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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高新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工的意見》。提出如下意見: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工藝簡單、經營規模較小的食品生產者,包括前店后場。前店后場是指生產、銷售在同一場所,有食品包裝標識,規定了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批量發貨、送貨的食品生產者。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符合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生產加工場所應清潔、干凈、通風,不應有積水、泥濘、廢棄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三)應對廁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四)生產加工場所及庫房應有良好的防鼠、蚊、蠅、昆蟲等設施。
(五)生產加工設備表面應清潔、無積垢。
(六)使用的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應使用獲證產品。
(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實行索證索票、登記備案和使用登記制度。
(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體檢證明,并每年體檢一次,體檢記錄存檔備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整潔,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配戴外露飾物,在生產加工場所內應禁止吸煙和吐痰;在食品生產加工操作時應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頭發應置于帽內。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食品過程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添加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加工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三)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四)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等生產食品;
(五)使用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生產食品;
(六)生產加工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七)其它違法食品生產加工行為。
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季度抽樣檢驗,由質監分局制定抽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設立由食品生產者提出書面申請,由村(社區)、鎮(辦事處)兩級進行規劃性審批,質監分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環境、衛生、人員健康、添加劑和添加物質、各種制度和記錄等保證食品安全的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審查合格后,同意成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開辦者憑村(社區)、鎮(辦事處)和區質監分局的批準文件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產品只允許在張家口市范圍內銷售,不得在其他區域內進行銷售。
八、對非高新區內的人員開辦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區域內已經有同類食品生產加工的食品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審批。
九、對未經審批成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村(社區)、鎮(辦事處)負責取締。
十、本規定之前成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質監分局會同鎮(辦事處)進行規范,經過規范達不到要求的,報請區管委會予以取締。
十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監管由質監局與鎮(辦事處)、村(社區)共同實施,鎮(辦事處)、村(社區)負責收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情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變更等方面的信息,質監分局負責食品安全業務方面的指導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十二、省、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規定出臺后,本意見自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