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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實施“富民工程”,建立工資增長機制的重大舉措。工資是企業職工收入的主要部分,是保證職工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加快推進“富民工程”的核心內容。自去年我市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試點以來,已覆蓋到100多家企業,取得了顯著成果。實踐證明,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促進企業建立正常增資機制的重要保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將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列入本地區、本行業富民工程的重要內容,通過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確保職工收入隨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提高。
2.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增加職工收入,加快富民進程的重要保障。工資是企業職工收入的主要部分,保證職工收入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相應增加,是富民工程的核心內容之一。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把職工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增長聯系起來,可以在維護職工利益和保障企業發展之間找到平衡點,實現職工工資水平和企業發展的同步合理增長,使企業發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職工群眾,形成就業富民的長效機制。
3.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穩定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途徑。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可以通過合法有序的方式,保障勞動者在工資決策中與企業經營者平等對話、民主協商的地位,拓寬職工群眾履行民主權利、參與企業管理的渠道,使勞資雙方增進了解、達成共識,將調整勞動關系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建立健全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制衡機制,增強職工的主人翁意識,激發同舟共濟、共存共榮的工作熱情,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二、進一步明確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目標和要求
4.推進工資協商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年全市符合條件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40%,到年達到60%,年達到85%,其中50人以上企業應基本做到單獨簽訂工資集體協商合同,改制企業應達到100%。
5.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堅持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針,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運行機制。一是工資分配共決機制,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建立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工資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調整辦法等進行協商共決的機制。二是工資增長機制,通過工資協商使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增長,隨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工資指導線標準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提高而提高。三是工資分配監督機制,企業工資分配、支付和工資集體合同履行等情況,應通過職代會、公開欄等渠道定期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6.把握重點,積極穩妥地推進工資集體協商。非公企業、改制的國有及其控股企業是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重點。尚未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本著“先行試點、以點帶面、先易后難”的原則,盡快選擇生產經營和工會工作比較好的企業先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已經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在總結經驗、擴大范圍的基礎上,不斷健全機制,充實內容,完善制度,規范運作,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水平,在增強實效性上下功夫;要重視培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逐步建立企業正常的工資調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規范化,推進這項工作向縱深發展。
7.立足實際,廣泛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各地區要在小型企業比較集中或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積極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并由所涵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認可。依法簽訂的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對所轄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一級集體合同中工資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8.注重質量,規范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和程序。工資協商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企業(行業)的勞動定額、工價、最低工資標準和特殊工作情況下工資標準及支付;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支付辦法;年度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分配形式和支付辦法;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方法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從年起,凡簽訂兩年期以上集體合同的企業,每年年初應進行一次工資協商,并簽訂工資專項協議。已訂立集體合同的,工資專項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資集體協商應依法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并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通過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工資協議文本應以適當形式公布。
9.建立機制,實現職工工資與企業經濟效益的同向增長。要引導各類企業結合本單位經濟效益增長情況,根據政府的工資增長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在工資增長預警線范圍內,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自主確定年度工資水平。凡上年度盈利并預測當年盈利的企業,均應根據市政府的工資指導線,合理制定職工增資辦法,工資增幅不得低于政府的工資指導線的下限。協議期內不得隨意降低職工工資標準。確因市場風險或突發情況不能履行協議時,應及時將調整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或經重新協商一致后確定,否則作為違反協議行為予以查處。
10.明確政策,完善企業工資總額稅前列支辦法。凡企業按照“兩低于”(即: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以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為依據,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的工資水平和工資總額,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國稅、地稅部門共同審核后按實在稅前列支。如企業遇特殊情況,需經有關部門核準后執行。
三、進一步明確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措施和責任
11.切實加強領導,協同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督促檢查實施情況。明確勞動關系協商機制三方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中的責任。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積極指導和督促企業依法制定工資分配、支付制度,并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及履約情況列入勞動保障誠信檔案。對拒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不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的責任單位、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各級工會組織要認真做好工資集體協商的部署、檢查、考核工作,加強對職工協商代表、工會干部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協商能力和水平。積極組織、廣泛發動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降本增效等活動,努力提高企業效益,落實工資協議。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并依法維護企業工會干部和職工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
各級經貿部門要把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收入增長情況納入企業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指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每年對工資協議的履行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協議雙方目標責任和經濟責任等進行考核和獎懲,督促企業將工資協商的建制、履約和監查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向職工公示。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宣傳、財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相關責任,工商聯及企業家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等要積極支持配合,努力構建目標一致、指導到位、緊密協作的工作機制,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企業積極推進、職工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12.實施“要約行動”,及時開展工資協商。企業要規范啟動要約程序,凡未開展工資協商工作、未續訂工資集體合同的,尤其是當出現企業利潤增長、勞動生產率提高、政府的工資指導線提高、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情況之一時,基層工會都應當代表職工依法主動向企業提出要約。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維護雙方的要約權,依法查處不響應要約的行為。
13.建立專業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各縣(區)、鄉鎮要普遍建立工資協商指導員隊伍,聘請一批懂政策、精業務、公道正派、善于協商的人員擔任工資協商指導員,具體承擔培訓、咨詢、指導等職責。要切實加強對協商代表的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協商代表現場觀摩、召開研討會等形式,對協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協商代表進行法律知識、工資政策、協商技巧、合同常識等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協商代表的綜合素質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