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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衛生局、省直醫療機構、省管醫療機構:
為著力緩解群眾用藥貴問題,規范醫療機構用藥行為,提高合理用藥水平,根據《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臨床藥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嚴格執行使用藥品通用名
(一)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藥事管理委員會,按規定編制本單位基本用藥目錄和藥品處方集,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藥品通用名采購藥品,所有藥品的采購必須通過省醫藥采購服務平臺網上藥品交易系統進行,包括麻醉藥品、一、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
(三)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四)嚴格對照《處方常用藥品通用名目錄》開具處方,使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復方制劑藥品名稱及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院內制劑處方的開具應當使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二、完善處方點評制度
(一)醫療機構應成立處方點評委員會或相應的組織機構,建立嚴格的處方點評制度和定期通報制度,加強對醫師處方質量管理和合理用藥管理,控制用藥費用。
(二)每月定期對處方進行檢查和點評,并登記、通報不合理處方,通報內容應詳盡,并在醒目位置張貼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每年的處方點評要涵蓋本單位所有醫師。醫療機構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指標,將處方的合理性評價納入醫師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標考核內容。
(三)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要列入重點監控點評范圍,進行警示談話教育,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離崗培訓,并結合《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對其做出相應處理。
(四)醫療機構應對單品種用量排名前十位的藥物每季度進行超常預警通報,對科室臨床用藥定期通報,對藥品用量排名前十位的醫師用藥情況定期通報,杜絕藥品回扣和開單提成行為。
三、加強抗菌藥物使用的管理
(一)認真貫徹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和管理,各類抗菌藥物的適應證和注意事項,各類細菌性感染的治療原則和病原治療。
(二)醫療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藥品處方集,制訂實施抗菌藥物分線使用及分級管理目錄,特別要加強圍手術期抗菌藥物預防應用的管理和氟喹諾酮類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
(三)切實加強臨床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做好抗菌治療前的標本送檢及細菌藥敏培養工作,積極參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定期公布監測網細菌耐藥監測結果和本單位實驗室藥敏試驗結果,供醫師參考用藥。
(四)嚴格控制抗菌藥物占藥品用量比例,三級綜合醫院≤25%,二級綜合醫院≤30%,專科醫院要根據專科特點嚴格控制抗菌藥物比例。
(五)對抗菌藥物的使用要進行經常性的評價,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預警機制,并采取相應干預措施,避免亂用、濫用和盲目使用抗菌藥物的現象發生。
四、建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制度
(一)醫療機構要建立藥品不良反應事件處理有效的工作方式、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日常工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
(二)醫療機構應將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同時上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醫療機構要立即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做到一經發現,即刻報告,并按要求對問題藥品進行核查,購進了問題藥品的要立即停用、封存、送有關部門檢測。
(三)醫療機構要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藥品不良反應事件患者的診治工作,密切關注使用過問題藥品的患者,采取緊急措施,防止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再次發生,將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五、推行臨床藥師制度
(一)醫療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具有藥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臨床藥師,原則上三級醫院不少于5名,二級醫院不少于3名。
(二)結合單位實際,制定臨床藥師工作職責、制度與工作方案,成立臨床藥師工作領導小組,業務主管院長任組長,由人事、醫務和藥劑等負責人組成,日常管理部門為藥劑科,藥劑科主任是責任人。
(三)臨床藥師應參加臨床藥物治療工作,在臨床參與藥物治療相關工作實踐的時間要占其工作時間的80%,平均每年不少于40周。
(四)臨床藥師必須參加查房、會診和相關病例討論,宣傳合理用藥,指導安全用藥;必須進行治療藥物監測和個體化用藥方案的設計與實施;必須進行藥品和藥物治療信息咨詢與應用工作;必須開展藥物安全性、新藥安全與有效性觀察、評估和反饋工作;指導護士做好藥品請領、保管和正確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