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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研究雜志》2016年第2期
摘要:
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存在已久,雖然近些年來政府和殘聯采取多項手段鼓勵殘疾大學生就業,但是在殘疾大學生入學比例逐年提高以及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這一問題越加突出。造成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原因,其中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歧視、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政策落實不到位以及殘疾大學生就業服務缺乏是形成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主因。為此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一是完善按比例就業政策,包括嚴格執法、降低安置比例和實施累進比例;二是加強殘疾大學生就業服務,包括在大學設立殘疾大學生服務中心和殘疾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
關鍵詞:
殘疾大學生;就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大學生
就業指導中心自1977年恢復高考開始,每年都有少數殘疾學生參加高考。由于當時我國社會所秉持的殘疾觀非常落后,對殘疾人參加高考設置了重重障礙;即使有資格參加高考,且達到分數線,也被高校以身體或心理的原因拒絕,因而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殘疾人非常少。隨著殘疾人觀的轉變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來越多的高等學校開始接受殘疾人入校學習。但是隨之而來的殘疾大學生就業問題開始凸顯。
1殘疾大學生就業現狀
1.1殘疾大學生就業概況
從招生數量看,隨著越來越多的高校招收殘疾學生,殘疾人進入高等院校學習的人數呈現連年增長趨勢(見表1)。但是從比例上看,殘疾大學生占全部大學生的比例相當低且就讀的高校多為非211大學。以2010年為例,當年普通高校招收殘疾學生數量超過300名的省市從高到低依次是河南、江蘇、山東、河北、陜西、湖北、貴州、云南、四川、廣東、湖南、內蒙古、安徽,其招生數量占全國總數的63%。上述省份除江蘇、湖北、陜西、廣東、四川等省集中了較多著名高校外,其他省市則較少有211大學,其中河南、貴州、云南、內蒙古等省各只有一所211大學。由于人數相對較少,在大學生就業普遍困難的背景下,殘疾大學生的就業問題往往被社會所忽視。然而相較于健全大學生,殘疾大學生的就業問題更為嚴峻。以2014年為例,當年高校殘疾畢業生為8115人,其中普通高校7122人,特教學院993人。按照《關于做好2014年殘疾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應屆大學生畢業生就業率應不低于70%,照此計算,2014年各地應安排應屆畢業生不低于5680人就業。但是截止到2014年底,全國殘疾大學生安排就業的人數不到2500人,全國殘疾大學生未就業率超過三分之一。從地區看,殘疾大學生的就業率存在較大差別,有些省市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率在90%以上,有些省市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率低于40%,甚至只有30%。其中遼寧、內蒙和河北三省的未就業率超過三分之二,四川和山東兩省的殘疾大學生未就業率低于10%(見表2)。研究表明,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存在已久,具有普遍性和長久性。根據上海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2005~2007年上海市應屆殘疾大學畢業生就業情況統計,上海市應屆殘疾大學畢業生總數248人,到2007年6月,就業人數150人,就業率60%[1],而同期上海市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率均在95%以上。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的《中國勞動力市場發展報告》顯示,2007~2012年,殘疾人就業率基本維持在45%左右。
1.2比較視野下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現狀
在經濟增速放緩、大學畢業生快速增加等背景下,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率呈現下降趨勢,但是初次就業率仍然普遍超過70%。比較部分省市殘疾畢業生與普通畢業生的就業率,發現兩類人群呈現較大差距(見圖1),尤其是遼寧、重慶、吉林、青海的殘疾大學畢業生就業率遠低于普通畢業生的就業率。當然,也有部分省份(如浙江)殘疾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率超過普通大學畢業生。與不同專業普通畢業生的就業率比較,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據麥可思的《2013年中國大學生就業藍皮書》提供的數據,2013年就業率較低的10個本科和高職高專專業半年后的就業率也遠超過殘疾大學生的就業率(見表3)。