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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商務區管委會,臺創園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辦局,區各直屬單位,駐區各條線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區企業上市工作,鼓勵企業加快上市步伐,引導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做大做強,促進我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扶持企業股改上市制定如下政策意見:
一、扶持對象
本政策意見所稱股改上市企業,是指列入我區上市重點培育對象,并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股改上市企業”):
(一)在錫山區注冊登記(境外上市的企業,其經營主體注冊在錫山區);
(二)有明確的上市目的地,企業董事會已通過有關企業上市的決議,且基本符合上市的條件和要求;
(三)已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支付首期費用,中介機構已完成盡職調查和上市可行性分析,并已制定改制上市方案和時間表;
(四)上市后募集資金投資在錫山轄區內。
二、扶持政策
(一)股改上市企業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操作境外上市過程中,因業務、機構、資產、股權和財務重組,涉及區內企業變更登記,辦理稅務、房產、土地、商標和供水、供氣、供電、通信郵政等變更手續,企業產權(資產)評估、登記、交易、土地、房屋測繪等各項地方規費和服務性收費,原則上只收工本費,降低企業改制上市成本。
(二)股改上市企業為了滿足境內外上市條件,需辦理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的,只要用地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鎮兩級政府和國土部門應優先審批安排。在按國家規定確保被征地農民各項補償保障外,工業用地可按最低保護價出讓。屬于本區地方政府留成的契稅、凈出讓金等,在企業上市后二個月內,分別由區、鎮兩級財政補貼給企業。
(三)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公司后,以完成改制前一個會計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定比基數,給予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補貼。1.改制當年給予30%的補貼;2.企業完成改制后報證監局輔導備案并通過驗收,保薦機構出具同意保薦上市意見書,當年繼續給予30%的補貼;3.企業通過輔導驗收后,向國家證監會上報上市申請材料的,再繼續給予30%的補貼;4.以上當年剩余的70%部分補貼待企業上市后一次性兌現;5.企業上市后二年,給予其新增(以上年度基數為準)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間接或直接到境外上市的境內主體,參照以上辦法執行。
(四)對股改上市企業實施鼓勵資助
1.企業完成改制,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獎勵10萬元;通過證監局輔導驗收獎勵20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申請材料被國家證監會正式受理獎勵20萬元。企業境外上市的,可在IPO申請材料被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正式受理后一并獎勵。
2.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引入戰略投資者、私募股權投資者,根據私募融資額進行獎勵。其中私募融資額5000萬元以下,獎勵30萬元;私募融資額5000萬元~1億元,獎勵50萬元;私募融資額1億元以上,獎勵80萬元。
3.企業成功實現境內外掛牌上市,根據IPO募集資金額進行獎勵,其中一次性募集資金1億元以下,獎勵50萬元;募集資金1~2億元,獎勵80萬元;募集資金2~5億元,獎勵200萬元;募集資金5~10億元,獎勵300萬元;募集資金10億元以上,獎勵500萬元。
三、操作辦法
(一)區股改上市企業采取企業申請,開發區、商務區、各鎮(街道)推薦,區發改局審核認定的辦法擇優選擇。由企業向區發改局提交書面申請和所在地政府的推薦意見,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董事會相關決議、與中介機構(包括券商、會計師、律師)簽訂的合作協議復印件、支付中介機構首期費用付款憑證復印件、券商制定的改制上市方案和時間表。區發改局在收到企業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審核認定,并出具認定意見。
(二)對上述條款所提扶持鼓勵對象的確定、補貼和資助金額的界定,每年年終由區發改局提出,區財政局審核,報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實施兌現。
四、有關要求
切實加強領導,健全企業上市工作機制。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把企業上市作為重大事項,積極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股改上市企業應堅持正面指導,加強教育監督,保持經常溝通。對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開辟“綠色通道”,做到特事特辦,及時解決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開發區、商務區、各鎮(街道)要把企業上市工作列入經濟發展的工作重點,明確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從而在全區上下形成強有力的企業上市領導組織和工作體系,確保我區企業上市工作協調有序推進。
本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由區發改局負責解釋。原錫山區政府文隨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