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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和全省旅游發展大會要求,激發全社會發展旅游的熱情,有效整合全區旅游資源,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進“旅游強區”建設,結合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1.成立區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旅委會),由分管區長擔任主任,區旅游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區發改經信委、文廣體局、財政局、食藥監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區旅委會為全區旅游產業發展的指揮機構,統籌協調和全面領導旅游產業發展,重點做好旅游改革發展目標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統籌全區旅游要素資源的整合和改造,統籌區政府重點旅游項目的確認、招商和監督,重點旅游宣傳促銷計劃的組織、實施,協調全區重大旅游節慶活動的舉辦,實施涉旅單位的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等,明確區旅委會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能。區旅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常設工作機構,設在區旅游局,負責處理各項日常工作。區編辦根據旅游發展實際需要,增加區旅委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編制。
2.各鎮、各園區、各街道成立旅游業發展領導機構,增掛“旅游辦公室”牌子。
3.從2013年起三年內,區財政局每年安排50萬元的資金,建立區級旅游發展專項基金,主要用于編制旅游規劃,旅游宣傳促銷,管理崗位培訓,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企業上規模、上等級的獎勵等。專項資金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計劃,區財政部門審核,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后使用。各鎮、各園區、各街道也要安排一定額度的財政預算資金,專項用于扶持旅游業發展。
4.加快旅游企業組織創新。抓緊組建區旅游發展公司,打造旅游產業鏈培育一批規模化經營、集約化發展的旅游企業。
5.對符合《省現代服務業產業指導目錄》的旅游項目,在項目準入、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
6.支持重點旅游項目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國家土地供應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重點傾斜旅游業發展土地供應,積極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島嶼等開發旅游項目。
7.落實賓館飯店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政策。對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區門票及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旅游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8.逐步把公務接待活動推向市場,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境)內外公務、商務活動以及國(境)內外車票、船票、機票預訂,可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中標的旅游企業提供的服務發票及所附的其他合法憑證可以作為報銷憑據。
9.對新評為國家、省級旅游度假區,新評為國家2A級及以上旅游景區,新評為國家二星級及以上旅游飯店,新評為省級二星級及以上鄉村旅游點,新評為年度“省十強旅行社”、“全國百強旅行社”以及獲得同等級別創建品牌的企業和單位,按相應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新開發的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經有關部門認定并獲得國家專利的,對在省以上旅游部門主辦的旅游商品評比中獲得國家級銅質獎(省級銀質獎)及以上的,按相應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推動旅游品牌建設成績突出的個人,區政府每年將予以表彰和獎勵。區旅委會負責對旅游經營單位進行考核和獎勵。獎勵的申報、評審、報批由區旅委辦公室具體負責,獎勵經費在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達到上述條件的,經區旅委會研究,按相應標準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區旅委會另行商定)。
10.對旅游企業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級組織的旅游宣傳促銷(推介)活動的,給予參展單位展位費一定補助。
11.對本地旅游企業舉辦富有特色的旅游節慶和專題活動的,招徠游客來旅游和引進大型會議、會展等,分別給予一定獎勵。
12.對加快旅游信息平臺建設,大力發展旅游電子商務、網上咨詢服務,建立旅游信息查詢網絡系統的旅游企業,給予一定獎勵。
本意見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各鎮、各園區、各街道參照本意見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本意見由區旅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