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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以來,全市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在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同時,全面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地表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環境管理和執法能力得到加強,生態建設穩步推進,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普遍提高,為全市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證。但是,我市當前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城鄉生活污水、垃圾和醫療廢物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地下水仍存在污染隱患,農村生態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排污總量增加與區域環境容量不足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制約了全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十二五"期間,由于減排指標增項、領域擴大、認定嚴格、減排項目工程推進難度加大,從2012年起省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綜合考核,我市環境保護將面臨更大的壓力和挑戰。因此,在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全市上下要進一步加大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切實把環境保護擺到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全面推進和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在加快發展中保護環境,在保護環境中推進經濟發展。
二、總體要求和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和第七次全省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緊密圍繞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以"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為主線,以污染物總量減排為重點,以強化環境監督管理為抓手,強化污染防治,積極為全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營造良好生態環境。
(二)總體目標。
1.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到2015年,實現全市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總量分別比2010年減少6.4%、7.9%、9.8%和3.8%的目標。
2.城鎮污水處理和垃圾無害化處理指標。到2015年6月底,全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以上,基本實現市區和縣城所在鎮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35%,所有重點建制鎮、環境優美鄉鎮和煤炭礦區建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每個縣均建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以上。2012年底,市區污水處理廠污泥實現無害化處理,縣城和鄉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實施減量化處理并妥善處置。
3.機動車環保標志指標。全面推行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積極實施"黃標車"淘汰工作,從2012年起,禁止外地"黃標車"轉入上牌。到2013年,實現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全覆蓋,汽車環保定期檢驗率達到80%以上,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發放率達到90%以上。2014年年底前,實行城區主要街道"黃標車"限行制度。到2015年6月底,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的大型載客、重型載貨運營"黃標車",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的其他運營"黃標車"。
4.環境質量指標。到2015年6月底,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5%以上,主要河流國控、省控出境水質達到國家要求。保持全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比例達到90%以上,城區主要交通干線噪聲控制在70分貝以內,區域噪聲達到功能區劃標準。
5.農村生態環境指標。蒙城縣和利辛縣啟動并完成省級生態縣建設任務。每年各縣、區要創建完成2個市級、1個省級以上生態村(鎮)和綠色學校(社區),并申報1個國家級生態村(鎮)。到2015年6月底,全市力爭創建完成1個國家級生態鎮,2個國家級生態村,1個省級生態縣,5個省級生態鎮,20個省級生態村,5個以上省級綠色學校(社區),30個以上市級生態村鎮;全市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40%以上,規模化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率80%以上,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不低于80%。
三、突出抓好環境保護重點工作
(一)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1.認真貫徹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抓緊編制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在編制過程中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于擬擴區的工業園區,要按照省政府的擴區意見,進行擴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于年內完成報批。鼓勵鄉鎮工業功能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建立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受理審批。
2.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加強對招商引資項目的環境預審工作,嚴禁引進涉及鉛、汞、砷、鉻等重金屬排放的項目、含有致癌、致畸污染物排放的項目以及排放惡臭污染物對周圍群眾有影響的項目。原則上,所有新建工業項目均應集中在工業園區或鄉鎮工業功能區建設,對在園區以外選址建設的工業項目,除要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環保規劃的要求外,須經建設、土地、環保、水利等部門預審同意后,方可開展前期工作。城市建成區內現有工業企業與城市總體規劃不符合的,要結合技術改造,逐步退城進園,禁止原址擴建。對新建項目要嚴格環評審批,嚴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水土保持、規劃選址、新改擴排污口許可等環評審批前置條件,切實做到"四個一律不批":即對于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一律不批;對于環境污染嚴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項目一律不批;對于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沒有總量指標的項目一律不批;對于選址布局不合理、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等敏感地區、群眾反應強烈的項目一律不批。
3.對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管。新建項目要按照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建設治污設施。對"三同時"落實不到位的建設項目,特別是未解決飲用水源問題、噪聲擾民問題、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未搬遷的,一律不予批準試生產或通過竣工驗收。探索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從源頭上督促落實"三同時"。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即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過程中擅自作出重大變更、未經環境保護驗收即擅自投產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項目管理部門、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二)強力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
