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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檢查(簡稱督查)工作是推動政府系統全面落實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關鍵環節,是促進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執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動作風轉變、保證政令暢通的必然要求。為了進一步保障全區經濟轉型升級,加強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打造“五星級”服務型政府,推動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落實,特制定本意見。
一、督查工作目的
圍繞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堅持突出重點、服務全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推動政府系統督查工作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維護政令暢通,確保各項決策部署落實到位,為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督查工作范圍
下列事項,列入全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范圍:
(一)決策督查
1.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2.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會議、文件的貫徹落實;
3.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二)專項督查
1.上級領導和區委、區政府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
2.人代會、人大常委會決定和決議的落實以及人大代表建議的辦理;
3.區政府專題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4.政協全會、政協常委會決議的落實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5.各級“領導信箱”來信、領導交辦人民來信的辦理;
6.區政府各項制度的執行;
7.區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需要專門督查的事項。
三、督查工作原則
全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開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
(二)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了解、反饋和處理問題。
(三)注重實效原則。從有效解決問題入手,圍繞全區中心工作、區領導關心的重點問題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及時進行督查、反饋,確保質量,努力使督查事項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四)分級負責原則。督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區政府辦公室根據督查事項及其涉及的范圍,把各項督查工作任務及時分解下達給各有關職能部門、街道和單位,實行逐級負責,分級辦理,綜合管理。
四、督查工作方式
(一)領導督查與職能部門督查相結合。對區委、區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根據需要,可由區政府領導親自督查。區政府辦公室作為督查職能部門,按照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有結果的要求,切實抓好全區政府系統的督查工作。
(二)重點督查與一般督查相結合。督查工作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主要預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區政府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等重大事項進行重點督查外,要充分發揮部門職責,對事關全局發展的相關工作開展經常性督查,及時了解和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區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三)政府督查與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督查相結合。區政府辦公室在對有關事項進行督查時,可根據需要,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以增強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和權威性。
(四)政府督查與行政效能監察相結合。監察部門要主動配合,積極參與政府督查工作,圍繞優化發展環境、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加大行政效能監察力度,切實解決辦事拖拉、效率低下等問題。
五、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項的提出。圍繞督查工作范圍,對需要落實的工作任務,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督查建議,明確具體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及相關辦理要求。
(二)督查事項的辦理。一般采用以下三種辦理方式:
1.交辦。對承辦單位明確的督查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下達給相關承辦單位辦理。
2.會辦。對任務交叉或涉及幾個部門、街道、單位的督查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牽頭,協辦單位配合辦理。
3.自辦。對個別不宜交其他單位辦理或區政府領導明確要求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辦理。
(三)督查事項的催辦。對交辦、會辦的督查事項,區政府辦公室要及時跟蹤了解辦理情況,采取函查、電話催辦、實地督辦、暗訪核查等形式適時進行催辦,確保工作進度和質量。
(四)督查事項的反饋及匯總。督查工作要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交待。每一項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辦理結果。區政府辦公室要及時匯總并報區政府領導閱示,必要時以編發《督查通報》等形式下發。
(五)督查材料的歸檔。督查事項辦結后,督查人員按文書處理要求,將有關材料整理立卷,定期做好匯總統計和歸檔工作。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增強工作意識。各部門、各街道、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督查工作的認識,切實把督查工作作為轉變工作作風、推進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區政府辦公室要增強督查意識,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區領導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時提出開展督查建議,提供需要督查的內容、重點和方式。各承辦單位要增強辦理意識,在接到督查事項后,要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時研究辦理方法,認真組織辦理工作。
(二)明確辦理時限。督查事項下達后,原則上急件要在3天內辦結;非急件要在15天內辦結,難度較大的不得超過30天辦結;有具體規定時限的,按照具體要求辦理。承辦單位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的,要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說明理由和辦理進展情況,并抓緊組織辦理。
(三)提高辦理質量。承辦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認真辦理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督查事項后,將辦理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并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后報送。辦理情況報告要求過程完整、實事求是、文字簡練、格式規范。對不符合要求的辦理事項,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堅決克服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報喜不報憂等現象。
七、督查工作組織領導
(一)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推進,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督查事項的提出、交辦(自辦)、催辦以及對辦理結果的匯總、報告、通報。
(二)各部門、各街道、各單位負責承辦督查事項的組織實施并反饋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明確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并明確有關科室或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督查任務的貫徹落實工作。
(三)重視和加強督查系統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業務培訓和勤政廉政教育,定期總結交流經驗,不斷提高全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整體水平。
(四)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加強對督查落實工作的考核評比,把督查落實情況納入區機關效能考核范圍。對辦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敷衍推諉、不負責任、不按要求辦理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或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