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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展開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從整個社會層面上來理解,市場不是一個純經濟學上的概念,而應將其視為人們有自主選擇機會的社會狀態。換言之,就是人們可以憑借自己的理性活動自主地選擇從事某種行為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社會狀態。市場經濟也不僅是一種經濟形態和經濟運行模式,同時也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所采取的一種生產方式、交往方式和文明方式。而現代市場經濟作為一種生產方式、交往方式和文明方式,對社會信任的不斷發展完善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第一,現代市場經濟對經濟主體的獨立地位的確立從客觀上推動了社會信任的建立。
與前市場經濟相比,市場經濟作為人類經濟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這已被歷史的實踐所證實,并成為我們的共識。與此相聯系,市場經濟對于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信任的不斷完善,同樣是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眾所周知,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人們之間是金字塔式的等級關系,社會通過強制力保護等級制度及其對財產的任意占有和使用。而在市場經濟的市場中,每一個參與市場活動的人都是有著自主權利的主體,人們之間的關系是自由、平等的,彼此有著對等的權利和義務,公平競爭地參與市場活動,享有相互對應的公正的權利與義務,從而熔解了自然經濟社會遺留下來的人身支配關系和奴役關系。也就是說,市場經濟使每個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都成為具有獨立利益、獨立目標、獨立價值追求的真正意義上的主體,他們可以自主地使用屬己的生產資料并決定經濟行為,并對自己的活動承擔道德與法律的責任,從而形成了有一定經濟基礎支持的經濟領域的獨立個體。因此,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為人們之間的社會交往關系提供了客觀的價值尺度,把人從過去的自然經濟時代的超經濟的人身依附關系中解放出來,把個人從以往等級的社會身份中分離出來。不僅如此,市場經濟也破除了計劃經濟中人為的分割和封鎖,使市場走向開放。全面開放的市場日益強化著國家之間、民族之間、部門之間、生產經營單位之間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與合作,從而使人在平等的多層次的交往中形成較為豐富的社會關系,同時獲得了自由發展的機遇。市場經濟打破了血緣、地緣對個人的限制與束縛,使人們的流動性增大,個人的自主性、獨立性不斷增強,人們不必再長期依附于某一個特定的地方,而是可以有所選擇并建立起更廣泛的社會聯系,人的存在模式必將經歷從“家庭人”、“單位人”向“社會人”的過渡,而越來越成為“社會人”。也就是說,市場經濟所帶來的現代社會是一個回歸到哈耶克所謂“擴展秩序”的過程中的社會,人們已經從被毫無彈性的制度焊接在組織的網絡中解脫出來,不再只是按照組織系統為其規定的方式進行行為或思想。在這樣一種開放、多元的社會環境下和自主自愿的契約關系中,真正意義的主體間關系即平等的主體之間對彼此主體地位、利益、權利給予理解和尊重,以及在相互溝通、相互理解中形成的對雙方都有效的原則和規范,才被真正確立起來,這是形成人類社會共同感的根本前提,也是社會成員相互信任關系建立的真正前提。它是一種自主性責任性的信任,而不是過去的義務性的被動性的遵守規范,這就從客觀上推動了社會信任的建立。
第二,市場經濟培養鍛煉提高了主體的責任心和風險意識,也養成了主體必須學會信任別人與生人打交道的能力以及知法懂法用法律保護保護自己合法權利的能力。
隨著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迷失在國家迷霧中的多元利益主體重新獲得自我發現,被泯滅的權利意識亦因利益的不斷刺激而被喚醒并逐步發育成熟。然而權利與責任是辨證統一的,沒有無權利的責任,也沒有不承擔責任的權利,權利總是內在地包涵著連帶著相應的責任,只想享受權利帶來的自由和好處,而不愿負擔義務和責任的“自由騎士”,不會成為現實的權利主體。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經濟自由權利和政治自由權利的普遍享有,從責任的角度意味著個人一旦有了自由選擇的權利,就必須自己為自己選擇的結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再將自身行為的責任推給集體、國家和社會。具體說來,在經濟領域,個人有了經濟的自由選擇權利,就要自己承擔經濟的風險:個人經營失敗,不論有多少客觀原因,政府也不再有責任伸出援助之手,而只能自己吞咽破產倒閉的苦果;合作合資不成功,政府不會去承擔責任,甚至連出面調停的角色都不會充當。在政治領域,個人在享有政治自由權利的同時也要對自己的政治選擇負責:既然政治權力的承擔者都是通過公民選舉產生的,那么對于這些掌權者所做出的政治選擇,無論其適當與否,選民都不能完全推脫自己的責任。在社會領域,個人自由選擇機會的增加使得個人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樣,一個人的從業、收入、醫療、住房、養老等工作和生活的幾乎一切問題都完全依賴于工作單位加以安排和解決,而必須對自身生活的保障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文化領域,個人在文化創作方面的自由權利,也使得個人必須對自己創作的文化作品及其所負載的信息傳播行為承擔責任。對于個人來說,這種責任無疑是一種沉重的壓力,但同時也是一種強大的推動力,它反向強化了人的風險意識,也鍛煉了責任主體知法懂法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利的能力以有效規避風險從而在陌生人社會建立信任關系的能力,這也對社會信任的建立和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和正強化作用。
