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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省級電力市場交易的相關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其中電力交易機構即為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試機構負責安全校核、電力調度、系統實時平衡職責,目前是由各地電網企業承擔。當前,各地輔助服務市場尚未真正建立,因此,真正參與交易的主體主要是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網企業及電力用戶。本文就省級電力市場交易結算的幾種不同的模式做簡要分析。
關鍵詞:省級電力市場; 交易結算; 電網
一、交易結算模式一及其核算場景
該交易模式由交易中心協同調度機構根據交易執行結果提供結算依據,由電網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并負責電費催收,保障交易資金安全。當各項費用全部計算清楚后,由電網按最終計算結果一次性與相關主體產生資金往來。(如圖1所示。注:圖1中箭頭正向表示資金流向,反向即為發票流向以下各圖示同)。市場主體間交易的具體核算處理如下。
(一)電網與購電側主體間的結算電網與用戶:直接參與市場的大用戶,由電網企業直接與其進行電費結算,其價差電費由電網企業在其應繳電費中抵扣。與售電公司有委托協議的用戶按照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三方合同約定向電網企業繳費,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按16%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電網與售電公司:電網公司按實際購售電合同履行情況,向售電公司支付或收取價差電費,售電公司向電網公司開具或獲取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如果售電公司可以開具發票,是按電力銷售適用16%的增值稅稅率,還是按咨詢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或按中介服務處理,存在爭議。
(二)電網與發電企業間的結算發電企業按照交易結果從電網企業獲取上網電費,向電網企業按16%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交易結算模式二及其核算場景
該交易結算模式與模式一的區別在于,售電公司進一步區分為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與獨立售電公司。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電力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而獨立售電公司保持電網向用戶收費并開具發票的方式不變。2016年5月,發改委《關于重慶市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本模式系根據此答復搭建(如圖2所示。注:圖2右側虛線框內所示結算方式即模式二與模式一的區別所在。)
三、交易結算模式三及其核算
場景與交易模式一的重要差別在于,售電公司的盈虧由其自行與其用戶結算,自行承擔催收責任和欠費風險(如圖3所示)。市場主體間交易的具體核算處理如下所述。
(一)電網與電力用戶間的結算電網公司與電力用戶:電網企業統一向用戶收取電費,適用16%的增值稅稅率。需要注意的是,電網向由售電公司的用戶收取電費時,是按售電公司與發電廠所簽合約價執行,至于用戶與售電公司所簽協議價與用戶實際向電網公司支付價間的差異,由用戶與售電公司二者間另行處理。電網與售電公司間有電力輸配、計量等交易往來,但不產生直接的結算關系。售電公司僅跟用戶結算,向電力交易中心支付服務費。
(二)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間的結算按目前規定,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以及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可有結算權。有配電網經營資質的售電公司可比照電網企業與用戶間的電力交易結算處理,按銷售業務向用戶開具16%的增值稅票;沒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跟用戶間交易的性質與如何開具發票問題,需綜合考慮雙方交易方式與交易合約的不同,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
(三)電網與發電企業間的結算發電企業按照交易結果從電網企業獲取上網電費,向電網企業按16%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交易結算模式四及其核算場景
該交易模式由電網直接算清結果,一次性向電廠和用戶收付電費,但售電公司的盈虧自行與其用戶結算,自行與電廠結算,相應的收費主體就自行承擔催收責任和欠費風險。結算流程如圖4所示。市場主體間交易的具體核算處理如下。(1)電網與電力用戶及電廠間的結算。與上述模式二相同,需要注意的是,電網向電廠結算時,是按電廠與電網間的上網價;電網向由售電公司的用戶收取電費時,是按售電公司與發電廠所簽合約價執行,均適用16%的增值稅稅率。(2)售電公司與用戶間的結算。與模式二相同。有配電網經營資質的售電公司可比照電網企業與用戶間的電力交易結算處理,按銷售業務向用戶開具16%的增值稅票;沒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跟用戶間交易的性質與如何開具發票問題,需綜合考慮雙方交易方式與交易合約的不同,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3)售電公司與電廠間的結算與稅收處理。是委托代銷、買斷銷售,還是僅提供中介服務,取決于雙方合同訂立情況。
作者:王冬法 單位: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