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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按照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要求,以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創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發展提供高效的制度保障為目標。通過開展規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規范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促進規范性文件質量的提高,保證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依據的合法有效。
二、清理工作時間、范圍
(一)本次清理工作于年6月開始,至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本次清理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其中政府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辦公室制定經政府同意下發的規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原則、標準
(一)對年5月1日以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予以廢止,需要繼續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經清理,由起草部門、執行部門提出意見,經制定機關確認后繼續施行。
(二)對年5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間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實行分級清理,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同步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遵循“誰起草、誰清理,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由起草部門提出初步清理建議。多個部門聯合起草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并書面征求其他制定部門意見;機構改革中原起草部門被撤銷或者發生職能調整的,由現承擔該行政職能的部門負責清理。以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報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后,由同級政府審定。政府各職能部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部門負責清理,清理結果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審查。各縣(市、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三)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標準進行:
1主要內容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廢止;
2主要內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法創設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強制等行政權力及違法限制行政相對人權利或者增設其義務負擔的,予以廢止;
3適用期已過或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予以廢止;
4原有規定已被新的規范性文件所替代,實際上已經失效的,予以廢止;
5主要內容不適應當前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與發展政策規定,或者與國家、省、市政策相抵觸的,予以修改或廢止;
6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已被廢止或修改的,予以廢止或修改;
7規范性文件個別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清理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明確職責。市政府召開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大會,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二)調查摸底、分解目錄。對年5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間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提出規范性文件目錄,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政府辦、市檔案局等部門最終確定需要清理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并將目錄分解至各部門。對年5月1日以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如需列入清理范圍的,由起草和執行部門提出文件目錄,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定后列入清理目錄。
(三)清理審核、提出意見。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對照清理標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提出規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見,其中對涉及到財政、稅收、收費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征求財政、稅收、物價等部門的意見。起草部門提出的初步意見需經該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部門組織對各起草部門報送的初步意見進行審核,提出規范性文件正式意見,連同清理工作報告一并報同級政府研究決定。
(四)公布決定階段。由政府常務會議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正式意見進行研究討論,確定清理結果。清理結果在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清理后繼續實施的有效規范性文件進行匯編。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應當做到全面、徹底。凡未列入公布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不具備規范性文件制定權限的臨時性機構、非常設機構、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不得制發規范性文件,制發的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清理工作中涉及到的由非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制發的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現行規范性文件,如確有繼續施行的必要,應當由有權主體重新予以制定、。
(二)實施“開門清理”,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注意廣泛征求意見。列入清理目錄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起草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清理意見,對與企業、行政相對人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對涉及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較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規范性文件施行情況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清理的重要依據。
(三)通過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進一步規范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要認真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計劃,按照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規范要求、遵循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備案規定。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須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后報審,由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職能部門依職權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將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按要求進行報備。
六、清理工作保障措施
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市政府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辦、法制辦、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檔案局等部門參加,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對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工作,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考察學習,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各清理工作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明確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管領導、工作機構、具體責任人員,制定本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責任制度。
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參照本意見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