要依法責令停建、停產。
(五)對污染嚴重、造成跨界污染糾紛、超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建立健全協商機制,科學防范跨界污染事故發生
(一)上下游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定期召開水利、環保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相互通報跨界河流水質、水文、閘壩運行、飲用水安全等情況,商討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跨縣界河流上下游縣(市、區)環保、水利部門每月互通斷面水質、水文、閘壩運行等信息。
(二)在敏感時期和閘前水質超標時,跨縣界河流上下游縣(市、區)環保、水利部門應加強協調溝通,及時通報河流水質、水文、閘壩調控等情況。水利部門要將閘壩放水計劃及時告知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閘前水質監測,提出放水建議。在放水期間,環保部門應加密對河流水質監測,根據下泄水質情況,及時提出應對建議。通過環保、水利溝通和協調,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學調控閘前蓄水量和下泄流量,既避免污水在閘前聚集,又防止污水集中下泄造成水污染事故。
三、建立健全協作處置機制,努力減少污染危害和損失
(一)當上游縣(市、區)發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時,上游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立即通知下游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主管部門,并加強水質監測、閘壩調控,對有關污染源采取限產限排或停產整治等限期治理措施,下游縣(市、區)政府應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做好防范。
(二)當下游縣(市、區)發生水質惡化或者污染事件并確認由上游來水所致時,應及時通報上游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部門,同時要密切關注水質變化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不得將污染水體向下游排放;上游縣(市、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同時對排入下游的污染水體進行處置,直到達標,并向下游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通報事件調查處理情況。
(三)一旦發生跨界水污染事故,上下游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同時上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上游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查明事故原因,控制污染發展,并及時向下游縣(市、區)通報情況。
四、跨界污染糾紛的處理原則
(一)通過調查確認上游污水下泄導致下游污染事故,上游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負責查清事故原因及主要責任者,向下游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調查結果,并協助下游縣(市、區)對主要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如果確定污染事故由上游地區造成,但不能確認具體責任者并提供相應補償,則由上游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責任并提供相應補償。如果上游縣(市、區)因過境水污染或不可抗拒力造成下游水污染損害,則上游縣(市、區)政府免于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
(二)跨縣界的污染糾紛由上下游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協商處理,經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