從專業看,各個學校不同專業的就業難度也有區別,尤其是面向特定行業和特定人群的專業,就業時選擇面較窄的就業較為困難。如長春大學特殊教育學院開設了針灸推拿學(視障)、康復治療學(視障)、音樂表演(視障)、繪畫(聽障)、視覺傳達設計(聽障)、動畫(聽障)6個高等特殊教育本科專業,除推拿學就業率較高外(多為非正規就業),其他專業的學生很難就業,尤其是音樂表演專業基本不能就業。北京聯合大學特殊教育學院本科專業有特殊教育、學前教育、視覺傳達設計(聽障)、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聽障)、針灸推拿學(視障)、音樂學(視障);高職專業為聽力語言康復技術、視覺傳達藝術設計(聽障,含平面設計和動漫設計兩個方向)、計算機應用技術(聽障)、園林技術(聽障)。中國殘聯教就部對北京聯合大學特殊教育學院的調查表明,上述專業中殘疾大學生比健全大學生就業率低到13%~42%。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并不是近年來才凸顯的問題,而是伴隨著就業分配體制改革以來就存在的問題,只不過因為21世紀以前殘疾大學生的數量太少而不引人關注。隨著殘疾大學生數量的增加,以及在大學生就業越來越困難的背景下,這一問題越來越顯得迫切。即使在經濟發達的區域,殘疾大學生就業也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
1.3殘疾大學生的艱難求職路
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總體狀況,通過個案可以看出殘疾大學生的求職之路異常艱辛。
個案一:殘疾女大學生遇求職難,投千份簡歷無人看。劉某某,出生8個月時得了小兒麻痹癥,一直靠雙拐走路。但她身殘志堅,考上青島科技大學。在校期間,她每年都拿到學校的獎學金,是青科大的自立標兵,還拿過國家勵志獎學金,英語專業八級。2011年底,劉某某開始尋找工作。在某次招聘會上共投遞了1476份簡歷,但因簡歷上標明殘疾,沒有一個單位給她面試機會。后來她將簡歷上的殘疾刪掉,接到的電話立馬增多,開始對方打來電話通知她去面試時,她會在電話里告知對方自己有殘疾,但對方立馬改變語氣。為了能有機會證明自己,劉某某在接到電話通知后刻意隱瞞自己有殘疾,她共參加了5場面試,但均沒有下文。劉某某所在班級共有31名學生,只有她沒找到工作[2]。
個案二:北大殘疾女博士求職屢遭拒,曾被稱為當代張海迪。郭某,12歲時因誤診導致高位截癱。靠著驚人的毅力,她在輪椅上學完了小學到碩士學位的課程,并掌握了四門外語。但是當她碩士畢業找工作時卻遇到困難。其中有一次的經歷讓郭某永遠忘不了。當郭某的父母推著她到一所高校應聘英語教師時,學校領導看了她的簡歷后冷冰冰地說:“我知道她英語水平很高。但是她是自學拿到碩士學歷的,而且她是殘疾人。我們不要這樣的人。”郭暉橫下心來要讀一個正規的博士,改變自己的命運。她終于考上了北大外語系。2003年,她考入北大英語系讀博,在此期間,她被評為“全國優秀大學生”,并獲得“五四青年論文競賽獎”。她的事跡多次被媒體報道,被稱為“當代張海迪”。然而當她尋找工作時,再次因為殘疾而被拒。她說:“我能改變我的學歷,卻不能改變殘疾。4年之后,我找工作時還是面臨同樣的結局。[3]”
個案三:殘疾大學生苦讀五年獲雙學位,求職多次被拒。30歲的程某是2005年武漢首批免費上大學的殘疾人。學完電大數字媒體設計與制作大專課程后,他又在中央電大江漢分校讀行政管理本科,取得了平面設計中級職稱。2010年8月,程某參加招聘會,但招聘負責人明確拒絕:“不招殘疾人。”后來一次次尋找工作,一次次碰壁,用人單位要么以不招殘疾人直接拒絕,要么以“不合適”為由將其拒之門外。好不容易有一家公司欲招用他時,主管以只招一線員工,“擔心殘疾人吃不消”為由將其婉拒。
2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原因分析
2.1殘疾大學生就業政策和服務支持現狀
客觀地說,政府和殘聯部門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問題高度重視,出臺了許多規章制度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這些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1出臺優惠政策,鼓勵用人單位雇用殘疾大學生。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殘聯發[2009]8號),要求“本著優先、優惠、優質的原則,把高校殘疾人畢業生作為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優先扶持,實施重點援助。”為鼓勵用人單位錄用殘疾大學生,《通知》列出了優惠條件,包括用人單位安排高校殘疾畢業生就業超過比例的,給予獎勵;用人單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殘疾畢業生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縣級以上殘聯及直屬單位新錄用、聘用工作人員中,高校殘疾畢業生不得少于20%;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優先錄用高校殘疾畢業生;鼓勵創業,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各地出臺殘疾大學畢業生專項扶持政策。北京、山西等18個省市首次明確將殘疾學生納入求職補貼發放范圍。吉林省從2014年開始對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崗位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貴州省文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用于安排殘疾大學生就業。