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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資產出租的要求
鎮屬及各村(社區)土地、房屋等集體固定資產的出租,要考慮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租金收入的最大化,對承租戶要進行篩選,擇優出租。
二、集體資產出租收取的標準
1、廠房租金:工業廠房原則上按每平方米每年70-120元的標準收繳,其中:有行車的標準廠房為每平方米100-120元,普通標準廠房或帶貨運電梯的兩層以上標準廠房每平方米為80-90元。個別房屋破舊、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房屋,可適當降低,但每平方米每年不得低于70元的標準收繳。
2、土地租金:工業用地按每平方米每年25-30元;商業用地按每平方米每年30元標準收繳。
3、電力設施租金:可采取兩種方式收取,一是按變壓器使用每KVA每年180-200元的標準收繳;二是按租賃企業用電量每度電5分的標準收繳。具體收繳方式由資產辦和各村視情況而定。
3、集體其他資產出租的最低年租金,按不低于租用資產原價的10%的比例收取。
5、對畝均產出達不到200萬元的租賃企業,鎮資產辦和各村(社區)視情況可在以上租金收取標準上適當提高租金。
6、對在鎮屬工業小區或村(社區)集體區域內一次性買斷集體資產的企業,每年可收取公共道路設施維護、綠化養護等管理服務費用,具體收取標準由鎮資產辦和各村(社區)自定。
7、租賃期間,一般日常維修保養,均由承租方負責并承擔相關費用。若屬常規房屋大修,在承租方交足租金的前提下,由資產權屬單位承擔維修費用的5%。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相連設備損壞的,由承租方承擔維修費用,重大損壞的,資產權屬單位可追究其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
三、規范租賃合同的簽訂和期限
1、集體資產的出租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堅決杜絕口頭協議。
2、租賃合同期限實行二至三年一簽,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同期限的須經鎮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適當延長。
3、本通知出臺后,與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采用全鎮統一的合同格式。凡以前簽訂的租賃合同,其租金低于上述收取標準的,由各村與承租方協商調整,待合同期滿一律應進行調整,不得擅自降低租金收取標準。對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須報鎮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四、加大租金收繳力度,確保租金收入按時足額到位
集體資產出租原則上是實行先付后用。鎮資產辦和各村(社區)對年度租金收入應嚴格按租賃合同在一個農歷年度收繳完成,對歷年拖欠的租金,要嚴格制定催收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催討,必要時可通過司法程序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