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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學院學報》2016年第3期
摘要:
在公安系統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可以使公安各項工作的法治化過程中受到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法治化這一“方向標“的引領,并成為法治公安建設成效的”觀察儀“和”“監測器”,適時防止、預警、糾正公安執法破壞法治現象的發生。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構建的核心要素包括構建的基本原則、規范標準、深化基本內容三個方面;構建法治公安指標體系的正當程序要求則包括中立性、參與性和公開性等。
關鍵詞:
法治公安;治標體系:正當程序
機關深化法治建設,是有效應對復雜維穩形勢、不斷提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能力的客觀要求,是著眼公安事業長遠發展、深入推進“四項建設”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切實提升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有力抓手,是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著力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根本保障。基于此,論文將從指標體系構建的基本原則、量化指標體系規范標準、深化指標體系基本內容三方面闡釋法治公安指標體系的核心要素,并重點論述了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構建的中立性、參與性、公開性等正當程序基本要求。關鍵詞: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正當程序近年來,公安機關以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為載體,以解決突出執法問題為切入點,以細化執法標準、優化執法管理、強化執法監督為著力點,全力推進公安機關法治建設和執法規范化建設,有效提高了依法履職能力,公安機關執法權威明顯提升。而公安機關深化法治建設,則是有效應對復雜維穩形勢、不斷提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能力的客觀要求,是著眼公安事業長遠發展、深入推進以“基礎信息化、警務實戰化、執法規范化、隊伍正規化”為主要內容的“四項建設”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切實提升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有力抓手,是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著力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根本保障。但如何構建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成為當下的熱點和難點,在此我們試圖從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構建的原則,規則要求、基本內容和程序要求等方面進行必要闡釋,以期引發更多學者關注,共同完善法治公安建設的指標體系。
一、構建法治公安指標體系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和推動者,承擔著大量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職責,肩負著維護社會大局、保障廣大人民安居樂業的歷史使命。為此,公安機關必須當好主力軍,做好踐行者,大力深入推進法治公安建設,從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堅強的后盾。“法治公安建設,從狹義上理解,即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執法辦案工作的規范化建設;但從廣義上理解,應當為公安機關以‘偵查破案’為中心、以‘訴訟庭審’為標準、以‘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追求的整個警務工作的法治化建設,其作為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對公安工作產生深刻而久遠的影響。”1因此,從廣泛意義上分析,法治公安建設的核心概念包括“偵查破案”、“訴訟庭審”、“公平正義”等。而如何衡量公安機關的法治化建設是否以“偵查破案”為中心、以“訴訟庭審”為標準、以“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追求,則必須構建一套相對完整的指標體系,唯此才能使公安機關的法治化建設有標準,公眾對公安機關的評價有依據。令人可喜的是,一些地方的警察執法“權力清單”為我們進行理論研究提供了必要參照。如西安警方曬出“權力清單”指標體系,重點圍繞與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治安、交警、消防、出入境等7個警種列出94項權力清單,其中治安管理服務42項,戶政管理服務27項,交通管理服務10項,消防安全管理5項,出入境管理服務4項,網絡安全管理4項,其他公安業務2項。可見,公安機關公開曬“權力清單指標體系”,能夠最大限度防止公安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更大限度地維護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事實上,早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強調“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以期實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01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梳理出法治政府執法的衡量標準包括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完備,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憲法法律嚴格公正實施,行政權力規范透明運行,人民權益切實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等指標體系。具體到公安機關探索制定行業性的“法治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可以找到破解一度存在“以GDP指標論英雄”,“以單一社會指標考核標準論優劣”,“以經濟考核指數論升遷”的考評難題;同樣,在公安系統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可以使公安各項工作的法治化過程受到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法治化這一“方向標”的引領,并成為法治公安建設成效“觀察儀”、“監測器”,適時防止、預警、糾正公安執法破壞法治現象的發生,維護國家憲法法律的統一尊嚴權威。為此,本文所界定的法治公安建設指標體系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指標組合,用其可以表示公安機關執法系統的發展趨勢,目的在于尋找一組具有代表意義,同時又能全面反映系統各方面要求的特征,通過指標組合使社會公眾對法治公安建設整個系統有一個定量或定性的了解。
二、構建法治公安指標體系的核心要素
公安部印發《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全面建設法治公安的決定》強調以建設法治公安為目標,從提升依法履職能力、完善執法制度體系、改革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執法辦案行為、加強執法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全面建設法治公安,不斷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提出“著力建設法治公安,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并從完善執法辦案制度、執法司法銜接機制、執法責任制、人權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規范執法權力運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系列改革舉措。這些文件和決定為構建法治公安建設指標體系提供了制度性依據和保障。基于此,論文將從指標體系構建的基本原則、量化指標體系規范標準、深化指標體系基本內容三方面闡釋法治公安指標體系的核心要素。
