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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規范村級集體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印章使用管理,促進集體經濟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村級印章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街道辦事處所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內部成員或者與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社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進行的合同訂立、印章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合同簽訂與管理
第3條凡屬涉及與村級資金、資產、資源及其它生產資料有關的,在從事對外承包、租賃、出借、投資、抵押、擔保等一切經營、經濟活動的,均應按照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相應程序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嚴禁“口頭合同協議”。
第4條合同的訂立,實行前期審核、后期備案制度。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提交辦事處司法所審查把關,并加蓋合同審核備案專用章,方可正式簽訂,重大事項需提交街道黨政聯席會研究同意,否則,視為無效。合同簽訂后的副本原件同時報送街道辦事處備案存檔。
各類合同書在履行終結后,應按規定時限保存,沒有統一規定的保存時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印章使用與管理
第5條村級印章的使用,嚴格實行審批、登記、備案制度。所有用印行為均需有印章保管人、加印批準人和持件人簽名備查。否則,按私用印行為處理。
第6條不損害集體利益,只涉及群眾個體利益的一般性事項,使用村印章由村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用印手續,批準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簽名備查。
一般事項包括:死亡證明、現實表現證明、轉學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身份證丟失證明、參軍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常規性統計、財務報表等。
第7條對于涉及集體利益與廣大群眾利益的重要事項,使用村印章,需經兩委會共同研究,由村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共同審批后,方可辦理用章手續,批準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簽名備查。
村級重要經濟事項包括以下內容:(1)經濟合同的簽訂(包括:工程建設、出租土地、出租房屋、購置、變賣集體資產合同、協議書等);(2)集體借款、貸款及其擔保;(3)集體專項資金、大額資金的使用;(4)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征占土地事宜;(5)計劃生育指標審批;(6)低保戶、困難戶上報;(7)土地確權方案的制定及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8)其他村內重大事項。
第8條村級印章要有專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保管人(用印人)不得為同一人,村級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村級印章嚴禁隨意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經村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及時辦理相關登記備查手續。嚴禁空白紙蓋公章發生。
第四章 責任追究與查處
第9條街道辦事處將對各村合同簽訂和印章使用情況進行嚴肅督查,對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尤其是不執行本規定、出現人情合同、口頭合同以及因不規范用章造成不良影響的,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人)的責任,對村級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將移交紀檢、司法機關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