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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科技服務機構,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對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建設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按照“超前規劃、合理布局、有序建設”的要求,堅持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創新,突出政府引導,注重協調發展,進一步擴大孵化器規模、提升質量、優化環境,做大做強科技創業孵化平臺。
(二)目標任務:根據省、市有關孵化器建設的具體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力爭在2014年之前建成孵化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入孵企業10家以上,年技工貿收入達3000萬元以上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到2017年,力爭建成孵化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60家以上,年技工貿總收入達1.5億元以上、功能齊全、配套完善、服務優良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二、加大投入與獎勵,推進孵化器建設與發展
(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縣科技部門每年從科技專項經費中切出不低于預算總額20%的比例,建立孵化器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孵化器的建設與發展。
(四)加大財政稅收扶持力度。入孵企業以其上年度繳納稅收中縣本級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增長部分的50%獎勵給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身建設與發展,以及在孵企業的研發補助和獎勵等。
(五)加大考核和獎勵力度。支持孵化器申報國家、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縣政府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
三、加強扶持與管理,提升孵化器服務水平
(六)設立科技創業種子資金。縣科技部門每年要從孵化器專項資金中安排100萬元以上專項經費,用來扶持和引導入孵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科技創業種子資金實行滾動使用和年度補足的管理辦法。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類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要積極為在孵企業提供信貸和信用擔保服務。各類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延伸服務領域,幫助在孵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完善財務核算機制,改進結算方式,增強資金運作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八)鼓勵國內外科技領軍人才、專家學者、創新團隊等高層次人才帶成果、帶項目到孵化器進行中試轉化、創辦企業。對入選本縣“百人計劃”創業人才的,給予優先安排孵化用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對其主持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給予優先推薦與立項。
(九)加強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積極組織開展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活動,引導孵化器及在孵企業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維護孵化器、在孵企業及創新創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幫助孵化器及在孵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申請聯系制度,對在孵企業及創新創業人員申請有關專利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或在孵企業,積極推薦其成為國家或省、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
(十)鼓勵科技中介機構參與孵化器建設。積極引進專利、財務管理和科技中介進駐孵化器,開展相應服務;孵化器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和要求,建立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不斷完善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拓展服務范圍,為在孵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四、加強組織領導,優化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環境
(十一)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縣科技局作為牽頭責任單位,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
(十二)按照《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和孵化器管理服務的實際需求,縣科技局負責組建科技孵化器管理公司,為入孵企業提供各類綜合服務。
(十三)縣發改、科技、財政(地稅)、國土、住建、工商、國稅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在科技攻關、平臺建設、工商注冊、土地規劃、稅收規費減免等方面給予扶持。縣科技局負責對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制定出臺扶持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有關政策,加強孵化器的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國家、省、市級孵化器的申報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孵化器建設的專項資金和各類財政支持政策;稅務部門要根據國家《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精神,對已運行的孵化器,落實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優惠政策;縣國土、住建等部門要在孵化器建設的土地征用、房屋建設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本意見由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并出臺相應的縣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本意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