(一)把握指標體系構建基本原則
1.系統性與層次性原則
法治公安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應該依據系統的概念對法治公安進行剖析,盡可能提煉出能夠全面反映法治公安水平的指標,保證構建的指標體系的全面性、完整性。同時,法治公安建設指標體系還應具有層次性,根據一定的邏輯關系對底層指標進行綜合,形成高一層次的指標及一個金字塔型的體系,從而保證指標體系的直觀性。
2.可操作性的原則
在建立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時既要以理論分析為基礎,又必須考慮到可操作性和對現實資料的獲取。為此,“要確保指標易操作,就需要按照年度工作的要求,或者制度建設的階段性特征,準確選定循序漸進的指標,體現指標的連續性”2;考慮法治公安建設指標值的測量和數據搜集工作的可行性,在確定指標時盡可能使用客觀指標及可行性統計指標。
3.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
法治公安建設指標體系中各項指標應當是客觀指標與主觀指標的有機結合。一方面,法治公安建設的所有指標應盡可能量化,確保其可操作性。尤其對那些客觀指標,應當盡可能采用客觀統計數據;另一方面,對于那些難以量化的指標,則盡可能對其進行定性描述,從而確保所有指標既具有可計量性、可操作性,又能使指標體系在同一時期內對不同地區的法治公安建設具有普適性。
4.全面與特色相結合原則
法治公安建設指標體系中所選的各項指標應能反映公安機關法治化發展過程的各個方面,能從不同角度反映法治公安建設的主要特征和發展狀況。同時,由于法治公安建設指標眾多,不可能將所有指標都涵蓋在宏大的各項指標中,因此對于法治公安建設指標的選取還應考慮其特色性和優先性。
(二)量化指標體系規范標準
公安機關實行執法指標體系的目的是確保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有效推行,執法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基本建立,執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為達到此目的,法治公安建設指標體系設計要注重依據性、可操作性、實效性;科學設定一、二、三級指標的基本分,形成分值體系;明確加分和扣分事項;根據法治公安指標體系及考核標準實施進程,定期“法治指數”。以山東省公安廳在網上公示“權力清單”為例,3其中,省級保留的行政權力26項,其中涉及交警執法的有20項,包括檢驗體內酒精、機動車強制報廢、拖移機動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偽造機動車號牌、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的處罰等。市、縣(市、區)屬地管理130項是省市縣共有由市縣屬地管理的事項,計入省級部門權力數量,主要涉及公安執法,包括治安調解、強制傳喚、收繳槍支、對與案件有關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進行扣押等,每一項公安行政權力都明確項目名稱、權力類別、實施依據、實施類別、承辦機構等要素。四川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牽頭組織廳屬有關部門和市縣兩級公安機關,對省市縣三級公安行政權力事項進行清理優化,形成了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行政權力清單,明確了公安民警執法的權力范圍。其中,省級公安機關共有行政權力事項151項(含行政處罰73項、行政許可10項、行政強制11項、行政檢查44項、行政獎勵12項、其他行政權力1項),市級公安機關1136項,縣級公安機關1130項。4為此,量化法治公安建設指標體系的規范標準,可以從完善執法體制、執法主體合法、執法工作機制健全、執法行為合法適當等方面著手。具體在完善執法體制方面,必須深化公安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層級公安機關的事權和職能界定執法權限,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整合執法隊伍,提高執法效率;規范和拓展相對集中公安處罰權等。在規范執法主體舉措方面,嚴格公安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嚴格執行公安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公安執法人員均為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同時必須處理好輔警等非公務人員從事執法工作的情況。在公安執法工作機制健全方面,進一步完善公安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公安執法協調工作制度,及時解決不同執法主體之間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嚴格執法協調意見、決定的執行和監督;健全公安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健全公安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完善公安執法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區域、不同執法領域、不同部門之間公安執法協作、聯動、信息共享機制,增強執法合力,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效果。在執法行為合法適當方面,強調公安執法程序正當、執法決定合法、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大力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
(三)深化指標體系基本內容
1.完備的警察執法法律規范體系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用了30多年的時間制定了243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規,9700多部地方法規,體系雖不完備,但已經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警察這一特殊行業而言,公安部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修訂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23件部門規章,制定了29萬字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等一批基層急需的執法制度,了有關“巡邏盤查”、“現場處置”、“涉案財物管理”等執法重點環節的330余件規范性文件。各地公安機關緊密結合執法實際,制定了一大批操作規范。但我國目前也面臨著尚無實踐急需的懲治恐怖活動、有組織犯罪和網絡犯罪的專門立法的問題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則需要結合新的治安形勢和任務要求修改完善的任務。因此,構建相對完備的警察執法法律規范體系,使警察在日常的執法行為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是實現警察執法法治方式的邏輯起點。
2.高效的警察執法法治實施體系
這些年我國公安系統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在法律執行層面,一些警務人員的能力水平不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而高效的警察執法法治實施體系應當具備憲法權威的神圣性、法律體系的嚴謹性、執行程序的法定性、違法后果的必定性、執法過程的透明性、救濟渠道的暢通性、監督機制的有效性、法治隊伍的可靠性、普法教育的全面性、考核評價的激勵性等基本要素。5警察機關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公安執法體制;進一步完善警務行為的法律制度體系,促進整個警察法律體系嚴密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確保運用法定程序規制一切警察權力、保障公民合法權利,對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為均追究其相應責任。建立警務行為的信息平臺和公開機制,保障相對人的知情權,推進警察決策公開、執行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切實保障公民各項合法權益。