上海市規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每安置畢業未滿5年的全日制中高等殘疾人畢業生,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按月補貼同期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最低繳費標準單位承擔部分。天津市對殘疾高校畢業生在離校前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對用人單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殘疾畢業生的給予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對殘疾高校畢業生選擇自主創業的給予最高20000元的創業補貼,創辦個體工商戶的給予5000元的創業補貼;創辦個體工商戶后以個人名義繳納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費的,給予75%的補貼,最高可享受6770.76元的保險補貼。
2.1.2改革按比例就業政策。主要政策突破表現為:
(1)多地制訂了黨政機關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時間表,提高了安置人數要求。湖北、江西、四川、重慶、青海、陜西對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殘疾人干部的比例要求有所提高。北京市規定未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市屬事業單位應在“十二五”末突破“零安置”;陜西、甘肅對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各類事業單位中同樣提出了“十三五”期間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職工的明確要求。天津要求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比例的,應當說明情況,做出安置計劃。
(2)建立用人單位殘疾人崗位預留、定向招錄。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蘇、福建、河南、湖北、廣東、重慶、陜西、甘肅明確要求建立崗位預留制度,面向殘疾人定向招錄。湖北規定全省每年統一招收公務員時,原則上要將招收總人數的1.5%以上名額專門用于招錄殘疾人。北京、上海已在全國率先面向殘疾人推出了公務員崗位定向招錄殘疾人。吉林規定從2015年起,對申請使用空編招錄(招聘)的單位,空編使用計劃優先安排殘疾人。山西規定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的事業單位,如確有條件提供崗位,而不按規定定向招聘殘疾人的,不準其進行招聘工作。浙江規定事業單位專設殘疾人招聘崗位的,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統一下達招聘計劃。2014年,上海在全國率先推出27個事業單位職位專門定向招錄殘疾人。
(3)細化招考環節要求。天津規定按照合理便利原則和殘疾人需求,采取為殘疾人考生提供專人服務、單獨設置考場等措施。浙江規定專設殘疾人招聘崗位的,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統一下達招聘計劃。廣西規定招錄機關專設的殘疾人招錄職位,經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享受降低筆試合格分數線等優惠政策。
2.1.3加強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服務支持。北京市實施殘疾大學生就業助力計劃,組建導師隊伍為殘疾大學生提供一對一服務。天津對未就業的殘疾大學生提供“一對一”服務。湖南省將登記未就業的殘疾人畢業生錄入全省就業服務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全面履行一次職業能力測評、一次心理咨詢、三次崗位推薦、兩次崗位見習為主要內容的就業兜底服務;2014年,湖南組織開展殘疾大學生就業援助專項活動,舉辦第五屆殘疾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專場招聘會,提供就業崗位500多個,現場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心理咨詢、法律援助、就業失業登記、創業指導等服務,同時全面啟動湖南省殘疾人創業孵化基地。廣東省殘聯首次聯合教育廳共同舉辦高校殘疾畢業生網絡招聘暨現場人才交流會。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重慶、廣西、陜西等地舉辦了殘疾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會。
2.2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主要原因分析
