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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其他組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處理范圍或者與本機關行政職權有關的糾紛,通過疏導、勸解、協調等方式,促使各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入關鍵階段,社會利益和群眾訴求呈現多元化趨勢,各類矛盾和行政糾紛增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增大。為妥善處理好各類社會矛盾,各級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行政調解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增強行政調解意識,用教育、協商、調解的辦法,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范圍和原則
(一)工作范圍。行政機關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其他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權有關聯的民事糾紛。
(二)工作原則
1、“誰主管、誰負責”和積極主動原則。屬于職權管轄范圍內出現的矛盾糾紛,行政機關應當盡量引導當事人接受行政調解。
2、自愿原則。各方當事人自愿是行政調解的前提和基礎,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3、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平等原則。當事人在行政調解過程中享有平等參與權。行政機關作為一方當事人時,與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
5、便民高效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使矛盾糾紛得到快捷、簡便、有效、成本低廉的解決。
三、職責分工
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強化行政調解意識,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爭議糾紛調處工作。
(一)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政府要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實效。要把行政調解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并記入領導干部抓穩定、綜治工作的政績檔案。加強行政調解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由政府法制辦公室牽頭、信訪局協同負責成立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并在同級政府法制辦公室成立行政調解指導中心,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對行政機關調解的工作計劃、組織實施、考核培訓、監督檢查、評議獎懲等具體工作,確保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相關部門要分別設置行政調解中心(室),確定兩名以上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承擔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調解和信息上報工作。
要將行政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解決辦公場所和設施,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提高行政調解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要建立健全縣、鄉鎮、縣直部門的行政調解組織網絡,做到資源共享。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基層行政調解工作,建立行政調解專兼職工作人員隊伍,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定期梳理轄區內的矛盾和糾紛,做好經常性排查,及時了解群眾訴求,引導群眾通過法律渠道解決行政爭議。
(二)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做好行政調解的牽頭工作。其主要職責:一是研究制定行政調解工作規章制度,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二是研究解決行政調解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三是匯總分析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并向本級政府報告;四是加大協調和督辦力度,做好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銜接配合;五是具體組織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目標考核,提出獎懲建議;六是加強對行政調解人員的培訓,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七是組織調處法律關系復雜、重大疑難的爭議糾紛。
(三)政府各部門要切實發揮行政調解的主體作用。政府各部門是行政調解工作的重心所在,要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確定分管領導和工作機構,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要選調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干部充實到行政調解隊伍,加強培訓管理,不斷提高調解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要建立行政調解制度,完善調解程序,規范文書制作,并定期向政府法制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因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拖延導致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創新工作方式。各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專業人士或者其他個人參加行政調解,被邀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支持。調解可以采取開庭、聽證等公開質證方式,也可以采取當事人互不見面的“背對背”方式。在調解行政爭議時,要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接點,充分發揮專業優勢,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耐心、細致地開展說服疏導工作,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二)遵循時限規定。行政調解受理工作一般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調解啟動后,對行政糾紛的調解時限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民事糾紛的調解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可延長1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循時限規定,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行政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三)規范調解程序。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行政調解的具體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申請、受理、調解、制作文書、執行5個步驟是行政調解必須具備的基本程序。對于符合行政調解范圍以及屬于本機關職權管轄的行政調解申請必須受理。經行政機關調解的爭議糾紛,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自覺履行行政調解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對不愿進行行政調解的或未達成協議的行政調解,行政機關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裁決等方式解決,調解不成功或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主動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和渠道。
(四)加強行政復議與行政調解的銜接。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要優先適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推進行政調解與行政復議的銜接。對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賠償案件,要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中。
五、加強協調配合
各級各部門在行政調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對法律關系單一涉及單個職能部門的爭議糾紛,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最初受理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解決,必要時可報政府法制辦公室指定牽頭部門。對法律關系復雜的重大疑難爭議糾紛,可提前告知政府法制辦公室,由政府法制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協調配合,積極探索、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優化、整合調解資源,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在行政調解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可以邀請其參加,共同開展工作。人民法院在進行司法調解時,需要行政機關配合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