1.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提升減排能力。嚴格建設項目總量指標前置審核,從源頭上減少污染排放;大力鞏固和提高現有4個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能力,確保提標達標;2013年底前,徹底解決老城區雨污分流問題,實現城區污水應收盡收和污泥的無害化處置。加大造紙、印染、化工、食品飲料等重點企業工藝技術改造和廢水治理力度,單位工業增加值排放強度下降50%。
2.強力推進新建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為確保"十二五"每年減排目標任務的完成,市、縣、鄉鎮"十二五"期間必須建成日處理能力不低于32萬噸的至少25座生活污水處理廠,其中市直2座,譙城區7座,渦陽縣5座,蒙城縣6座,利辛縣5座;2012年建成投運5座,2013年建成投運15座,2014年建成投運5座。
3.加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工程力度。積極推進清潔養殖技術,確保每年以30%的速度推進,2012年至少建設100家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工程,2015年底前建設1300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要全面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實現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嚴禁虛報規模化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的養殖存(出)欄數量。
4.加大對不達標車輛整治和淘汰力度。加快機動車環保檢測線建設步伐,對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實行強制報廢,并做好國家和省的核查核算工作。市政府適時出臺《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5.積極推進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三大體系建設,提高機動車和農業源減排監管能力。
(三)強化環境監管,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1.繼續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開展對工業園區、化學品生產及使用、危險廢物、畜禽養殖、化工、重金屬、造紙、白酒、中藥飲片等重點行業企業、重點區域和連片污染地區的隱患排查和集中整治。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和問題突出的企業,要采取最嚴格的環保措施加大懲治力度,要按照最嚴格的環保要求予以整改,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關停取締。建立化學品環境污染責任終身制和全過程問責制。健全化學品全過程環境管理制度,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監督管理,持續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實行部門聯動,加大對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的后督查力度。
2.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堅持環境監管分級負責制,嚴格落實"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責任制。繼續實行突出環境問題報告、監察情況月報和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告知督辦制。加大對重點區域、敏感行業、熱點環境問題的檢查深度和監管力度,遏制普遍性、高發性環境違法行為,提高查處、督辦效率。創新監管模式,繼續完善并推行包保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約談制,加強并改進對減排企業和市控以上重點企業巡查、督查、互查制度,定期召開突出環境問題整改推進會和環境監管專項工作調度會,探索建立環境監管長效機制。對超標排放、偷排及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等突出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要盯住不放,采取掛牌督辦、區域限批、行業限批、媒體曝光等措施嚴厲打擊。加強對企業在線監測設備運維和監管,規范和強化在線監測第三方運營,做好在線監測數據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和管理中的運用。在市控以上企業推行環境監督員制度,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舉報制度,及時公開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環保不達標企業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3.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開展全市飲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動態調查和評估,修訂完善全市城區、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方案。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工作,設置物理隔離欄。加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徹底清理一級保護區內與飲用水無關的設施,在二級保護區內加大污染源整治力度,保障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
4.全面提升輻射環境管理水平。強化放射源、射線裝置使用單位的安全許可和監督管理,增加檢查頻次。做好高壓輸變電及移動通信工程等輻射環境管理,確保輻射環境安全。
5.有效防范環境風險和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完善環境應急管理體制,提升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加強重點環境風險源及涉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固廢行業企業的應急管理,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完善市級應急實施方案,各縣、區政府和省控以上重點企業、重點風險源企業要制定可操作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響應能力,成立環保部門應急隊伍,培訓人員,市、縣(區)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配備必須的應急設備,加強與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聯動,組織聯合應急演練,建立一支訓練有素,具備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能力的隊伍。
(四)深入開展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積極落實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圍繞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確定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開展渦河綜合整治工作,加快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建設,按時完成年度淮河流域中央環保資金項目建設,加快治污項目建設,確保污染治理設施穩定運行,力爭"十二五"末水質明顯改善。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規劃執行情況"回頭看"工作。建立境內主要河流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聯防機制,強化重點時段水質監測分析,制定應急預案,完善預警機制。加強自動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做好水質自動站和空氣自動站維護工作,充分發揮自動監測網絡體系污染預警作用。
(五)積極開展城區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城市施工噪聲、揚塵的監督管理,控制惡臭、餐飲油煙和燃煤鍋爐污染,聯合有關部門集中力量開展專項整治。加快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項目建設,確保2012年10月底前投入運行。督促加大城區坑塘治理力度,加快渦河南岸、北岸截污工程進度。建立健全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實施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工業布局,從源頭上減少大氣污染負荷。加強對工業廢氣污染源的監督管理。2014年6月底前,做好細顆粒物(PM2.5)監測及工作。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提高大氣環境自凈能力,切實提高空氣質量。
