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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級調解委員會人員組成及條件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二章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所在地鄉鎮司法所務案”。
1、人員組成:一般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委員。人民調解員的人數,以每個村民小組不少于一人為宜,有條件的村,可以試行“十戶調解員”制度。
2、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為人公證、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3、人民調解員產生辦法:人民調解員除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區的群眾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聘任。
二、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要達到“四落實”、“五有”要求
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貼近群眾,基礎廣泛,數量龐大,是人民調解組織的基本形成,必須盡快建立健全。要在現有基礎上,按照城鄉體制改革要求,加強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消滅調解組織建設空白點。要通過整頓充實等措施,使村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到組織、制度、工作、報酬“四落實”和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識牌,有相對固定的人民調解工作場所,有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有調解、回訪等記錄簿和統計臺帳的“五有”要求。
三、村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步驟
全鄉村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從年起至年底完成,分三步實施:
1、年底,全鄉三分之一的村,人民調解工作要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
2、年底,全鄉三分之二的村,人民調解工作要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
3、年底,全鄉各村、人民調解工作要全部達到規范化建設的要求。
四、考核與獎罰
1、村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的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的范疇,由縣、鄉綜治委負責考核,考核成績作為評先的重要依據。
2、鄉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適當時對各村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總結、交流、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