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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生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尤為重要。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柱。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市場框架逐步建立,各類市場主體、各項機制、各種功能逐步完善,在推動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截至2012年年末,涉農貸款余額為17.6萬億元,同比增長20.7%。農村合作金融的具體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農村信用社為農村建設、農業發展、農民自主創業提供金融支持,大大提高了農村發展的速度和農民生產以及創業的積極性。農民通過簡便的信貸手續,從農村信用社取得資金支持,用于擴大再生產或自主創業,既緩解了農村金融市場對資金的供給需求,又帶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第二,農村信用社通過優化配置資產結構,使資金得到合理利用。傳統的農村金融結構單一、投資渠道不足,造成農村信用社積聚的大量資金被閑置、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農村金融機構促進三農發展的作用沒能實現。農村信用社通過合理、優化配置資金,擴大投資渠道,將資金大量投入農村建設和農業生產,讓農民很容易得到資金支持,從而擴大生產,提高收入,使農村金融機構真正起到促進“三農”發展的作用。第三,農民有了資金的支持,可以謀求更多的發展空間。當前的農業生產不僅限于糧食作物生產,許多經濟作物已被大批量引入農村。農民有了資金支持,可以從事經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等各種農業生產活動,多渠道、多手段謀求高收益,并有助于改善農村的生活環境和基礎設施的建設。第四,農村信用社有效增強了農民利用農村合作金融的意識。過去由于農民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了解,貸款意識淡薄,往往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融資,民間借貸利率高,風險大,不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對農村信用社有了深入了解后,更多的農民通過農信社貸款獲得了資金支持,真正體驗到農村信用社對“三農”發展提供的便利。
二、農村合作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合作金融資金來源不足農村合作金融在資金來源、風險防范、理財管理等方面的功能尚不完善,尤其是資金的供給量與資金的需求量存在很大差距,是當前農村合作金融發展中的突出問題。農村合作金融的資金來源有兩種渠道,一種是正規金融渠道,而正規金融渠道的資金供給明顯不足;另一種是非正規金融渠道,由于非正規金融渠道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風險大,導致巨額的民間資金無法發揮作用。
(二)農村合作金融功能尚不完善首先,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業務單一,缺少保險、期貨等理財產品。存款微弱的利息并不能吸引廣大農民將手中的閑散資金存在信用社,大量資金外流,導致信用社資金來源不足,制約信用社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農村合作金融運行機制不健全。農村金融一直處于資金匱乏、技術支持不足、發展滯后的狀態,農村合作金融的市場準入標準與其發展狀態并不相匹配。農民所擁有的土地等資源不能像城市土地一樣取得銀行貸款支持。農村金融處于風險過于防范和風險疏于防范兩種窘境之中。再次,政府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金融市場的調控。把土地作為農村金融發展的重要因素,因地制宜發揮農村生產資料的作用,營造寬松的農村金融發展環境,促進市場運行機制、信用風險機制、管理機制等方面健康有序運行。
(三)農村合作金融配套政策不完備首先,政府出臺的農村合作金融在財政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力度不夠,絕大部分農民享受不到政策帶來的便利和實惠,富民、惠民政策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次,農村合作金融因其特殊的歷史使命,使其經受過多的政策限制。配套政策的不完備導致農村金融制度建設、資金管理、產品創新、金融監管等方面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再次,土地政策改革落后嚴重制約農村金融發展。目前,作為農村金融發展核心要素的土地資源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土地政策改革將是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的重要突破口。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村金融資源加以利用,將引導更多的金融資源反哺或回流“三農”,土地的資本化、信貸化和未來的證券化將成為可能,農村居民的資產性收益將可望真正落到實處。
