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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一)確保全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到2020年,全區耕地面積不少于15萬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于10.5萬畝。
(二)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確保全區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大力開展基本農田整理,2020年前整理補充耕地面積不少于8000畝。
二、責任主體
(三)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是指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耕地保護和對破壞耕地行為查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耕地保護的行政責任主體,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各鎮(街道)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耕地保護的主要責任人,經辦人是直接責任人。
(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耕地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耕地保護工作。農林、環保、財政、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耕地保護和破壞耕地行為的執法查處、起訴審理等工作。
三、職責分工
(六)各鎮(街道)要在本轄區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統籌生態環境建設與耕地保護,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和復墾開發,積極配合相關執法部門對破壞耕地的行為進行制止,做好對違法建設的查處、拆除、沒收、恢復原貌等工作。
(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全面負責轄區內的耕地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在轄區內的執行情況。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各項制度,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八)農林部門負責加強耕地質量監管和建設,依法規范推進高效農業、生態農業、觀光農業的發展,引導農業結構合理調整,穩定耕地面積,確保糧食和其他關系民生的重要農產品供給。
(九)環保部門負責將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作為重要的生態資源予以保護,加強土壤、水體等污染防治,修復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
(十)財政部門負責籌措并管理好耕地保護方面的有關資金,確保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開發資金的投入。
(十一)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要按照區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的要求,積極協助國土部門對破壞耕地的行為進行遏制,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案件協查、司法移送、責任追究等工作。
四、工作制度
(十二)各鎮(街道)應當成立耕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耕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基本耕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區人民政府。
(十三)各鎮(街道)應當制定耕地保護計劃,落實耕地保護措施。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指標,逐一分解落實到每個地塊,確保圖、數、地塊一致,并設立基本農田保護區公示牌,埋設基本農田保護區界址樁;及時落實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耕地、農戶對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護責任;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堅持耕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撂荒、閑置耕地或者破壞耕地;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和復墾開發,有效增加耕地面積;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監察動態巡查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嚴格落實巡查責任,確定巡點并落實責任人,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區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十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要根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加大補充力度,確保耕地動態平衡。加大對基本農田進行綜合整理力度。加強土地監察,加大巡查力度,進一步落實土地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
(十五)區人民政府定期對各鎮(街道)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的主要內容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是否達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數量;是否實現耕地占補平衡;耕地保護工作組織、制度、措施、資金是否落實到位;違法占用耕地、基本農田案件查處率是否分別達到100%。
五、責任追究
(十六)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土地管理職責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亂、年度內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達到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15%,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照《省領導干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對相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十七)對相關部門和各鎮(街道)不履行本意見規定職責并經核實的,依照《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請區政府對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追究責任。
(十八)對非法侵占、破壞耕地,挪用耕地保護資金的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由區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