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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區、單位:
為幫助鎮街道轄區內的在校中小學生及考取高等學校的家庭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進一步推動扶困助學工作,街道決定開展“春雨助學”活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動完善和落實國家助學政策體系,解決城鄉困難群眾子女上學難問題,在國家助學政策體系中發揮拾遺補缺作用,杜絕因貧失學、輟學現象發生,讓受救助的學生感受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體會“春雨潤心”的美好與力量,能夠堅強、勇敢地面對困難,把黨和政府的深切關懷、社會各界的真心關愛轉化為自強不息、立志成才的強大動力,樹立遠大抱負,早日成長成才。
實施步驟
(一)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下發有關文件,使廣大群眾明確開展此項活動的重要性,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讓此項活動的重要意義深入人心;召開駐街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代表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及建議,擴大此項活動的深遠影響。
(二)廣泛發動,形成合力
發放“致全街道企業團體及愛心人士倡議書”,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形成合力。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各級組織、各團體和個人發揚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關心支持家庭困難的學生,捐獻善款,奉獻真情,體現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
(三)細致摸底,規范辦理
組織專門人員走進社區,走進貧困學生家庭了解詳情,觸摸實底,建好檔案;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由街道黨工委、社區、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出示相關證明確定救助名單;在相關范圍內予以公示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辦理。依據“專款專用”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及捐款者通報款項去向,形成監督機制。
(四)心靈撫慰,春雨潤心
資助是目標,“志助”才是最終目的。要對家庭困難的學生進行教育,進行精神撫慰,心靈凈化,使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注重挫折調節能力的培養;克服自卑意識,自尊、自強、自信、自立;懂得“滴水之恩,涌泉回報”,把社會各界的愛心資助化作成才之志、奮進之源,以實際行動回報黨和人民、回報社會,真正達到“春雨潤心”的效果。
申請對象
1.在鎮轄區的中小學生及具有鎮街道常住戶籍的當年考取國家計劃內統招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全日制普通高校)城鄉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的學生。
2.具有鎮街道常住戶籍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階段性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中小學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學生。
3.轄區內在校孤兒、春蕾女童和特困學生。
活動時間
每年8月份集中開展“春雨助學”活動。
資助標準
1.對小學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學期分別給予400元、600元、800元的救助資金。
2.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新錄取的應屆畢業生每人一次性給予5000-10000元助學金。
3.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階段性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在校中小學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讀學生視家庭困難程度每年給予5000-10000元助學金。
申請、審批程序
符合條件的學生按規定申請審核審批,遵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個人申請。在校中小學生可由家長(或直系親屬)持學生在校就讀證明(學生所在學校開具)、學校出具的品學兼優證明材料、戶口本、低保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于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春雨助學”困難家庭中小學助學申請表》。
2.高中畢業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考生本人(或直系親屬)持學生身份證、高中畢業證、高考準考證、戶口本、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于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春雨助學”困難家庭入學大學生助學申請表》。
3.就讀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讀學生持所在院校出具的品學兼優證明材料、學生證等相關證明在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春雨助學”困難家庭在讀大學生助學申請表》。
4.社區初審。經社區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后,居民代表會議評議并張榜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后出具家庭收入評估、困難家庭經濟證明,并填寫《“春雨助學”困難家庭學生助學申請表》。
5.社會事務辦公室及教委辦審核。街道社會事務辦在接到申請后,會同街道教委辦在3個工作日內對學生的家庭收入情況、學生信息等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報街道領導小組審批。
6.領導小組審批。街道“春雨助學”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7個工作日內發放助學金。
資金來源和管理
1.資金來源:街道設立“春雨助學”專項資金,每年200萬元,由財政撥付與社會捐助共同完成。社會捐助部分由街道教委辦負責接待。聯系電話:87987857
2.資金管理:教委辦負責該資金的申請、受理。社會事務辦負責審核把關,紀委負責監督使用,并于每年12月份將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街道辦事處。
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1.所發放的“春雨助學”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學生的學雜費、書費、生活費等。
2.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由受資助學生學校負責監督。街道向受資助學生學校致函或通知,學校回函反饋受資助學生使用助學金及在校表現情況。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資助或終止資助:
(1)經審核,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2)違反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等有關規定受到處分的;
(3)正在接受或已接受過其他資助(包括國家、單位、團體、個人資助)的。
社區資助
各社區根據社區財力,對本社區內需資助的學生,予以相應比例的資助。
本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鎮街道教委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