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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20年新一輪縣城總規施行以來,我縣加大了規劃建設管理力度,取得了明顯效果,但仍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個人建房問題比較突出。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F就我縣縣城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縣城規劃區范圍及區域劃分
縣城規劃區為縣縣城總體規劃(2006-2020年)確定的總面積約126平方公里的范圍,北至滬昆高速公路,南至宋家源水庫和邱家水庫以南,西至下令橋,東至螺絲山東部。
縣城規劃區又分為核心區和控制區。
(一)核心區為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近、中期建設區范圍,北至信江,南至外環路以北,西至茶場,東至鳳來大橋(以信江和河為界),總面積15.5平方公里。
核心區包括古鎮保護區、建成區和待建區。
(二)控制區指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除核心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二、執法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縣城規劃區規劃管理與執法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實行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規劃建設管理與執法機制。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職責分工,建立長效機制,完善責任追究等制度,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推動縣城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
(二)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及審批辦法
1、核心區內所有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和規劃方案須經縣規劃建設委員會審定,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依法審批后方可建設。一般建設項目經縣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依法審批后方可建設。
2、古鎮保護區域內的個人住宅確屬危房的,經相關部門同意后,可原樣修復。不能維修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收儲或產權調換。
3、規劃待建區內的土地,由國土部門依法征為國有土地收儲管理。該區域內要嚴格按照控規、詳規要求統一建設。
4、控制區內主要地段及重大建設項目,包括具有一定規模(10畝以上)的農、林、水、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性用地的選址和規劃方案須報經縣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審核,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并依法審批后方可建設。
5、居民危舊房改造由縣房管局或產權所屬單位統一組織實施,每個社區每年改造一至兩個片區。農民安置建房由鎮、村統一組織實施,每個行政村每年建設(或改造)一至兩個農民安置區(或村莊改造點)。
縣城規劃區內居民危舊房改造或農民新建、改建個人住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申報條件:
(1)屬危舊房戶,屬本村無房、少房戶,并經張榜公布無異議;
(2)危舊房改造區、農民安置區(或村莊改造區)的建設規劃,經縣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審定;
(3)居民危舊房改造或農民安置建房項目管理方案(即:統一組織、統一規劃、統一報批土地、統一設計、統一辦證、統一放樣驗線、統一市政設施、統一竣工驗收、統一項目管理),經縣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審核,并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4)主次干道兩側房屋改造,由城市改造項目部統一監督實施。
6、縣城因城市規劃實施:需要征收個人合法建筑物的,進行貨幣補償或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原則上不再安排建房用地;非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三、管理職責的劃分
縣建設局、縣國土局、縣房管局等部門各自履行法定職能,負責規劃區內的規劃和土地、房屋管理工作。
(一)縣建設局負責組織指導縣城規劃區的規劃編制、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與監督管理;縣規劃局負責全縣建設規劃編制、行政許可與實施的具體工作;縣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大隊具體負責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對不聽勸阻、嚴重妨礙行政執法行為的當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嚴重影響規劃的違章建筑,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依法進行強制拆除;
(二)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的審批與管理和監管工作,并負責對違法用地行為的立案、調查、取證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縣房管局負責縣城規劃區的房屋拆遷工作,即房屋的拆除和拆遷安置區的建立、實施和管理工作;
(四)鄉(鎮)、村(社區)的行政領導為轄區內個人建房和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責任人;
(五)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鄉(鎮)和縣工業園區在規劃、國土等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的建設項目規劃和“城中村”改造規劃,依法報批后組織實施;
(六)各村(社區)委會具體負責違法建設的屬地監控,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聯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熟悉管轄范圍情況的優勢,及時發現、制止違法建設。
四、強化執法保障
切實加強縣城規劃管理與執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管理制度,強化規劃管理隊伍建設,充實規劃執法力量,增加規劃執法人員和經費保障。
規劃執法隊伍要嚴肅查處違章違法建設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2008年縣規劃委員會會議紀要《關于縣城規劃區內違章建房清理處罰標準》的相應條款予以經濟處罰。
五、行政責任追究
縣城個人建房審批、監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鄉(鎮)、村(社區)對在管轄區內出現的違章建筑管理缺位或隱瞞不報的;
個人建房未經張榜公布或不符合申報條件,通過審核程序的。
(二)規劃建設部門未經會議審核或違犯規劃擅自許可的;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發放《省建設用地許可證》的;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房管部門給予產權登記的。
(三)相關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