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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我縣城市化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對城市(鎮、開發區)規劃區內的部分行政村撤銷村民委員會,改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撤村建居)。現就撤村建居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推進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則
(一)堅持有利于發展的原則。要從縣城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出發,服從城市規劃要求,推進撤村建居工作。
(二)堅持依法實施的原則。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組織實施。
(三)堅持整撤整建的原則。要從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出發,采取整撤整建,按原行政村設置,成建制改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
(四)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撤村建居是一項系統工程,工作中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整個工作分兩步走,先解決行政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設置,在條件成熟的基礎上,逐步進行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造及其他政策的完善落實,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
二、撤村建居的審批程序
撤村建居由鎮人民政府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形成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撤村建居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政策
(一)關于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的設立。村民委員會建制撤銷后,建立相應的社區黨組織,成建制建立社區居委會。
撤村建居后,成建制設立的社區居委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省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暫行規定》及有關文件的規定,依法選舉社區居委會。
(二)關于戶籍管理。撤村建居后的居民,按原村民戶籍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三)關于農村政策問題。撤村建居后的居民,在建房、拆遷、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子女就學等相關政策上,仍按原政策執行。
(四)關于集體土地管理。撤村建居后居民的承包土地,在土地沒有被征用前,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管理權和發包權,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撤村建居后,因實施規劃而發生土地征用的,其土地征用和補償辦法按原有關政策執行。
(五)關于集體資產管理。村委會建制撤銷后,原村集體資產、集體積累等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和無償占有。對撤村建居后建立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繼續執行農村的稅收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撤村建居工作是加強城市管理,加快城市化進程,理順城市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也是事關一個地區穩定、經濟發展的大事。各有關鎮、相關部門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實施,確保撤村建居工作有序推進。
(二)搞好宣傳教育。撤村建居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面廣,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重視宣傳教育,切實做好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思想工作。要向農村廣大干部和農民群眾宣傳撤村建居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義,宣傳撤村建居工作的政策,使廣大農村干部和群眾消除顧慮,積極參與和支持這項改革工作。
(三)精心組織實施。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好具體方案,認真做好實施工作。有關鎮要對撤村建居村的人口、區域、耕地面積、經濟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因地制宜地制訂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四)切實加強領導。縣委、縣政府成立縣撤村建居工作領導小組。各有關鎮要把撤村建居工作作為黨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成立鎮撤村建居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撤村建居的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強化服務,積極主動幫助解決撤村建居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抓好撤村建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