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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必要的資金對處于創業期(種子期)的科技型企業或研發機構進行扶持、培育、孵化的組織和機構。科技創業園的設立須經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由區政府批準。為支持自主創新,鼓勵自主創業,促進科技成果的生產和轉化,政府鼓勵、支持發展各種類型的科技創業園。
第二條科技創業園引進項目的重點是,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辦的項目,國內大專以上畢業生創辦的項目,在我區注冊的企業與國內外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的研發機構,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區建立的研發中心等。
第三條入駐科技創業園并經認定為科技型企業,可享受優惠政策。
科技型企業的認定由區促進科技創業園發展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科技、財政、經貿、外經、國稅、地稅、工商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
第四條區政府設立扶持科技創業園發展的專項資金。
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進入區科技創業園或經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其它科技創業園的項目進行補貼或其它形式的支持。
第五條經區政府批準已經建立科技創業園的鎮(區、街道)應設立與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相配套的專項資金,對各自設立的科技創業園進行扶持。進入鎮(區、街道)科技創業園,符合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條件,并已得到相關鎮(區、街道)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可以申請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的補助。
第六條鼓勵創業園企業的研發創新活動。
1.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發中心,從開始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6年以后,超過15%的稅率部分由區、鎮(區、街道)兩級財政按各自所得比例給予一定補助。
2.在科技創業園新設立的內資研發機構,可享受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由區、鎮(區、街道)兩級按各自比例給予一定補助。
3.企業技術開發機構進口所需的科研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力度。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工資、研究設備折舊、與新產品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它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技術開發費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所得稅。
5.入駐科技創業園并經認定為科技型企業,除正常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外,自進入科技創業園開始3年內其實際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由區和鎮(區、街道)兩級財政按各自所得的比例給予一定補助。
第七條對進入創業園的研發機構和科技企業實行購(租)房補貼。
1.對進入創業園的世界500強企業、國際行業前50名的知名企業的研發機構一次性補貼50萬元。
2.對進入創業園的國內上市公司、國家級研發中心,包括技術開發中心、工程技術中心、技術檢測中心等一次性補貼30萬元。
3.對進入創業園的其它科技企業,包括軟件企業,租用創業園作為研發辦公自用房,第一年免租,第二年減半交納租金。每個企業減免租金的面積為80平方米。
第八條鼓勵、支持兩院院士進入科技創業園創業。
1.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院士個人無償借款的方式支持。最高金額為100萬元,最長期限為5年,到期以稅抵債。5年期滿時,院士在科技創業園內創辦的企業(含畢業后仍在區的企業),累計上繳的各項稅收達到或者超過100萬元的,不再歸還借款。少于100萬元的,只歸還借款與累計稅收的差額部分。
2.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出資入股院士創辦的科技企業,以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作為出資人持股,允許院士以技術入股并控股,共同創辦企業。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最高出資100萬元。企業運行滿5年時,可由院士或院士所尋找的第三方按100萬元的原始價格收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在該企業的股份。5年內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不參與分紅,企業清算時優先收回投資。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參與企業管理。
第九條鼓勵、支持留學歸國人員在科技創業園創辦企業。
1.放寬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條件。留學人員可外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證直接注冊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其注冊資本首期出資額最低可以1萬美元起;憑中國護照或中國身份證可直接注冊內資企業,其注冊資本首期出資額最低可以3萬元人民幣起。
2.歸國留學人員可以高新技術成果和其他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創辦企業,其股份比例可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涉及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
3.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可通過無償資助(5~10萬元)、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投入(最高20萬元)等方式,解決留學人員創業初期資金不足的問題。
4.進入科技創業園的留學歸國人員,要求取得區長住戶口的,憑本人護照和創業園管理部門證明,優先辦理落戶手續。其配偶和18歲以下子女可隨遷。
5.在科技創業園創辦企業的留學人員,視同境外人員,按外籍人員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6.留學歸國人員在科技創業園內創辦的企業,享受外資企業“二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十條鼓勵進入創業園的企業申報和轉讓知識產權。
1.進入科技創業園的企業申報專利、商標、軟件著作權、高新技術產品、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進行技術成果鑒定的申請費、鑒定費、查新費由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給予一定補助。
2.入園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以及在此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年凈利潤在30萬元以下的,同時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鼓勵進入科技創業園的企業積極申報、承擔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項目。
1.園內企業承擔的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區級科技經費優先按規定的比例進行匹配。
2.園內企業的創新和研發項目可優先列入區級科技計劃,優先申報國家和省市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二條鼓勵、支持軟件和動漫企業進入科技創業園。
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在2010年前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進入創業園并獲得省級主管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其動漫軟件視同軟件產品,可享受軟件產品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鼓勵創業園企業畢業后繼續在區擇址發展
1.進入科技創業園的項目,一般情況下3年后應從創業園畢業。3年后仍未畢業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繼續享受創業園的一切優惠政策。
2.從創業園畢業并得到創業園優惠政策支持的項目應繼續留在區擇址發展,或將其總部以及研發中心、銷售中心設在區。畢業后非區的原因而不在區發展的企業,應將其在創業園內所享受的區財政資助退還區政府。
3.從科技創業園畢業,符合有關條件并在區擇址發展的科技企業可繼續享受政策支持:(1)畢業后3年內按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區鎮兩級按各自所得的比例第一年補貼50%,第二年補貼30%,第三年補貼20%。(2)畢業后的企業、研發中心或工程技術中心,其土地價格按區實際執行的地價給予適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