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委移民拆遷低限安置指導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推進我區城市化進程,確保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就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低限安置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低限安置有關規定
第一條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建房面積不足造成住宅用房人均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低于30平方米的被拆遷村民,可享受拆遷低限安置政策。
第二條對規劃紅線控制范圍內被拆遷村民實行優惠購房政策。凡人均面積低于45平方米的被拆遷村民,可優惠購買至人均45平方米。優惠購房可計算人口僅限于本村在冊農業人口和可計入安置人口特殊對象,優惠購房限制條件參照低限安置規定。
第三條村民按人均30平方米低限標準核定可安置面積與原合法住宅面積的差額部分,按安置用房所在地段磚混二等住房的基本造價結算;優惠購房面積部分按拆遷方案規定的安置房靠檔價格結算。
第四條以無房戶享受低限安置政策,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未安置的,可在逾期之月起享受最低標準的過渡費(不雙倍計算)。
低限安置人口計算原則
第五條低限安置人口按照拆遷公告之日本區域村民在冊戶口數(含戶口一直在本區域范圍內的因征地原因就地農轉非人員)計算。
第六條被拆遷村民家庭成員在本村雖無常住戶口,但原戶口在本村,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為可計入安置人口特殊對象:因小城鎮戶改原因就地農轉非人員、現役軍人(不含已轉干軍人)、按照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院校的在讀學生、現在監獄服刑和勞動教養的人員、因入學入托原因戶口報在他處的18周歲以下被拆遷村民的子女。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或以個人建房名義取得的國有土地,其房屋產權屬父母(子女)一方或2008年1月14日后通過直系親屬分戶析產等形式取得過房屋產權的,均以家庭可安置總人口實行捆綁計算,按村民人均30平方米標準核定居住面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二條精神的,按相對應的人均標準核定面積。如父母與子女不合并計算安置人口數,需要獨立安置的,則不得享受低限安置政策。
第八條戶口在本村的已婚無子女家庭,其家庭人口可增加一人計算。
第九條戶口在本村的已享受國家住房福利政策的,不計入安置人口數。
低限安置其它限制條件
第十條僅擁有公用部位(如中堂、走廊、過道等)的產權在適用低限安置政策時不視作獨立產權。
第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原屬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的,離婚后要求享受低限安置政策的,應與其原配偶住房面積捆綁后再核定其低限購房面積。夫妻雙方無共有財產,離婚后要求享受低限安置政策的,應與其同行政村父母(子女)家庭人口數合并計算后核定可安置面積。
第十二條農居混合且長期居住在拆遷范圍內的家庭,在房屋拆遷安置時,其家庭成員中本村在冊農業人口(含可計入安置人口特殊對象)按人均30平方米標準核定低限安置面積,在被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非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子女如在他處確無住房(包括商品房)并一直居住在被拆遷住宅內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的標準核定低限安置面積。但掛靠戶口不得計入家庭安置人口數。
第十三條全區土地總登記結束后房屋轉讓給非本村村民且已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轉讓方要求進行低限安置的,需將現有房屋與已轉讓房屋面積合并后核定低限安置面積。
第十四條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已死亡,該房屋的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放棄產權,在適用低限安置政策時,均以法定可繼承份額認定其產權份額。
第十五條對以福利分房或以宅基地審批方式取得國有土地房屋,如在房屋拆遷時參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政策且符合低限安置標準的,按低限安置的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第十六條在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或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房屋及以福利分房形式取得的房屋,暫不執行低限安置政策,待今后全部拆遷時,合并計算住房面積后符合低限安置標準的,按低限安置的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第十七條本指導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分局負責解釋。
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