(六)切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實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充分利用"以獎促治"、"以獎代補"政策,做好項目儲備、申報和實施工作。結合新農村建設、農村清潔工程和村莊綠化等工作,進一步整合涉農資金,加快實施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擴大連片整治范圍。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科學使用化肥、農藥和農膜,切實減少面源污染;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強農村地區工業污染防治;加強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著力解決農村突出的環境問題。強化礦產、旅游資源開發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生態保護,加強礦區和采煤塌陷區等生態脆弱區綜合治理。積極開展生態示范創建工作,市、縣(區)兩級政府將以"以獎代補"方式,對獲得省級和國家級的生態村(鎮)獎勵10萬元,對獲得省級或國家級的綠色學校(社區)獎勵1-3萬元,用于鞏固和提高生態創建成果所需的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支出。
(七)加快環保科技和環保產業發展。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環境科研體系,積極引進技術、資金和人才,促進環保科技快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建立促進環保技術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的激勵政策,研究開發利用符合我市產業特征的生態技術和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規范環保產業市場秩序。積極發展環保設施社會化運營、環境咨詢、環境監理等環境服務業,探索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試點。
(八)提高全社會環境意識。實施全民環境宣傳教育行動計劃。鼓勵使用環境標志和環保認證產品,倡導低碳生活和綠色消費方式。大力開展形式新穎、內容豐富、貼近工作、貼近實際、貼近公眾的環境宣傳教育活動,在城區主要街道、路口,高速路口設置大型環保公益廣告宣傳牌和電子顯示屏,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環境保護,努力構建社會化宣教工作大格局。
四、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體制機制
(一)加大環保投入和政策支持。各縣、區政府要把環境保護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適時增加同級環保能力建設經費。市財政每年安排污染減排目標管理考核專項資金和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和垃圾處理等設施建設給予資金支持。深化排污申報和排污費征收工作。按照污泥無害化處理要求,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和標準。強化水資源費等水利規費征收,積極引導使用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對重污染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二)加強環境保護機構能力建設。按照國家中部地區二級標準要求,全面推進環境監測、監察、輻射監管等環境保護能力標準化建設。逐步建立環境宣教和輻射管理機構,成立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機構,配齊環境監察、監測、信息機構人員編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探索在省級開發區和工業園區設立環保派出機構。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環境監察稽查機制。推進環境監測自動化建設,依法及時公開環境監測信息。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監督管理和運行維護,2012年啟動和推進重點污染源視頻監控。規范環境信息數據標準,完善安全保障體系。
(三)健全環境保護統一監管、協調合作的工作機制。構建政府領導的綜合協調機制,統籌環境保護的規劃區劃、資金投入、執法監督和信息等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環境行政執法,統一環境監測和環境質量信息。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制定節能減排綜合性政策。公安部門要牽頭做好機動車輛的強制報廢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黃標車淘汰和機動車尾氣減排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城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加快配套管網建設。農業部門要加強科學施用化肥、農藥的指導和引導,落實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措施,加強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經濟部門要嚴格行業準入,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加強工業污染防治,推進工業領域清潔生產的實施。商務部門要協助做好機動車拆解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要協助做好營運車輛的報廢工作。統計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減排工作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安全監管部門要在安全生產、職業衛生許可審批過程中嚴格審核,從源頭上減少對環境的危害。財政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對重點污染減排項目實行財政支持和"以獎代補",將環境保護列入本級財政支出重點并逐年增加。監察、國土、城管執法、科技、水利、林業、衛生、旅游、金融、供電等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和資源保護工作,共同推進環境保護事業。
(四)切實加強對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考核工作。
1.落實領導責任制。環境保護是政府的法定責任,各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市、縣(區)政府要堅持"月調度、季通報、年考評"的工作機制,及時解決環境保護熱點、難點問題。
2.強化目標考核。建立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市政府將根據與各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主要目標責任書和《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參考。
3.嚴格獎懲兌現。根據考核結果,每年對污染減排目標任務超額完成或完成的單位和企業予以表彰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實行"一票否決"。一是年度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2項沒有完成考核任務,或連續2年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1項沒有完成考核任務,或規劃期截止年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1項沒有完成考核任務的;二是年度轄區內排污單位引發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2起以上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三是對轄區內重點工程未按目標責任書要求完成任務,影響污染減排的。對"一票否決"的縣、區和單位,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所有年度評先評優活動的資格。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考核的地方,實施區域限批,暫停審批該地區除民生工程、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外的項目,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明確責任、分工和進度要求,認真落實本意見。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