3.嚴密的警察執法法治監督體系
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精神,必須加強對警務決策的監督,健全警察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警察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警察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警察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當前,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有紀委、監察、督察、審計的監督和法制部門執法監督等多種形式,但存在著監督權分散的狀況,難以形成監督合力。為此,必須進一步嚴格過程監控。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歸口法制部門統一法律審核制度,按照公安部“統一審核、統一出口”的要求,對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各辦案所隊辦理的所有刑事和行政案件,統一歸口由各級公安法制部門進行審核,努力實現對執法辦案活動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進一步深化執法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繼續推進警察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網上執法告知服務、群眾滿意度評價等系統的規范應用,進一步加快執法公開步伐,全面公開公安行政復議文書,全面推行刑事不立案文書網上公開,進一步提高執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4.有力的警察執法法治保障體系
警察執法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包括警察法治化的人才隊伍建設;法律糾紛、爭議化解機制;公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之間的銜接機制。關于警察法治人才隊伍建設方面,要健全警察執法隊伍建設,“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確保警察隊伍政治可靠,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素質可靠,有職業道德水準和業務工作能力;組織可靠,暢通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推進警察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關于法律糾紛、爭議化解機制方面,要“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6關于公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因此,“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上海(不應只提上海)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7關于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之間的銜接機制,必須統一到社會主義法治框架體系中,努力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嚴整和諧。
三、構建法治公安指標體系的正當程序
(一)指標體系構建程序的中立性
程序中立最基本的標志是決策者的不偏不倚,這一點在當下法治社會中已被普遍認同。具體到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構建的程序中立,要求在指標體系構建程序中,必須在參與主體各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努力設置各種可能的條件保證當事人受到同樣的對待,努力保證進入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構建程序中的不同主體均有同等機會,有足夠的機會和權利能夠為自己的主張辯護;要求決策者作出具有法律意義的決定均必須有嚴格的理由論證,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決策者在作出具有法律意義決定時不能因為當事人身份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二)指標體系構建程序的參與性
公眾參與既是基于法定的基本權利,也是社會治理理論與實踐的現實需要。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目的是為了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其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8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構建的參與性是指受警察權力運行結果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警察權力的運行過程,表達參與主體的不同意見,并對警察權力運行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因此,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構建的參與性強調的是參與警察權的運行過程,而不是相對主體簡單的“出席”、“到場”或“參加”。并且,不同主體參與過程實際上又是不同主體之間形成互動的過程,從而保證權力主體與相對人的意志得以溝通和交流。因此,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構建的參與性是“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創造性,承認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體性,明確私人參與行政的權利和行政主體的責任義務,共同創造互動、協調、協商和對話行政的程序和制度。”9
(三)指標體系構建程序的公開性
英國有一句古老的箴言:“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我國有關行政執法公開內容在《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規定,正在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試擬稿)》第5條專門設立了行政公開原則。警察行為公開即警務行為“程序的每一個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程序主體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10能夠保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行政執法的知情權。正如羅爾斯所言:一個不言而喻的命題是,任何法律實體權利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程序權益予以保障,則立法賦予再多的法律實體權利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當前,我國就加快法治公安建設的決議做出了“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11等決定。為此,法治公安指標體系構建必須通過媒體報道、網絡等方式方法將其執法啟動程序開始的日期、執行程序的部門,體系構建中的權利、義務及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期限、要求,體系構建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執法的決定,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方法、時限等內容及時向相對人和社會公開,從而保證相對人和社會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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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繆文升 單位:江蘇警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