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土地征集與供給工作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駐正各單位:
為加強土地市場建設,進一步規范土地征收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建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土地有關法律、法規,現結合我縣實際,就土地征收以及供應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依法加強土地征收管理
(一)規范土地征收行為。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需要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一律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自行商議征地事宜。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積極支持征地工作的實施。
(二)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征地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準;被征收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結合村務、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征地補償費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縣監察、審計、民政、農牧(農財)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依法保障安置政策到位。因征地而導致失地的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具體參保對象、繳費標準以及保障資金籌措渠道等按照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即正政〔2007〕46號文件執行,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嚴格規范土地征收程序
1.土地征收報批前程序
土地征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在土地征收依法報批前,按以下程序實施:
(1)征地情況告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街內張貼,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2)征地調查確認。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征地報批要求制定、匯總有關材料;由被征地所在鄉鎮政府村(街)負責組織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到現場進行地籍調查、權屬確認以及地上附上物的清點、登記確認工作。
(3)函告征地情況。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調查確認情況函告同級勞動保障部門。
(4)征地聽證告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等內容,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5)組織征地聽證。被征地村街申請聽證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聽證。
(6)簽訂征地協議、組卷上報審批。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被征地村(街)簽訂土地征收協議后,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依照報批要求組卷并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2.土地征收批準后程序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律程序批準后,按下列程序實施:1、征收土地公告;2、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4、實施土地征收補償和交付土地。
嚴格土地供應制度
(一)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除法律法規及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可使用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外,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過程中,要嚴格紀律,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范開展工作,不得規定不合理的競爭限制條件或違反法定程序,真正做到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
(二)實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制度。工業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我縣十等別168元/m2的最低價標準。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嚴格用地供應政策。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根據投資強度和規劃控制指標等要求,合理確定項目用地規模,切實提高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和產出水平。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嚴格控制限制類產業行業用地,嚴禁向禁止類、淘汰類產業項目供應土地。工業用地要以盤活存量土地為主,鼓勵工業項目向批準設立的開發區或園區內集中,并逐步形成工業用地供應控制政策與指標體系。
進一步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完善土地收益分配
(一)征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以及安置補助費標準在國家還未下發新的征地補償辦法和補償標準之前仍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執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被征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青苗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遵照石政辦函〔2007〕27號文件規定執行。
對于地上建(構)筑物無合法用地手續及相關產權證明的,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和其他經濟作物以及搶建的建(構)筑物等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二)對征收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的土地,按照每年每畝500元的標準一次性付清承包期內剩余年限的補償,由村解除承包合同。
(三)各類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商貿園區用地、工業園區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按照被征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執行。
以上四類用地為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如自愿入保的,在村集體應繳部分繳齊后,個人應繳納部分也由政府承擔;保障人不愿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由政府承擔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
(四)除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商貿園區用地、工業園區用地以外的其他各類用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的,超出公開出讓起始價(起叫價)部分,由縣財政部門提取一定比例費用,用于被征地村(街)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考慮到土地用途的不同、政府公益投入的多少、項目的長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土地增值幅度等各種因素,各類住宅開發、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按超出公開出讓起始價(起叫價)部分的50%提取(其中包括鄉鎮基礎設施建設等15%);工業用地按超出公開出讓起始價(起叫價)部分的60%提取(其中包括鄉鎮基礎設施建設等15%);征地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按照正政〔2007〕46號文執行。
毛地公開出讓由中標單位直接給予被征地村(街)或單位補償,不再另行提取;
(五)屬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收土地的,其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意見所稱出讓起始價(起叫價)參照征地成本確定,征地成本由征地補償費、上繳省市縣三級稅費、按規定各部門收取的費用、征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利息以及上述稅費之和的40%出讓金幾項構成。
本意見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的土地征收及供應工作。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