即使采取了多種措施,地方政府也開展了多樣性服務,但是殘疾大學生就業問題仍顯嚴峻,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宏觀方面看,當前經濟增速下滑,大學生就業普遍困難;從微觀方面看,殘疾大學生專業與職業不匹配,就業信息難獲得,對職業有過高期望等。但是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2.2.1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歧視。受傳統殘疾觀的影響,社會公眾普遍把殘疾等同于“殘廢”,認為殘疾人就業能力差,甚至沒有就業能力。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企業,在雇用殘疾人上采取歧視的態度,或者寧愿繳納高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愿雇用殘疾人。為促進殘疾人的平等就業,國際組織制定了一系列公約,如《殘疾人權利宣言》、《關于殘疾人行動的世界綱領》、《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發達國家很早就制定了相關反歧視法,如日本制定了《殘疾人就業促進法》,美國頒布了《美國殘疾人法》,瑞典出臺了《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法》。雖然我國憲法、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均對殘疾人的勞動就業做出規定,《殘疾人就業條例》提出“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但是這種條款只做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未對違反條款的行為所應受的處罰做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08年)第六十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條規定雖然指出了殘疾人維持自身權益的途徑,但是由于沒有明確相關部門,往往導致投訴無門。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因費時費力費錢,再加上其專業強,絕大多數殘疾人不會選擇這一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勞動者的權利做了規定,但并未明確侵犯這些權利所應承擔的責任。由于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導致用人單位在招錄大學生的過程中,用或明或暗的歧視性條款將殘疾大學生排除在外。這種案例非常普遍,新華網2013年4月9日報道,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土木工程專業的碩士研究生曉峰在一家招建筑結構設計畢業生的公司進行面試時,因面試官發覺了他腿有殘疾,在回答完問題后,當著眾多的人,竟讓他站起來走兩步,并以此為理由拒絕了他[4]。無獨有偶,同年南方都市報報道畢業于海南師范學院政法系金融專業的小兒麻痹癥患者梁華升在找工作時,招聘單位的負責人要他去物資回收公司,意指梁華升為廢物。在某家招聘收銀員的商店應聘時,老板說梁華升會影響商店的生意[5]。上述招聘單位的行為竟然沒有受到任何處罰。隨著法律的逐步完善,對殘疾大學生的歧視越來越隱蔽,用人單位通常以其他理由拒絕殘疾大學生,殘疾大學生明知是殘疾歧視,卻因找不到證據而只能默默忍受。
2.2.2按比例安置就業政策落實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3年城鎮就業人員達到38,240萬人,從理論上講,全國可以安置573.6萬殘疾人按比例就業。那么城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有多少呢?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顯示,城鎮殘疾人城鎮殘疾人口為2071萬人。根據全國殘疾人口的年齡分布(0~14歲占4.66%,15~59歲占42.10%,60歲及以上的人口占53.24%,事實上,城鎮老齡化要高于農村,因而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要高)進行計算,可知城鎮勞動年齡段殘疾人為872萬人。在處于勞動年齡段的殘疾人中,一級、二級殘疾人絕大多數失去勞動能力,數量約為258萬。這樣,計算得到處于勞動年齡段且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約為614萬。如果再將16歲以上且在校學習的殘疾學生排除在外,則最終數字低于600萬。也就是說,凡是有勞動意愿、處于勞動年齡段且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基本均可以通過按比例就業方式得到安置。但是,中國殘聯下發的《2013年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殘聯發(2014)29號]的數據顯示,到2013年底,全國城鎮殘疾人各種形式就業(包括集中安置就業、按比例安置就業、公益性崗位就業、個體就業等)的人數一共只有445.6萬。近些年來,在新增就業中,按比例安置就業的人數一直排在集中就業和個體及其他形式就業之后(見表4)。到2013年,城鎮新就業殘疾人36.9萬,其中,集中就業殘疾人10.7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8.7萬,公益性崗位就業1.5萬,個體就業及其它形式靈活就業14.6萬,輔助性就業1.3萬。在新增就業中,按比例就業所占比例不到四分之一。這表明部分地區和部分單位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