第三,市場經濟使得交往普遍化,節約交易成本的內在要求對社會信任提出了普遍的要求,促使了信任的供給。
現代市場經濟作為人類社會發展不可逾越的必經歷史階段,使人的生存方式和交往方式發生了根本改變。在非市場經濟的自然經濟條件下,人們之間的交往方式是基于血緣或類血緣(地緣、職緣)共同體基礎上的,這種交往方式的狹隘性決定了人們之間的交往關系只能是一種如馬克思所說的“人的依賴關系”。因此,傳統社會人的日常生活總是要受到“在場”的域際性活動的支配。而進入市場經濟社會后則是通過對“缺場”活動要求的培育,將人的活動日益地從地方性場景中“提離”出來,放在了一個脫域的環境中。特別是通過人的交往手段的革命,從根本上動搖乃至否定了傳統的熟人間的社會交往方式,將人們置于一個廣袤無垠的超越交往活動具體場所限制的,并跨越距離時空分離基礎之上的交往世界之中。在這種“缺場”的全球背景下,社會成員之間的交往與互動并不要求每一個人與世界上所有他人面對面的“在場”直接交往,而是通過信息化的媒體符號標志系統的不在場的“在場交往”。這種時空分離基礎上的交往方式的改變,擴大了人際交往的空間與范圍,使得交往普遍化,“相逢何必曾相識”成為了活生生的現實。這是現代人個體社會化程度提高的標志,它為人的社會關系的豐富和全面發展創造了優越的現實條件。但與此同時,節約交易費用的問題提到了議事日程。而如上所述,社會信任度與社會交易成本之間成正比關系,高度的社會信任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提高社會運行效率、節約交易費用的最有效途徑,這就決定了建立高信任度的社會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進而促使了信任的供給。
第四,講求信任和誠信是自由競爭和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法則自發作用的必然結果。
市場經濟機制的有效運作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推動的,是憑借競爭來完成其資源配置優化功能的,而市場經濟中的競爭是全面、持續和公平的,即所有參與競爭的主體都必須承認和接受競爭的規則,不允許任何人憑借社會特權取得收益“附加權”和虧損“豁免權”。競爭對市場主體既是壓力,又是動力,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社會信任的自動供給機制。這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方面,競爭是推動個體不斷前進的一種巨大精神力量,它充分調動起人們的智慧和潛能,有助于其樹立必要的自信心。而自信無疑屬于信任的一個層面,即信任自我。何謂自信呢?自信,是人對自我的一種肯定。自信心就是積極地、有效地表達自我價值、自我尊重、自我理解這些內在情感。它是人的內在的力量與品格,它往往使人保持一種“心理的自由”和永不枯竭的進取心和創新精神,而這也正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法寶。另一方面,市場競爭是公平的競爭,是在規范的經濟秩序中進行的。它對人們的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約束,要求信息公開、遵守游戲規則,拒絕欺詐,排斥投機取巧,鄙視一切不守信用的行為,這些都自發地促進了社會信任的提高。誠如美國倫理學家R.T.諾蘭所指出的:“沒有不斷的競爭威脅,生產者就會固步自封,其產品就會以次充好,他們也就再無降低商品價格的積極性。競爭是對自由道德意識的強烈刺激,它鼓勵而不是阻止個人對其行為負責,培養一種切實可行的責任體系,并給人強加一種道德責任感,以作為維持生活標準的一種條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規范的自由競爭市場中,擁有最終的“裁判權”的是廣大消費者,而消費者只會把貨幣“選票”投給最誠實守信、貨真價實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所以他們之間的競爭從本質上看正是在競爭消費者對他們的信任,競爭誠實守信。這樣一來,誠實守信就會從大多數市場主體在自由競爭中被迫做出的一種被動選擇和被動接受變成他們戰勝對手贏得競爭優勢的有力武器和自覺行動。由此可見,市場經濟競爭機制不僅會產生對信任的強烈內在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形成信任的自動供給機制。
第五,市場經濟促使了各種規則的完善,使得系統信任成為可能。
相對于前市場經濟而言,市場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形態,它以經濟主體多元化、經濟關系契約化為特征、以競爭為基本的運行機制;它排斥行政權力的直接介入卻又不能缺少國家的宏觀調控與管理。市場經濟的這些特點,客觀、內在地要求有一種以平權和公平為特質的運行規則,來確保它得以順利建立和正常運轉。而能夠擔此重任的運行規則,只能是產生于現實經濟生活卻又與現行經濟活動密不可分的法律制度。從此意義上講,現代市場經濟是規則經濟,或者進一步說,現代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嚴格地說,是法治經濟。也就是說,市場經濟的一切經濟關系、經濟活動和市場主體的行為都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規范并依靠法制的完善、強化和有效實施來加以引導、規范、約束與矯正,這正是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各種規則各項法制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動因。而日益完善的各項規則制度為使系統信任成為可能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正如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一書中所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