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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類參保對象,從年7月起,不再區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學生參保身份,全區實行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政府補助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300元,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80元。低保、殘疾的城鄉居民免繳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政府補助資金的部分以及低保人員免繳醫療保險費的部分,由市、區財政按比例承擔。殘疾人員免繳的醫療保險費,由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承擔。
政府補助部分: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區、鎮(街)、場財政再按3:1分擔計算。區財政需承擔300×1/2×3/4=112.50元,鎮(街)、場財政需承擔300×1/2×1/4=37.50元
個人出資部分:個人出資部分每人每年80元由參保人個人承擔。農村獨女領證戶及二女結扎戶個人繳費資金由區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按市有關部門規定執行。醫療保險待遇包括:門診、住院、家庭病床、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等。今后醫療保險待遇若有調整,按市有關部門公布的最新標準執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解決“三農”問題,構建和諧社會和推動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鎮(街)、場要有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的組織發動工作,明確各村(居)具體負責的領導,層層分解下達參保任務指標;抓緊落實村(居)經辦點的辦公場所,指定專人具體經辦,及時將辦事地點和經辦人員告知轄區內全體居民,做好政策宣傳發動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工作。
(二)明確部門職責
1.區人勞局、區社保中心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綜合管理、政策配套、業務經辦、待遇支付、宣傳解釋等方面的工作。
2.區地稅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參保、登記申報、基金征繳等方面的工作。
3.區財政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經費的預算、審核及撥付工作,確保參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轉入醫保基金專戶內。
4.各鎮(街)、場負責本轄區的村(居)委會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發動、組織等方面的工作,村(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參保登記,并統一向區地稅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
5.區民政局及殘聯負責本轄區殘疾人員、低保人員的收集登記,并協助辦理參保手續。
6、區計生局負責計生優撫人員的繳費補助工作。
(三)建立考核監督機制。各鎮(街)、場應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抓好轄區內參保的組織工作,將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落實情況列入鎮(街)、場績效考評的內容。
四、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行,有效期限5年。本實施意見內所列的繳費標準如遇市政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區、鎮(街)、場財政分擔比例仍按3:1執行。《關于印發〈區農村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54號)自本實施意見實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