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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和諧發展,現就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增強村級組織服務功能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意義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是促進新農村建設的現實需要,是促進農村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是促進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基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意義,把研究解決基層干部群眾普遍關心的村集體收益萎縮、村級組織服務功能弱化等問題,作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抓實抓好。
二、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總體思路和目標
總體思路和目標是:落實黨的農村政策,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依法辦事,實行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改革,強化民主決策,切實加強監督,盤活集體存量資產,合理開發閑置資源,努力實現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村級收益不斷增加,村級組織服務功能不斷強化。到2010年,全省集體收益超10萬元的村達到15%,無收益村比例下降到20%以下。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要正確處理與減輕農民負擔、家庭承包經營和堅持民主決策的關系。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不能增加農民負擔,這是必須堅持的原則。要鼓勵和支持盤活集體資產,提高使用效益,禁止借資產管理之名亂收費;鼓勵和支持開發閑置資源,壯大集體實力,禁止擅自設立收費項目;鼓勵和支持增強服務功能,靠優質服務創收,禁止強行服務,仗權斂財。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必須在維護家庭承包經營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進行,絕不允許越過這條紅線。要嚴格界定集體經營性資產范圍,對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場和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農村宅基地,不得作為集體經營性資產盤活、收費。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要堅持民主決策,集體資產的出租、承包和轉讓,必須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實行民主決策。集體資產有償使用費的收取、管理要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操作。集體收益要重點用于解決農民群眾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的生產生活問題,增強村級組織的服務功能。
三、加大農村集體資產盤活利用力度
(一)開展村集體資產清查。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摸清農村集體資產種類數量、使用方式、收益等情況,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在此基礎上,在全省農村普遍建立集體資產臺賬,及時反映集體資產的數量、價值及其使用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二)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合理盤活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有一定可利用資產并具備人才、技術、資金基礎的村,要在民主決策的基礎上,積極創辦或擴張集體企業;閑置資產較多、利用效率不高,人才、資金、技術缺乏的村,要把重點放在盤活現有資產上;可利用資產較少,二三產業尚未起步的村,主要精力應放在為農業生產搞好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上。
(三)規范資產流轉程序。對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少數人無償或低償占用的集體資產,應收回重新發包的要依法收回重新發包,應重新確定標準的要依法重新確定標準。從實際出發確定集體資產流轉使用方式,適宜競爭承包的實行競爭承包,適宜定額租賃的實行定額租賃。對直接為全村農民群眾生產生活服務的資產,可按照維持正常運轉的原則進行管理。集體資產發包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民主決策,杜絕暗箱操作。
(四)加大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力度。鼓勵村集體做好土地的開發整理,開展村企共建,走“農村支持企業、企業反哺農村、村企攜手共建”的快速發展路子。
四、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
(一)選準改革突破口。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積極開展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堅持先急后緩,優先對人均凈資產量較大或近期貨幣性資金收入量大,城市化進程較快,領導班子能力較強,群眾有強烈要求的村進行改革;優先對城市化進程中的整體轉居村進行改革;優先對整體搬遷村進行改革。產權改革試點單位(村)由縣級政府確定,報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產權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
(二)因地制宜選擇改革模式。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自身條件和社會、經濟環境確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借鑒省內外經驗,可實行以合作制為基礎,勞動聯合與資本聯合相結合,股東按股份共有為特征的股份合作制,也可實行以籌資入股與量化配股相結合為特征的企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以公司制法人治理結構為組織形式的股份制。
(三)規范產權改革程序。通過深入宣傳動員統一改革試點村廣大干部群眾思想認識。充分考慮各方利益,科學制定改革方案。依法搞好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防止資產流失。合理界定股東,維護絕大多數群眾的合法權益。按照《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界定投資者產權份額和勞動者產權份額。及時完善股東代表大會制度,建立管好用好集體資產的長效機制。
五、強化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國發〔*〕30號文件精神,將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等職能列入政府職責,建立健全有權威的工作機構和經常性的工作制度,穩定農村經營管理隊伍,強化行政監管職能。指導村集體依法健全民主理財組織,搞好農村財會人員和民主理財組織成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素質和能力。
(二)加強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立法工作,研究制定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管理、評估管理等相關規定,健全村集體財務預決算、收支審批、資金管理、票據管理、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集體資產臺賬登記、承包合同管理辦法。
(三)加強監督管理。強化會計監督,規范村有鄉管、委托、會計委派和集中上站辦公等管理方式,積極推進財務核算電算化。強化民主監督,落實民主理財制度,嚴格開支審批程序,開展財務公開規范化建設。強化審計監督,切實搞好財務收支、經濟合同、土地補償、項目建設、債權債務和村干部離任審計,嚴厲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確保每年審計面達到1/3以上。
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要把規范和強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作為推進新農村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認真研究部署,明確責任目標,強化督導檢查。各有關部門要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做好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做好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集體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衛生、稅務等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支持村集體盤活現有資產,不斷加大對村集體發展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的支持力度。
(二)宣傳推廣典型經驗。認真總結各地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中涌現的典型經驗。各設區市(不含石家莊市)要選擇2個縣(市)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試點縣,借鑒正定縣等省內外先進經驗,積極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辦法,取得經驗后向其他縣(市)推開。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由省農業廳負責匯總。
(三)抓好村干部選拔培訓。深入實施農村干部“素質工程”,廣開渠道選拔培養政治素質好、雙帶能力強、協調本領強的村組織合格帶頭人。加強村組織領導班子建設,繼續選派大中專畢業生、優秀機關工作人員到農村任職,切實抓好從農村優秀黨員、優秀青年和致富能手中選任村干部工作。積極實施“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加大對農村基層干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經營管理素質,增強領導發展的本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