(一)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創新法制是經濟發展的基本保障,良好的經濟秩序是社會發展的要求。我國的新農村建設離不開農村合作金融的支持,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法制的保障。只有通過法制,才能使農村的經濟,農民的生產生活有序地進行;只有通過法制創新,才能使農村合作金融的功能得以實現,才能使“三農”建設順利進行。目前,落后的農村金融法制建設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盡快完善、創新各項法律制度,保障各項法律制度得以貫徹執行是當前農村金融建設的首要問題。1.法制創新要因地制宜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大部分由政府支持設立,農村合作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具有普遍適用性。但我國地域遼闊,地區經濟發展差異較大,農村經濟的發展更是參差不齊。農村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應充分考慮地區差異,結合各地特點出臺相應的指導意見或實施細則,因地制宜使農村金融市場多元化發展。合作化道路和股份制轉變均是現階段農村金融體制的發展方向,法制創新并不要求對二者進行取舍,而是通過法制創新使合作金融的服務內容、服務宗旨、管理方式適應當地的經濟發展需要,使農村金融機構真正發揮其服務“三農”的功能。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一次次的變革,農村金融的發展同樣需要創新,從而適應不同的金融發展水平。目前,農村金融體制正在經歷一次重大的創新,在經濟發展狀況良好的地區建立農村商業銀行。通過法制創新規定農村商業銀行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在農村商業銀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承擔責任。以農村信用社為基礎成立的農村商業銀行在其內部組織、經營體制和外部管理等內容上具有自己的特色,需要建立自己的法律體系,區別于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2.完善與“三農”有關的法律制度在農村經濟和農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土地流轉程度低、農業發展速度慢。如果能夠比較徹底地消除土地流轉的制度障礙,采取更有力的政策措施鼓勵農戶通過入股、出租、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僅能夠加快現代農業的發展,而且也能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讓農民有時間安心在城鎮務工經商。農民的潛在財產還包括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如果能夠把農民的宅基地和房屋這兩種重要的財產流轉起來,在流轉中實現增值,那么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將會有一個很大的變化。十八屆三中全會終于吹響了土地制度改革的號角,“三農”發展迎來了又一次重要機遇。有了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各地應盡快落實農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轉、抵押、擔保等權能,同時建立完善的、公開的土地產權交易市場,真正把農民的土地財產盤活。
(二)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產權制度的創新目前,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存在著產權不明確,組織不完善的弊端。作為改革的主角,農村信用社應將深化改革轉化為自身發展的內生動力。根據我國實際,推進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改革,將農村信用社改制成為農村商業銀行,使農村合作金融成為現代金融機構的一部分。通過改革,全面取消資格股、穩步提升法人股比例、優化股權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到2015年底,所有縣級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都要力爭達到組建農商行的核心指標。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股權結構為合作制,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為股份制,這是最根本的改變。有申請資格的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一定是其中的佼佼者,其資產必須優良且達到一系列硬指標。其最為核心的是,資本充足率要達到10%以上,不良貸款率低于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例如:2012年初,遼寧省農村信用聯社批準千山區、東港市、興城市、遼陽縣4家聯社進行改制工作。四家改制機構按照“早改革、早發展、早受益”的指導思想,全員參與,上下聯動,分別制定了籌建工作方案,成立了領導組織,相繼開展了清產核資、增資擴股、清收盤活不良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約束機制、加強風險防范等一系列工作。同時,召開了社員代表大會,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嚴格規范申報材料,積極爭取各方支持。在組建過程中,采取市場化手段,以股東出資購買不良資產方式,共消化歷史包袱7.2億元,使各方面達到了籌建農村商業銀行的準入條件。2013年6月19日、6月26日、7月17日,丹東東港農商行、鞍山農商行、遼東農商行分別掛牌開業,興城農商行正在做開業準備工作,至此,全省農商行將增至11家。當前,農村金融改革是經濟發展的重點,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揮各類農村金融機構的作用,完善立法,加快建立適應“三農”發展的多層次、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和金融法制,以破解長期制約農村發展的金融難題。
作者:劉曉巍單位: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法律系