2.2.3針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服務體系不完善。目前,各個高校把大學生的就業率看成是衡量辦學成功與否的重要標志,把畢業生的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了相應的就業服務機構,配備了工作人員,開展就業服務指導工作。殘疾大學生是就業困難群體,尤其需要專業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但是目前國內高校殘疾學生所占比例極低,再加上缺乏相應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針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服務體系基本沒有建立起來,針對殘疾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服務也無從談起。而社會上提供的大學生就業服務,包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等部門,由于缺乏針對性,殘疾大學生很少利用;各級殘聯部門設有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少數地方還專門開展了針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服務,如北京市每年由市殘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聯合大學特教學院等單位共同召開殘疾大學生專場招聘會,提高了殘疾大學生的就業率。但是多數地方殘聯的工作沒有進入到高校,既不了解殘疾大學生的就業需求,也很難提供有針對性且具專業性的就業咨詢和培訓。事實上,還有相當一部分殘疾大學生對殘聯組織和殘疾就業服務機構并不了解,根據中國殘聯與IBM聯合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狀況白皮書》,有近40%的殘疾大學生不知道有專門的殘疾人服務機構,對殘聯的服務利用率也不高[6]。
3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的政策建議
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不僅需要殘疾大學生轉變觀念,全社會轉變殘疾理念,更需要改革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具體來說,主要有兩個方面:
3.1完善按比例就業政策
促進殘疾大學生就業,最重要的措施是增加就業崗位。從現有的就業渠道看,福利企業的規模、數量以及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數量均呈現穩步下降趨勢;自主擇業則屬于非正規就業,非殘疾大學生的擇業主流。因此,殘疾人就業崗位的拓展主要來自按比例安置就業渠道。但是,目前殘疾人按比例安置就業政策未得到有效的落實,每年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數量遠沒有達到規定要求。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源有兩個方面:
(1)執法不嚴。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對按比例就業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這種規定比較模糊,對于違反按比例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行為所負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另外,對用人單位的執法檢查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但是多數地方政府將其推給殘聯,而殘聯又沒有執法權。即使一些地方政府授權殘聯執法權,也因為殘聯人員編制和執行力等問題而導致處罰不力。一些企業自恃背景深,靠山硬,既不安排殘疾人就業,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方政府無能為力。甚至政府部門自上而下帶頭違反法律,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偏離促進就業的目標。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本來目的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但是在運行過程中,這一制度逐步偏離目標,許多地方變成“只管收錢,不管就業”;一些用人單位寧愿繳納罰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愿雇用殘疾人,于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越收越多,殘疾人就業數量卻呈現下降趨勢。以北京市為例,2004年北京市按比例安置1413名殘疾人就業,十年后的2013年按比例安置1221名殘疾人就業。而這十年間,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卻越收越多,目前每年超過20億元。針對按比例安置就業出現的問題,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3.1.1嚴格執法。首先,要進一步細化《殘疾人就業條例》處罰條款,明確執法主體;其次,各級殘工委定期依法曝光違反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機構和企業名單,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均應一視同仁。