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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時間效力是刑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每個案件不能忽視的問題,刑法一旦修改,就必須重視該問題,因此對刑法時間效力進行研究有重大意義。本文對刑法時間效力的三個內容進行了相關一意義解釋,并對時間效力內容的一些爭論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意見。
關鍵詞:
刑法;時間效力;刑法溯及力
前言
每一個國家的法律在其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都會做出改變。在我國,隨著社會的發展,相應的社會關系不斷變化,各時期的法律對特定時期的問題進項規范,一些原先的的犯罪行為被現今社會認可,如果再進行懲處,不符合法理也忽視了發路的評判作用。法律制定到廢除中間歷經實施,完善,該過程法律的時間效力就會產生。刑法的時間效力,意思就是刑法在時間上的使用范圍,包括刑法的生效時間,刑法的效力終止時間和刑法生效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刑法的時間效力從這三方面內容確立符合法治的精神,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
1刑法時間效力存在的問題
1.1刑法生效時間問題
刑法的生效時間指的是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從法律角度上說,一切的法律一般情況下都是從這條法律開始公布或者是在這條法律公布有一段時間之后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從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來看,刑法方面的生效時間一般情況下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這條刑事法律自從公布之后開始有法律效應;另一種就是在這條法律自從公布一段時間之后才開始有法律效應。比如說:蘇聯解體之前的《蘇俄刑法典》,它是從1960年10月27日通過的,但是在1961年1月1日才具有法律效應。我國從1980年到1997年,在原刑法實行的17年間,刑事法律變更比較頻繁,每年約1.3個單行刑事法律出臺。從法律上看,法律在公布時或者公布后一段時間才應該有法律效力。刑法的通過時間,公布時間以及實施時間對刑法的生效時間有很大的聯系,三者與刑法的生效時間的關系式必須要弄清楚的問題。
1.2刑法失效的時間問題
法律的制定要順應時代的變化,法璐仕動態的愛念,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是要立足于現在,同時也要有前瞻性,這樣才有利于社會的發展需要。法律要睡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而作出調整和完善。刑法的失效時間就代表著法律效力種植的時間。法律的任何改變都會產生兩種后果,一是一些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失效,另一個是新的法律文件原本不具備法律效力具備了法律效力。
1.3刑法溯及力問題
刑法溯及力,指的是新的刑法解釋是否對之前正在審判或未經審判的行為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這里的行為不是已經生效的,而是未經審判或正在審判的行為,問題比較復雜。刑法解釋溯及力存在三方面問題:在刑法頒布實施以前,刑法立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在刑法規定實施以后,對之前正在實施的立法解釋,新的解釋是否有效;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進行實施以后,刑法解釋對自身實施以前所發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該現象多變并且復雜。刑法作為懲治犯罪的一種強制手段,應該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進行不斷修善,沒有一成不變的刑法。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政治環境的變化,在過去犯罪行為在當今社會可能已經不是犯罪。而此時就當事人對過去的行為進行法律處罰就會沒有意義的浪費消耗司法資源,違反司法的經濟價值。從世界各國法律來看,除非新的刑法對行為人有利國際的慣例和基本趨勢是新刑法不溯及既往。
2對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的探討
2.1對刑法的生效時間的探討
從目前我國的刑法來看,九個刑法的立法解釋均沒有明確的規定解釋的生效時間,刑法的解釋的生效時間只是一個空白的模式,在刑法解釋條文中沒有進行明確的生效時間規定。這就導致實務部門與理論界在刑法解釋生效時間上存在爭議。如果法律效力于公布具有同時性,理論上行得通,實踐上做到法律文件通過與公布同時很難做到,同時生效也是很難做到。
2.2對刑法的失效時間的探討
刑法失去效力之后,其失效后的行為就不再適用于失效前的刑法了,不然會侵害人權。建國后,我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我國各方面不斷變化,無論是改革開放,還是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以及現在與世界貿易接軌,這些都給刑法立法帶來繁重的任務。例如我國廢除投機倒把罪,意味著所謂的投機倒把行為不再是犯罪行為,當事人不再受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授權激活市場的行為。對已經失效的刑法適用不利于人權的維護,也是違反刑法原則的。
2.3對刑法的溯及力的探討
美國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曾說“法律必須是穩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一切的法律都會有不斷變化發展,新發路代替原有法律的過程。法律要順應社會的發展,服務于社會發展,沒有絕對靜止不動的法律。法律是上層建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基礎發展,作為一定社會條件下的產物,法律要不斷的修改完善,新舊更替。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包括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國刑法更應該體現此原則。就刑法的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而言,尤其是溯及力問題不應該分別在刑法司法解釋中規定。刑法的司法解釋工程龐大,工作復雜。司法機關應該統一做出對所有刑法都適用的情況,提高司法解釋的實用性。刑法司法解釋對刑法就有依附性,這點毋庸置疑,但是我們也要承認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相對的獨立性。刑法解釋是對刑法立法的含義做出的解釋,并不是新的刑法法規,刑法法規一旦修改或者廢除終止,相應的司法解釋也會失去效力。
3結語
刑法具有促進社會安定的作用,通過刑法的失效和溯及力實現合法權益的保護。刑法具有時間效力,明確的刑法是約束人們行為必須的法律條文,任何對刑法的規定都必須遵守該原則。當刑法解釋公布生效后,為了實現刑法的公平正義,在新的刑法沒有完全規范,有刑法沒有明確失效時,就應該用刑法的實踐夏利進行規范解釋。由此可見,刑法時間效力有利于法制社會的建設,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羅開卷.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差額財產的關系——上海二中院判決徐紹敏受賄等罪刑案[N].人民法院報,2012-02-02(6).
[2]許浩.論刑法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基于本體論論釋學視角的重構[J].鐵道警察學院學報,2014,(4):68-73.
作者:張旭 單位:國家檢察官學院吉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