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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委)、機關、企事業單位: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做好我鎮城鄉勞動者就業和自主創業工作,促進城鄉勞動者穩定就業,為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勞動力支撐,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城鄉和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和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樂業增收計劃”的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現就進一步促進我鎮城鄉勞動者就業和自主創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推出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是由政府部門出資,單位核定的衛生保潔、環境綠化、安全保衛、車輛看管、教育、體育、文化、保健、托老、托幼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務崗位。
(一)由本鎮政府及轄區內部門單位推出的公益性崗位原則上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和超齡人員。
(二)由本鎮出資外包的相關工程,投標單位原則上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并在鎮備案的單位,給予獎勵,按符合條件人員每人每月100元計算。
(三)對于本鎮外包且與公益性崗位密切相關的工程,在同等條件下本鎮惠農勞務合作服務社有優先承包權。
(四)補貼申報材料
每年1月15日之前申請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報鎮勞保中心:
1、《黃家埠鎮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附件1);
2、《黃家埠鎮公益性崗位補貼花名冊》(附件2);
3、公益性崗位人員身份證、戶口簿、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參保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其中,屬城鎮低保家庭勞動力的還需提供《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屬因病至貧家庭勞動力的還需提供《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歷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勞動力與患者不在同一戶口薄中的,還需提供由公安部門或所在居委出具的直系親屬證明;屬被征地人員的還需提供所在村所出具的被征地人員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農村復轉軍人的還需提供復轉軍人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鼓勵本鎮企業招用本鎮城鄉勞動力
(一)企業當年度新招收本鎮就業困難人員1—10人、10人以上(招用時需到鎮勞保中心備案),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分別給予企業每人800元、1200元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二)企業當年度新招收本鎮戶籍城鄉超齡勞動力1—10人、10人以上(招用時需到鎮勞保中心備案),并與其簽訂勞務協議2年以上、按規定參加商業工傷保險、實際工作1年以上的,分別給予企業每人800元、1200元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3萬元。
企業在每年1月15日之前申請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報勞保中心:
1、《黃家埠鎮企業招用本鎮就業困難人員/超齡勞動力用工補貼申請表》(附件3);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就業困難人員/超齡人員身份證、戶口簿、就業困難人員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鼓勵本鎮勞動者自主創業
對本鎮戶籍勞動力年齡段的城鄉勞動者首次創業成功的,取得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依法納稅1年且年納稅額2萬元以上的,給予首次創業成功獎勵,開辦企業的補助標準為每戶企業3000元,個體工商戶補助標準為每戶企業2000元。
在每年1月15日之前申請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報勞保中心:
1、《黃家埠鎮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補助申請表》(附件4);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創業者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鼓勵引進勞動力職介補貼
1、鎮惠農勞務合作服務社對村服務分社在年底實施考核,對完成目標和超額完成目標的分別給予經費獎勵。
2、對鎮內外勞動就業部門所屬勞動力輸出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各類職(技)院校及對接單位,對1年內為我鎮用人單位累計介紹(輸入)勞動力50名以上100名以下,并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每人100元的職業介紹費;超100人以上部分再加30元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在介紹(輸入)勞動力成功并在本鎮用人單位工作滿1年后支付。勞動力輸出單位所介紹(輸入)的同一人員只能享受1次職業介紹補貼。
在每年1月15日之前申請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報鎮勞保中心:
1、黃家埠鎮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附件5)
2、黃家埠鎮介紹(輸入)勞動力花名冊(附件6)
3、申請單位相關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其他:
(一)就業困難人員界定:
1、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本鎮城鎮戶籍,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且持有《市失業人員登記證》,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就業人員:(1)持有《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低保家庭中的勞動力;(2)女40周歲至50周歲,男50周歲至60周歲人員;(3)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親屬,即因病致貧家庭中的勞動力。
2、農村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本鎮農村戶籍,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就業人員:(1)農村低保家庭中的勞動力;(2)被征地人員和復轉軍人中女40周歲至50周歲,男50周歲至60周歲人員;(3)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親屬,即因病致貧家庭中的勞動力。
(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暫試行三年,由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