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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三農政策”,更好地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秩序,建立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和營運機制,切實加強全區村級集體資產管理,保障全體社員合法權益,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精神,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所屬村級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資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村級集體資產是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各種形式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以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認定屬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包括村級集體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以及土地等資源。
第三條村級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歸原所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集體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征用、拆遷集體資產,其補償款一律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平調、肢解。
第四條涉及村級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按民主決策程序作出決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民主理財、財務公開、資產報告、內部審計、收益分配等規范化管理制度。
第二章村級集體資產管理組織機構及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通過產權改革,建立社區股份合作社,由社區股份合作社替代原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村級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
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按章程建立健全社員代表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六條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1.依法維護村級集體資產合法權益,確保村級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村級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并組織實施;
3.聘任所屬公司、企業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根據需要委派投資參股企業的有關管理人員;
4.制定村級集體資產營運收益的分配初步方案;
5.完善村級集體資產的內部監管制度;
6.研究涉及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和運營的其他重大事項方案。
第七條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是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負責轄區內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協助、指導村社區股份合作社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加強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是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的管理機構,對本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協助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做好村級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開展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年鑒和審計工作;
2.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加強村級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3.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規范資產評估、產權交易和土地使用權流轉等程序;
4.審核批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核銷不實資產和債務;
5.負責牽頭考核和評價村級集體資產的經營狀況和成果;
6.參與調處產權糾紛;
7.調查核實侵占、平調、流失村級集體資產等事件;
8.對處置村級集體資產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審核;
9.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村級集體資產明細臺賬,強化動態監管核銷不實資產。
第八條區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是區政府村級集體資產的管理機構,對全區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發展和改革局(農辦)。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本區域內村級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經營等資產管理工作;
2.研究和制定加強村級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3.協調處理村級集體產權糾紛和資產管理中重大問題;
4.對處置村級集體資產和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
5.建立全區村級集體資產監管明細庫,對村級集體資產的運作實施動態監督。
第九條下列事項必須經區、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備案后,報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
2.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及預算調整方案;
3.村級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重大改革;
4.重大的投資活動;
5.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6.重大資產處置、不實資產或債務的核銷、資產重組、產權轉讓等;
7.其他需要討論通過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村級集體資產的投資和資產處置
第十條村級集體資產的投資是指用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設立全資子企業、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禁止社區股份合作社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直接為參股、合作、合資企業以及任何外部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或質押。嚴格控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參與證券、期貨、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規范金融投資的操作和審批程序,建立金融投資臺賬,加強動態監督。
第十一條村級集體資產的投資關系到村級經濟的發展和全體社員利益,必須建立投資管理制度,健全投資內控機制。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的項目建設、資產租賃、物資購置等工作必須公開透明運行,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具體規定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農辦)、區監察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村級集體資產的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規劃和業務經營范圍,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所有投資都要由董事會討論通過,防止盲目決策和個人專斷。投資項目必須經過可行性研究,重大項目要組織專家論證。董事會會議應形成規范的會議記錄。100萬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項目須報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3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報區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十三條村社區股份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處置集體資產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并遵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轉讓產權應進入產權交易所等專門機構按規范的程序進行。評估價值超過凈資產10%或100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逐級上報至區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備案,遞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四章村級集體資產的財務和收益管理
第十四條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集體資產財務核算。社區股份合作社,在上級有關部門未制定專門的會計核算制度前,暫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社區股份合作社的財務收支情況和資金營運狀況,必須定期向社員張榜公布。
第十五條村社區股份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逐步推行“村賬街道”,由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服務中心提供財務與會計的服務。
第十六條每年年初,由董事會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和相關財務資料,由區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名錄庫,隨機確定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后,由所在街道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董事長進行任期審計。
第十七條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董事長離任,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八條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董事會根據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本社區股份合作社實際情況提出紅利分配初步方案。股份合作社紅利分配方案應報所屬街道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九條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執行情況納入街道對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現職干部年度的三個文明考核范圍。現職村干部分配按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年終三個文明考核批復為準,并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責令限期糾正、追回損失或依法追究責任:
1.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在評估中使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資產評估價值的;
2.違反規定將集體資產低價出售、折股或者無償處置、量化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3.違反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投資、賒賬經營的;
4.未經批準擅自實行產權激勵制度,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薪酬,侵蝕社員權益的;
5.違反規定隱瞞、截留、轉移集體資產收益的;
6.對投資項目和資產處置項目進行肢解的。
第二十一條對貪污、挪用、平調、私分、無償占用及揮霍浪費村級集體資產等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或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被侵占的村級集體資產必須如數歸還;不能歸還的,應作價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村級集體資產管理人員失職,致使村級集體資產損失的,區、街道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組織以及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占有、經營、受讓村級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如違背合同約定不按時交納承包金、投資收益、租金、土地使用費和產權轉讓款的,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要按有關法律和合同約定追究當事人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