建議首先從中央國家機關做起,對曝光三次及以上的單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并對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警告處分;對企業則降低信用等級;對于嚴格執行按比例安置就業的單位要通報表揚,并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最后,鑒于按比例安置政策執法難、殘疾人按比例安置過低的實際情況,建議列出時間表,逐步落實按比例安置政策。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全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招錄應屆大學生時,從2016年的1%逐步提高到2020年的2%;其他單位招錄應屆大學生時,必須按比例招錄殘疾人,招錄比例從2016年的0.5%提高到2020年1%。招錄方式可以是非定向招錄,也可以是定向招錄。在非定向招錄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錄殘疾大學生。
3.1.2改革安置比例。1995年財政部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也就是說,殘疾人就業保障實行均一費率,這種規定不能體現不同單位在安排殘疾人就業中的不同責任。建議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中實行差別費率:國家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殘疾人安置比例為2%;其他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機構殘疾人安置比例為1%,20人以下單位實行自愿安置,安置殘疾人給予減稅或補貼。
3.1.3實行累進稅。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基數統一為1%,年度差額人數(即應安置人數減去已安置人數)越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比例越高。具體計算方法如下:第1~10人,按每人0.2%的比例增加;第11~20人,按每人0.15%的比例增加;第21~30人,按每人0.1%的比例增加;年度差額人數超過30人的,按5%征繳。
3.2加強殘疾大學生就業服務
由于身體殘疾或心理障礙,殘疾大學生比普通大學生更依賴于服務,而這是我國高校普遍存在的弱項。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
3.2.1在有條件的大學設立殘疾大學生服務機構。在發達國家,多數大學建立了為殘疾學生服務的機構,如在美國,有的學校設立有全校性的殘疾人服務機構,也有學院級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為殘疾學生提供住宿、就業、公共生活、學習指導、事務管理、輔助技術的應用和意見投訴等事務[7]。受歷史原因的影響,我國高校均沒有針對殘疾學生建立相應的服務機構。借鑒國外經驗,建議在有條件的大學建立殘疾學生服務中心,為當地殘疾大學生提供生活起居、學習輔導、心理疏導、就業幫助等方面的服務。服務中心的經費來源于高等學校、政府財政撥款以及殘聯的資助。
3.2.2在有條件的大學建立殘疾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目前,各高校普遍設立了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為大學生就業提供指導、咨詢和信息服務。殘疾大學生具有特殊性,高校設立的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基本沒有專業人員能給他們提供就業指導和職業規劃,導致殘疾學生的求職之路更加艱辛。有些學生廣撒網,見單位就投簡歷,但是一個面試的機會也沒有得到;有些學生對職業、薪水和就業地點有過高期望,錯過了許多寶貴機會,最終不能就業;有些學生缺乏自信心,一面試就露怯;有些學生不知道自己的特長,沒有明確的職業規劃和求職目標。
4總結
上述表現導致殘疾大學生獲得工作的機會大大下降,甚至有些學生投了上千份簡歷也沒有收獲一份回報,還有些學生因為接連失敗而徹底放棄尋找工作。因此,加強殘疾學生的求職指導和職業規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建議首先在殘疾大學生較多的省市,由政府資助,在有條件的大學設立殘疾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其職責是為本地區的殘疾大學生提供職業規劃、求職指導咨詢、舉辦殘疾大學生招聘專場、提供就業信息、培訓等。為穩妥起見,建設首先在國內選擇一所在人力資源管理和殘疾人理論研究具有優勢的大學建立一個示范性的就業指導中心,由學校出場地和人員,由政府提供財政撥款或政府購買服務,同時殘聯部門給予補助,為全國的殘疾大學生提供咨詢、培訓和信息服務。
參考文獻:
[1]上海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2005-2007年上海市應屆殘疾人大學畢業生就業情況統計.
[2]殘疾女大學生遇求職難投千份簡歷無人看.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
[3]北大殘疾女博士求職屢遭拒曾被稱為當代張海迪.搜狐新聞網.
[4]殘疾碩士研究生找工作遇難題投600份簡歷未果.新華網.
[5]應聘80多家公司均遭拒一殘疾大學生血淚求職路.南國都市報.2003-12-11.
[6]中國殘聯就業服務指導中心IBM.殘疾大學生就業狀況白皮書.2009.
[7]盧茜,雷江華.美國高校殘疾人服務特點及對我國高校的啟示.中國特殊教育,2010(9):27-32.
作者:楊立雄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