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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辦、各行政村(居)、有關事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市政府《關于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住房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農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見》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切實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園區(街道)農民多層公寓建設安置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執行《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統籌城鄉發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效率為目標,積極引導農民由單家獨院式和低層聯列式居住轉向多層公寓式居住,規范農村農民多層公寓建設安置辦法,促使園區(街道)農村農民多層公寓建設走上規劃科學、用地集約、建設規范、安置公正、管理有序的軌道。
二、用地性質和建設主體
農村農民多層公寓建設用地分為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和村集體建設使用土地兩種。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和村集體建設使用土地的建設主體是各行政村。多個村聯合建設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根據村要求情況由街道辦事處確認所在行政村建設實施。
三、工程建設要求
農村農民多層公寓建設都必須按國家規定程序辦理土地規劃、建設、管理等相關手續,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四、安置范圍、對象、要求
1、安置范圍:集體土地性質的農民多層公寓必須是本村村民經濟合作社社員。國有行政劃撥性質的農民多層公寓可以跨村安置。
2、安置對象:各村村民(社員)無房戶、缺房戶、住房困難戶,包括嚴控區內人均居住不足規定面積或危房戶而不能原地翻建的農戶,受園區道路規劃紅線控制的住房困難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作為安置對象:
(1)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2)將原有住宅改作他用的;
(3)已達到宅基地和住房標準面積或可原地擴建、翻建的(原地放棄,宅地歸村所有的可酌情確定);
(4)在拆遷中已實行貨幣方式或調產方式安置的;
(5)外來戶籍掛靠遷入的;
(6)夫妻雙方離婚,因婚后財產分割造成一方缺房或無房的。
3、安置要求:農民多層公寓的安置對象,必須辦理戶口居住登記變更,按安置面積60平方米變更登記一人為基礎,將安置對象的戶口登記居住地從原所在地變更到安置公寓,原居住地因居住人員變化,超過農村宅基地規定面積部分必須拆除,土地歸村集體所有,并由街道收購。對已享受農民多層公寓安置的人員若今后原居住地遇拆遷時不再享受拆遷安置的待遇。
五、安置對象的確認程序
安置對象先個人提出申報,由村片組初審,提交村集體討論,討論意見報報街道農村土地和建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相關部門聯合審核,根據街道審核意見由村組織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與村簽訂相關安置協議。
六、安置房價格確定
綜合考慮房屋主體建筑及相關配套設施(包括后續配套)和其他管理費用等情況,經村民代表大會審議,一次性確定房屋總價,分配安置后的多余房源由村保留待分配安置,今后分配安置操作也須按此辦法執行。
七、安置小區管理
小區建成使用后實施物業管理,由所在村或聯建村與小區住戶共同組織委托物業管理,落實小區內的衛生保潔、治安巡邏和綠化管理。物業管理費由村和小區入住戶按比例各半承擔。具體金額應在物業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并在辦理安置房交付手續時一并辦理。
此意見由街道農村土地和建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