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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年代大規模征地拆遷以來,我區的拆遷工作一直是由區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簡稱:拆遷辦)負責實施。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拆遷工作有序推進,為全區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區的拆遷工作管理機制與隊伍建設方面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視的缺陷。
1、機構隊伍不健全。我區拆遷辦原是年設立的事業單位,在年根據市編委寧編字()7號文已被撤銷事業單位資格。撤編后由于工作需要,拆遷辦仍作為區政府的直屬單位繼續存在,但對外已無合法的身份。年,為了落實市政府61號文,拆遷辦成為取得本區征地拆遷安置資質的唯一單位。這就出現了拆遷辦“有資質無執照”,而區內其他拆遷公司“有執照無資質”的尷尬狀態。另外,拆遷辦工作人員大多是抽調人員,組成成分復雜。據調查,在拆遷辦現有的53名工作人員中,有公務員、撤編前工作人員(現身份不明)、部門抽調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和勞務輸入人員等不下8類人。復雜的人員背景、臨時角色的工作心態、參差不齊的個人素質再加上長期以來的粗放型管理,造成拆遷辦與其所承擔責任不相適應。
2、拆遷操作不規范。突出表現在:一是拆遷實施與監督管理職能不分。在實際運作中,拆遷辦是拆遷實施與監督管理兩個職能、一套班子,拆遷人員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拆遷工作人員往往從拆遷調查、房屋評估到拆遷安置補償“一竿子到底”,拆管不分的現象催生了腐敗現象的發生。二是個人評估裁量權過大,缺少有效監控。現行的拆遷評估方式是由個別拆遷工作人員包干包戶,走一戶、談一戶、簽一戶。由于補償標準的政策空間相對較大,拆遷對象情況各不相同,這使得在拆遷評估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拆遷具體補償內容不透明、缺監督,造成了拆遷工作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這是目前拆遷領域“潛規則”盛行、“拆托”猖獗背后的主要原因。尤其在工企單位拆遷時常因此出現權錢交易、虛構項目騙取補償的腐敗“弊案”。
3、結余資金管理無序。據了解,歷年來我區在承擔省、市項目拆遷上積累了不少資金,但如何合法、合規、合理地使用好這些資金卻沒有出臺相關的規定。由于結余資金的無序使用,甚至出現為了給被拆遷的街道和村補助一些“拆遷辛苦費”不惜弄虛作假,讓村干部為集體“冒領”房屋拆遷款,留下很大隱患。
為使拆遷工作更加規范有序,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區拆遷工作管理機制提出如下建議:
1、打造穩定的拆遷工作專業隊伍。目前,拆遷辦的工作職能事實上就是代表地方政府在執行相關政策。因此研究解決拆遷辦性質與編制,確立其合法身份是當務之急。同時,鑒于拆遷工作政策性強,業務要求高,需要具備相當的經驗,因此,要對現有的拆遷辦人員進行梳理,逐步解決借用與調用人員去向,通過招考吸引專業人才并解決臨時聘用人員身份。參照公務員管理模式,實現同工同酬,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建立競爭考核機制,加強精細化管理,打造穩定的專業化骨干隊伍。
2、建立良好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一是探索實行“前場、后場”工作制度。“前場”人員負責拆遷具體實施,有經驗的老同志作為“后場”進行業務指導與工作督察。兩支隊伍既獨立運作又相互制約,還可互相輪崗。有了這樣一支評估“質檢員”隊伍,可以減少個人在評估中執行政策標準的自由裁量權,變拆遷評估個人行為為集體行為,堵死個人與工企單位之間權錢交易的途徑。二是建立備案制度。將每戶拆遷估價情況、補償裁量變化數額及原因、經辦人進行備案,完善手續,杜絕評估違規漏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三是參照其他地區經驗,逐步嘗試聘用資質優、信譽好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保證拆遷評估的獨立、客觀、公正、合法。
3、制定科學合理的拆遷資金管理辦法。認真研究相關政策,合法、合規、合理地使用拆遷結余資金。要在全區層面統一規劃、組織實施,杜絕拆遷結余資金的非正常流向,將有限的資金用于地區的公益事業,用于改善民生,用于提高拆遷群眾的安置水平和生活品質。
4、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一要著重加強拆遷辦黨、團組織的建設,切實承擔起黨員教育管理的責任。選拔高素質的黨務工作者,完善流動黨員管理機制,探索出一套緊密聯系借用人員原單位黨團組織的黨建工作體制和黨務工作機制。二要使拆遷辦基層組織生活常規化,按照有規劃、有制度、有載體、有實效的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知識、職業道德、廉政建設等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